省政府关于落实就业优先政策
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0-07-08 15:04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

苏政发〔2020〕5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就业是民生之本、财富之源。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做好保居民就业工作,确保全省就业局势总体平稳,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开发更多优质就业岗位

(一)发展经济扩大就业。完善内需体系,畅通经济循环,加快推进一批重大产业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要生态环境项目建设,实施重大产业就业影响评估,明确重要产业规划带动就业目标。推进生产生活秩序全面恢复,促进人、财、物全要素流动,生产、流通、销售全链条畅通。创新发展消费新模式新业态,发挥消费对经济增长和稳定就业的基础性作用。扩大文化、旅游、体育、养老、托幼、家政等服务供给,推动消费提档升级。加快江苏自贸试验区建设。落实稳外贸稳外资政策,培育壮大新兴市场。制定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对部分带动就业能力强、环境影响可控的项目,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南京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积极提升就业质量。大力发展“四新”经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化工、钢铁、煤电、建筑等行业转型发展。紧贴江苏产业特色,着力打造工程机械、集成电路等先进制造业集群。大力发展“5G+工业互联网”,实施智能制造工程和制造业数字化、服务化转型行动。加强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创新与产业应用,加快5G通信网络和车联网先导区建设。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小升高”行动,壮大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拓展就业新空间,提升就业质量。(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三)加大稳岗返还力度。将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各地可适当放宽政策认定标准,重点向受疫情影响企业倾斜。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落实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定额税收减免政策。继续实施前期出台的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及对企业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减免小规模纳税人、部分服务业增值税,减免民航发展基金、港口建设费政策,执行期限全部延长至2020年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缴纳一律延缓到2021年。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顺延。2020年6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记录良好的企业可免缴。对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给予奖补,取消奖补年限设置,所需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医保局、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金融信贷支持。落实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推动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扩面增量,大幅增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和小微企业信用贷、首贷、无还本续贷。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再延长至2021年3月底,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应延尽延,对其他困难企业贷款协商延期。大幅拓展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面并明显降低费率。大型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要高于40%。支持企业扩大债券融资。对遇到暂时困难但符合授信条件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政策性引导较强的地方进行奖补。(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江苏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鼓励企业吸纳就业。降低小微企业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15%,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8%。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以及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

(七)引导农民工安全有序转移就业。开展省际劳务用工对接,帮助外省务工人员赴苏就业,对组织集中返岗、劳务输出涉及的交通运输、卫生防疫等给予支持,对开展跨区域有组织劳务输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支持对口帮扶地区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加强职工输出地和输入地信息对接、运输对接,推动中西部贫困劳动力来苏就业。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规模大的,各地可通过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引导暂时无法外出的农民工投入现代农业建设,从事特色种养、农产品加工、农村电商、休闲旅游农业等行业,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以工代赈建设工程,实现就地就近就业。(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扶贫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2020-2021年,国有企业连续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其中2020年招聘比例不低于新增招聘人数的50%。各级事业单位空缺岗位提高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的比例。扩大基层服务项目招募、2020年硕士研究生和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规模。健全大学生参军入伍激励政策,年度大学生征集指导比例提高至75%,其中征集的大学生新兵中毕业生达到45%以上。对湖北籍2020届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落实国家政策,允许部分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渠道。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设立见习岗位,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视同完成见习期,并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对延迟离校的应届毕业生,适当延长报到接收、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2年或转入生源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用人单位考试、录用,落实工作单位后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厅、省国资委、省征兵办、团省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将受疫情影响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加大对经济薄弱村和重点片区的支持力度,鼓励各地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就业。根据实际疫情防控需要,开发一批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岗位,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政策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后通过其他渠道仍难以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政策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支持劳动者灵活就业。研究完善支持灵活就业的政策措施,启动实施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预留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支持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平台就业人员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可申请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引导平台企业放宽入驻条件、降低管理服务费,与平台就业人员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建立制度化、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2020年对低收入人员实行社保费自愿缓缴政策,涉及就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取消。(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扶持劳动者创新创业。持续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线上推广应用企业开办“全链通”平台,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登记。对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创业投资企业予以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等政策支持。探索大型农机具、股权、商标、应收账款等抵(质)押贷款,不断拓展抵(质)押物范围。建设省级创业培训项目库,将引进实施的省库项目纳入当地政府财政补贴目录。新建一批双创示范基地,坚持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提供。各类城市创优评先项目应将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小店经济”、步行街发展状况作为重要条件。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县以下返乡入乡创业用地,支持建设一批返乡创业载体和服务平台。对入驻各类创业载体或租用园区标准化厂房的返乡入乡创业企业,可给予一定额度的厂房租金、卫生费、管理费等减免。推动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提质,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对返乡农民工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退役军人厅、省政务办、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化技能提升行动

(十二)扩大培训规模。全面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转岗转业培训,组织就业重点群体参加技能培训、创业培训,提升高危行业领域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对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线上线下培训,组织新招用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将劳动预备制培训对象扩大到20岁以下有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建立并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扩大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规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完善补贴政策。扩大高职院校奖助学金覆盖面、提高补助标准,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政策。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成员,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开展在岗职工培训的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职业能力建设。将技工院校纳入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建设一批省重点技师学院、省级技工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校,在技工院校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可将技能培训所得收入的一定比例纳入学校公用经费,作为绩效工资来源。加大新职业和专项职业能力的行业企业岗位评价规范开发和发布力度,每年发布急需紧缺职业目录。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管理。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做实做优就业服务

(十五)推进就业服务全覆盖。全面开放线上失业登记入口,推进在线办理就业服务和补贴申领,持续开展线上招聘服务,有序开展小型专项供需对接活动。对大龄和低技能劳动者,通过加大推送岗位信息推送力度,提供求职、应聘等专门服务。优化用工指导服务,鼓励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岗位,依法规范裁员行为。(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残联、省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强岗位信息归集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政府投资项目产生的岗位信息,在本单位网站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开发布。建设省级集中的就业信息资源库,健全岗位信息公共发布平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全面实现岗位信息在线发布,并向省级、国家级归集,加快实现公共机构岗位信息区域和全省公开发布。(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强化常态化管理服务。实施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经办能力提升计划,建立登记失业人员定期联系和分级分类服务制度,每月至少进行1次跟踪调查,定期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服务等政策咨询,对其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加强重点企业跟踪服务,提供用工指导、政策咨询、劳动关系协调等服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提供上述服务的,可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维护就业公平,防止对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就业歧视。(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基本生活保障

(十八)更好发挥失业保险作用。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对失业保险金发放出现缺口的地区,采取失业保险省级调剂、地方财政补贴等方式予以支持。畅通失业保险金申领渠道,放宽失业保险申领期限,加快实现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做好困难人员生活保障。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外出务工就业、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等低保对象,可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可通过“低保渐退”等措施,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健全就业工作机制

(二十)完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工作领导机制,压实工作责任,细化政策举措,加大舆论宣传,选树先进典型。对就业工作任务完成好、政策落实快、创新力度大的地区,省将及时给予通报表扬、资金支持等表扬激励。对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产生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完善政策落实保障机制。各地要积极安排就业补助资金,统筹用好失业保险基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等,用于企业稳定岗位、鼓励就业创业、保障基本生活等稳就业支出。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就业风险储备金,用于应对突发性、规模性失业风险。要加大对市、县(市、区)的政策培训力度,确保各项政策全面、准确落实到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完善就业形势监测机制。抓好就业统计,开展重点区域、重点群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就业监测。建立省级调查失业率按月统计发布制度,启动就业岗位调查。加强大数据比对分析,健全多方参与的就业形势研判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牵头,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完善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舆情沟通协调和应急处置机制,做好舆情监测研判,把握舆论导向,稳定社会预期。要第一时间处置因规模性失业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当地政府可根据需要统筹不同群体就业需求,依法依规制定临时性应对措施。加强重大项目、重大工程、专项治理对就业影响跟踪应对,对涉及企业关停并转的,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信息提供给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可能造成规模性失业的,要提前制定工作预案及应对措施。〔省公安厅、省信访局牵头,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省委政法委、省委网信办,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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