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承接国家
委托用地审批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08 15:02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

苏政发〔2020〕4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承接国家委托用地审批权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1日

 

江苏省承接国家委托用地

审批权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1号),确保国务院、自然资源部委托的用地审批权“接得住、管得好”,推动我省自然资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要求,按照国家关于建设用地审批有关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以“审查标准不降低、审查内容不减少、审批效率有提高”的承接思路,构建严格规范、精准高效的审批机制,规范审查标准、压缩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质效,依法依规开展用地审批权委托试点审批工作,为推动全省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坚实的用地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严格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规范行使国务院、自然资源部委托的用地审批权并履行职责,不再将承接审批权进一步委托,确保委托用地审批事项依法规范、稳步落实。

(二)坚持节约集约。

立足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坚持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推动自然资源利用从要素驱动向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加快转型,服务和支撑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坚持质效优先。

进一步梳理、优化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流程,改进审查方式,对亟需服务保障的重点项目采取提前介入跟进、优化审查时序、“多审合一”“不见面”审批等方式,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进一步提升土地管理水平。

(四)坚持维护权益。

把握“放管服”改革的总要求、总方向、总趋势,正确处理保护和发展的关系。构建权责清晰、分工合理、运转高效的职责分工体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公平合理给予补偿,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主要任务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自然资源部工作要求,顺利承接国务院委托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以及自然资源部委托的用地预审、先行用地审批工作,优化报批流程、提升审批效率,构建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用地审批制度。

(一)明晰承接事项。

1﹒国务院委托的审批权。包括农用地转用审批权和土地征收审批权。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权,以及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土地征收审批权,由省人民政府行使。

2﹒自然资源部委托的审批权。包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批权和先行用地审批权。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审批权,由省自然资源厅行使。建设项目的先行用地审批权由省自然资源厅行使。

(二)明确审查要求。

实行分级审查负责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依法依规组织用地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设区市人民政府督促和指导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实质性审查,对审查内容和意见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省自然资源厅对用地报批材料严格依法进行审查。按照高标准、严要求、提效能的要求开展承接国家委托事项用地审批工作,严格落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等有关规定。严格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用地审查。

1﹒严格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查。建设项目选址应当不占或少占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报批前应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省农业农村厅等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暨规划修改方案省级论证,并做好向社会公开相关工作。

现阶段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范围,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有关要求执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应当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规定进行严格把关,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应满足“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布局更优化”等要求。已通过预审的建设项目,按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执行。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线性工程项目通过预审后,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模和区位发生较大变化的(调整比例超过预审规模10%),需审核论证选址调整的必要性、可行性和补划调整情况,要重新组织论证审核后完善补划方案,在用地报批时详细说明调整和补划情况,做到数量质量不降低、布局稳定。占用或补划永久基本农田规模和区位未发生较大变化(调整比例不超过预审规模10%),可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对修改后的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用地报批时提供省级论证意见和审查意见。非线性重大建设项目通过预审后,所占永久基本农田规模和区位原则上不予调整。

2﹒严格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审查。建设项目选址应当避让国务院批准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当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自然资源部关于过渡期内生态保护红线临时管控规则限定的建设项目范围和要求,用地报批前应取得省人民政府出具的建设项目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论证意见。建设项目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或建设项目省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设项目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省级论证申请,省自然资源厅与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省级论证,并提请省人民政府出具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论证意见。

3﹒严格占用自然保护地审查。建设项目选址应当避让自然保护地。确实无法避让自然保护区的,应当符合《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的函》(自然资函〔2020〕71号)规定的管控要求,用地报批前由省林业局出具审查意见。

4﹒严格土地征收和耕地占补平衡审查。严格审查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情形,是否按法律法规完成征地前期工作。严格审查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可调整地类、原地类为耕地的设施农用地补充耕地情况,确保落实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

5﹒严格用地规模审查。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和功能分区应符合建设用地标准控制等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原则上不得突破国家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对尚未颁布标准的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原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 16号)等要求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作为确定用地规模的依据。建设项目申请农用地转用审批的用地规模应在预审控制规模以内,原则上不得超过预审控制规模的10%。

(三)确定审批流程。

1﹒国务院委托的审批权。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用地报批材料组卷并审查上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批,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审查并形成审查报告报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组织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并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等相关部门会审会签后,报省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后报主要负责人签批。批复使用江苏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空白公文稿纸印制,冠以“受国务院委托用地审批权”字样,编“苏政承地〔年份〕**号”文号,加盖江苏省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批准日期为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批时间。

2﹒自然资源部委托的审批权。

(1)用地预审。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后上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用地预审审批,批复由省自然资源厅主要负责人签批,批复文件开头明确“受自然资源部委托用地预审审批权”,编“苏自然资承预〔年份〕**号”文号,加盖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公章。

(2)先行用地。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向省自然资源厅上报先行用地报批材料,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先行用地审批,批复由省自然资源厅主要负责人签批,批复文件开头明确“受自然资源部委托先行用地审批权”,编“苏自然资承先〔年份〕**号”文号,加盖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公章。

(四)加强审批管理。

按照便捷务实、提高效率的原则,建立用地审批会审制度,根据用地申请情况,确定会审环节。重大建设用地审批事项由省政府召开会审会集体审议决定,会审会由省政府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或由省政府主要负责人委托分管负责人主持召开,省承接国务院、自然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批权委托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依托大数据平台,建设全省统一的建设用地审批系统,实现委托审批事项网上组卷、审查、批准、公开“一站式办理”。严格审查程序,确保项目用地申报空间关系、各项数据准确,做到图、数、实地一致。

(五)其他事项。

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建设项目,应属于国家规定允许占用或允许开展有限人为活动的情形,经省人民政府出具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论证意见后,用地审批权由省人民政府行使,用地预审审批权由省自然资源厅行使。

四、进度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0年5月)。

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开展调查研究,组织座谈讨论,起草我省承接国家建设用地审批权委托试点实施方案,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6月至2021年3月)。

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按照中央、省相关文件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精心组织实施,扎实开展建设用地审查、审核、审批等承接委托事项相关工作,确保按时间节点要求高质量落实好承接任务。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1年1月起)。

提前开展自评估,总结我省承接国家建设用地审批权委托试点实施情况,接受自然资源部综合评估考核。针对自然资源部评估考核中提出的问题,研究整改措施,抓好整改落实,改进和完善审批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江苏省承接国务院、自然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批权委托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省人民政府领导任组长,省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司法厅、法院、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等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试点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自然资源厅主要负责人担任。

(二)明确职责分工。

省人民政府:对承接国务院委托用地审批权试点工作负总责。在委托审批权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建设用地审批工作。主动接受国务院、自然资源部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省自然资源厅:对承接自然资源部委托用地审批权试点工作负总责,依法对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上报的用地报批材料进行审查, 对自然资源部委托审批事项进行审批,主动接受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以及社会公众监督。根据自然资源部的部署,适时开展阶段性自评估工作,针对自评估发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意见。同时,完善审批权委托试点工作的配套措施,进一步创新审查机制、改进审批程序、简化报批材料、规范审查标准、压缩审批时限、更新审批系统,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

设区市人民政府:督促和指导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实质性审查职责,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根据试点任务同步健全用地审查机制,健全岗位责任制,确保职责履行到位。

省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联动、形成合力,为地方政府用地报批加快做好项目立项、初步设计、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区核查、林地占用等前置要件的审查审批工作,加强对市县职能部门的督促指导,实现建设用地审批委托事项试点工作的无缝对接。

(三)严格实施监管。

按照规定做好国务院和自然资源部委托用地审批项目备案工作,做到即批即报。针对不同的委托事项,进一步明确批中批后的监管主体,加强建设用地批中批后监管。建立用地报件质量通报制度,定期对各市、县(市、区)用地报件质量情况进行通报。对各地审查把关不严、报件质量不高、补正或缴费不及时、承诺到期未兑现、瞒报漏报等情况,建立统计台账,适时通报各地建设用地报件质量及补正情况,并对情况严重地区开展约谈问责。

(四)注重基础支撑。

组织开展用地审批业务培训,确保各级各部门及时精准掌握用地政策与标准。根据承接工作需要,充实审批队伍力量。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数据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共用。加大资金保障力度,确保各项承接工作顺利开展。

(五)强化考核评估。

对委托的用地审批权履职情况定期进行自查自检和评估,及时改进用地审查审批工作。就试点进展和有关重点问题及时向自然资源部沟通汇报,争取指导和支持,确保试点工作依法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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