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内河航道船舶
优先过闸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03 10:58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

苏交规〔2020〕1号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交通运输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保障重要急运物资和特种类型船舶及时过闸,确保船舶过闸安全、有序,促进绿色航运发展,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和交通运输部《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内河航道船舶优先过闸管理办法》,并经第29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4月30日

 

江苏省内河航道船舶优先过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重要急运物资和特种类型船舶及时过闸,确保船舶过闸安全、有序,促进绿色航运发展,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和《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船舶依申请优先通过船闸的活动(以下简称“优先过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船闸,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理的船闸。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内河航道船舶优先过闸工作,具体由其所属的港航事业发展机构负责。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京杭运河苏北段航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苏北处”)具体负责辖区内船舶优先过闸工作。

具体实施船闸运行的单位或者部门(以下简称“船闸运行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船舶优先过闸工作。

有关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依照职责,配合做好船舶优先过闸工作。

第四条 下列船舶可以申请优先过闸:

(一)抢险救灾船;

(二)军事运输船;

(三)重点急运物资船;

(四)鲜活货、粮食和化肥运输船;

(五)载运危险货物船;

(六)客运船;

(七)公务船;

(八)集装箱船;

(九)清洁能源船;

(十)标准化顶推船队和拖带船队;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优先过闸的船舶。

申请优先过闸的船舶标志标识、主尺度和装载吃水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内河航道通航管理的规定。

第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抢险救灾船,是指载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抢险救灾物资的船舶,其中防汛抗旱物资应当由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二)重点急运物资船,是指载运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厂应急电煤的船舶、载运省政府重点工程建设应急物资的船舶和其他载运重点急运物资的船舶。

(三)公务船,是指交通运输、公安、自然资源、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执行任务的船艇和工程船舶。

(四)集装箱船,是指载运货物种类仅为集装箱的船舶,以及载运集装箱的数量达到船舶载运能力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多用途船。

(五)清洁能源船,是指使用液化天然气作为动力,在京杭运河、淮河航道上航行的船舶。

(六)标准化顶推船队和拖带船队,是指载运非砂石的由2000吨级双底、双壳标准船型驳船组成的船队。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船舶,在办理过闸登记后,可以向船闸运行单位提出优先过闸申请,提交船舶证书、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抢险救灾船申请优先过闸时应当提交相应部门出具的抢险救灾物资说明材料。

省政府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将需要优先过闸的应急物资运输清单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重点急运物资使用单位应当事先将运输清单报有关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苏北处备案。重点急运物资船申请优先过闸时应当提交相应使用单位出具的运输清单等说明材料。

第七条 船闸运行单位应当及时受理船舶优先过闸申请,对于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即时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 船闸运行单位应当建立船舶优先过闸集体审核制度。

船闸运行单位应当在24小时以内完成船舶优先过闸申请材料的审核,并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船闸运行单位应当将优先过闸船舶的名称、货种、优先过闸理由等信息及时通过服务窗口和有关交通运输信息平台进行公示。

第十条 对船舶优先过闸申请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办理优先过闸的船闸运行单位或者其上级管理部门投诉,受理单位应当在受理后五个工作日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鼓励网上办理船舶优先过闸手续,为船民提供便利化服务。

第十二条 船闸运行单位应当编制优先过闸船舶调度计划并主动公开。每日优先过闸单船的占比一般不得超过当日船闸单船调度计划的百分之十五;每日优先过闸船队的占比一般不得超过当日船闸船队调度计划的百分之三十。

特殊情况下,日优先过闸单船或者船队超过规定占比的,应当报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苏北处批准。

优先过闸船舶应当按下列次序调度:抢险救灾船和军事运输船,客运船、公务船、危险货物船、集装箱船、重点急运物资船。

其他优先过闸船舶应当在前款船舶过闸后按照申请的先后次序安排过闸。

第十三条 船闸运行单位应当及时将船舶优先过闸申请、审核和调度等材料整理归档。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苏北处应当定期对辖区内船舶优先过闸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听取航运企业、船民意见。

第十四条 有关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通航秩序执法工作。船闸运行单位应当加强管辖范围内的现场管理和过闸秩序维护,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

第十五条 鼓励船舶遵章守纪、诚信经营。船闸运行单位应当加强船舶过闸信用管理,对符合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守法诚信船舶应当给予优先过闸奖励。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弄虚作假骗取船舶优先过闸的,或者不服从调度指挥的,船闸运行单位应当停止船舶优先过闸,全省交通运输船闸运行单位3个月内不受理其优先过闸申请。船舶违反过闸有关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港航事业发展机构和船闸运行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为船舶办理优先过闸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接到投诉后不予调查处理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原《京杭运河船舶优先过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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