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园艺作物
标准园验收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4-01 16:51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

苏农规〔2020〕4号

 

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园艺作物标准园建设与验收工作,提升标准园建设质量,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我厅对《省级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验收办法》(苏农园〔2015〕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江苏省园艺作物标准园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执行,原办法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即行废止。

附件:江苏省园艺作物标准园验收办法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3月19日

 

附件 

江苏省园艺作物标准园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园艺作物标准园建设与验收工作,推动蔬菜、水果、茶叶、花卉、药用植物标准园建设工作健康开展,根据原农业部《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规范》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范围内经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推荐申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核发布的园艺作物标准园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标准园建设单位”)的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为贯彻绿色高质高效要求,园艺作物标准园应当达到下列“五化”标准:

(一)规模化种植。生产基地相对集中连片,原则上蔬菜、水果、茶叶、药用植物面积不少于100亩,花卉不少于50亩,食用菌不少于30亩;基地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环境清洁美观,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土壤、空气、灌溉水符合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有关要求。

(二)标准化生产。全面应用优良品种,生产设施设计建造符合相关标准,主要生产环节实现机械化;全程应用绿色高效生产技术、病虫草害综合防控,推进化学肥料农药减量增效,化学农药与化肥使用量减少5%以上,农膜、农业投入品包装等废弃物回收率达100%;建立产品质量安全和生产技术标准体系;投入品管理、生产档案、产品检测、基地准出等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

(三)商品化处理。建立专门的农产品采后处理场地,配置必要的预冷、清洗、分等分级、包装等商品化处理设施,建立冷链系统,产品有统一包装、标识,销售的产品有质量追溯标识或查询码。

(四)品牌化销售。有注册商标,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GAP等认证或地理标志登记,具有稳定的销售渠道,经济效益提高10%以上,带动农民增收10%以上。

(五)产业化经营。标准园建设单位与农户联系紧密,与科研、教学、推广部门建立技术合作关系,标准园做到六个“百分之百”,即100%生产资料统购统供、100%种苗统育统供、100%病虫害草统防统治、100%产品商品化处理、100%品牌化销售、100%符合食(药)品安全国家或行业标准。

第四条 标准园建设单位自评达到验收标准后,可向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可结合日常指导、工作检查等情况,指导达到验收标准的标准园建设单位提交正式验收材料。

第五条 标准园建设单位申请验收时应当提供以下书面材料并装订成册:

(一)江苏省园艺作物标准园验收申请表(格式见附表1);

(二)标准园建设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工作总结要对照省制定的标准园建设方案及验收评分表逐项总结);

(三)执行的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规程;

(四)产品质量检测报告(自建设之日起至验收之日);

(五)实施标准化建设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文件档案、承担项目、生产记录、培训记录、科技应用等图片或影像资料、认证证书、获奖证明、技术及效益指标统计等。

第六条 园艺作物标准园验收实行“县级预审-市级验收-省级复核”的工作程序。

第七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申请验收的标准园建设单位填写验收申请表,完善相关资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对预审通过的,将申请材料汇总报送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对预审未通过的,及时反馈并指导标准园建设单位继续建设,待符合条件后再申请验收。

第八条 设区市农业农村局收到标准园验收申请材料后,适时组织专家进行验收。专家组由3人以上(含3人)单数,熟悉园艺业行业管理、技术推广等专家组成。

第九条 验收专家组须对照本办法要求,采取现场实地考察、听取建设工作报告、查阅相关资料等方法,依据园艺作物标准园验收评分标准(附表2)进行客观、公正、科学地打分评定,形成验收意见(包括任务完成情况、主要成效与不足、验收结论与建议),评分80分以上的为合格。

第十条 对通过市级验收的,由设区市农业农村局正式行文将验收评分表、验收结果汇总表(格式见附表3)等材料报省农业农村厅复核;对验收未通过的,验收结果反馈标准园建设单位并给予工作指导建议。

第十一条 省农业农村厅对各市上报的标准园验收结果进行复核。通过复核的,向标准园建设单位授予“江苏省园艺作物标准园”称号,适时发文公布。

第十二条 各地要严格把关标准园质量,坚持成熟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不搞整体推进,避免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影响“标准园”工作品牌。

第十三条 对已经公布的标准园,若发生农产品质量检测不合格等问题,责令其限期改正,仍不达标的,取消其“标准园”称号。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20日起施行。

 

附表:1.江苏省园艺作物标准园验收申请表

   2-1.蔬菜标准园验收评分表

   2-2.水果标准园验收评分表

   2-3.茶叶标准园验收评分表

   2-4.花卉标准园验收评分表

   2-5.药用植物标准园验收评分表

   3.XX市江苏省园艺作物标准园验收结果汇总表 

(附表详见PDF版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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