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体规〔2019〕3号
各设区市体育局,南京体育学院,各训练单位,省体科所:
《江苏省贯彻实施〈反兴奋剂管理办法〉细则》已经省体育局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贯彻实施《反兴奋剂管理办法》细则
江苏省体育局
2019年12月20日
附件
江苏省贯彻实施《反兴奋剂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根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反兴奋剂工作坚持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方针;遵循的原则是:预防为主、教育为本,公平、公正、公开,维护运动员和辅助人员合法权益。
第三条 省体育局负责并组织全省的反兴奋剂工作。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本地区的反兴奋剂工作。
省反兴奋剂机构、省级体育社会团体、省级运动项目管理单位、运动员管理单位、省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第四条 反兴奋剂工作的技术性、操作性规则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执行。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省体育局领导、协调和监督全省的反兴奋剂工作。负责确定全省反兴奋剂工作的目标任务,制定反兴奋剂管理制度;审核并监督市级体育主管部门、省反兴奋剂机构、省级体育社会团体、省级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反兴奋剂工作的实施。
第六条 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领导、协调和监督本地区的反兴奋剂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办法负责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提高体育运动参加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加强青少年体育的反兴奋剂工作;配合全省反兴奋剂工作开展,加强反兴奋剂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省反兴奋剂机构负责全省反兴奋剂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负责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开展兴奋剂委托检查;对涉嫌兴奋剂违规的调查、听证、结果管理;参与反兴奋剂综合治理,监督全省各级各类体育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第八条 省级体育社会团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团章程负责本社团的反兴奋剂工作,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普及体育运动参加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知识,协助开展所属运动员及有关人员涉嫌兴奋剂违规的调查,实施兴奋剂违规处罚,落实结果管理要求。
第九条 省级运动项目管理单位负责所属运动项目的反兴奋剂工作,明确反兴奋剂工作职责,落实领队、教练员等辅助人员职责,制定反兴奋剂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做好本项目省优秀运动队的反兴奋剂管理,加强药品、营养品、食品的管理,监督和协助运动员行踪信息申报和治疗用药豁免等工作,配合兴奋剂检查与调查,落实结果管理要求。
第十条 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反兴奋剂管理,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反兴奋剂措施,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由领队、教练员、队医等辅助人员组成监督体系,加强药品、营养品、食品的管理,监督运动员行踪信息申报和治疗用药豁免等工作,配合兴奋剂检查与调查,落实结果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省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运动会规程负责开展兴奋剂检查、宣传教育等运动会反兴奋剂工作,在其管理权限内对兴奋剂违规作出处理。
第三章 反兴奋剂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省反兴奋剂机构、省级体育社会团体、省级运动项目管理单位、运动员管理单位、省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应当重视和加强反兴奋剂宣传,增强体育运动参加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省反兴奋剂机构、省级体育社会团体、省级运动项目管理单位、运动员管理单位、省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应当开展对运动员和辅助人员等相关人员的反兴奋剂教育,综合运用网络平台、宣传标语图片等多种手段组织开展反兴奋剂日常教育。
省反兴奋剂机构负责制定反兴奋剂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各级体育运动学校、业余体校应当开设反兴奋剂教育课程或讲座。
第十四条 实行反兴奋剂教育资格准入制度。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省反兴奋剂机构、省级体育社会团体、省级运动项目管理单位、运动员管理单位负责实施反兴奋剂教育资格准入工作,将其作为运动员和辅助人员入校、入队、注册、参赛、上岗和考核的必要条件。
第四章 兴奋剂检查与调查
第十五条 经国家反兴奋剂机构批准或者同意的委托兴奋剂检查计划,由省反兴奋剂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省反兴奋剂机构负责确定兴奋剂委托检查工作规范,管理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组织实施兴奋剂检查。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省反兴奋剂机构、省级体育社会团体、省级运动项目管理单位、运动员管理单位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涉嫌兴奋剂违规的行为开展调查。
第十八条 兴奋剂检查、调查工作人员履行兴奋剂检查、调查职责时,有权依法进入体育训练场所、体育竞赛场所、运动员和辅助人员驻地等。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九条 地方体育主管部门、省级体育社会团体、省级运动项目管理单位、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省体育局、省反兴奋剂机构报送以下相关信息:
(一)国际体育组织和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对所属运动员实施的兴奋剂检查信息;
(二)国际体育组织和国家反兴奋剂机构查出的兴奋剂违规、国际体育组织和国家反兴奋剂机构注册检查库信息;
(三)运动员行踪信息以及其他需要报送的相关信息。
第五章 反兴奋剂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运动员就医用药的管理,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管理药品和医疗器械。运动员因医疗目的确需使用含有《禁用清单》中所列禁用物质的药物或禁用方法时,应由队医监督按照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的有关规定使用。
第二十一条 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加强对运动员营养品的管理,营养品采购须规范渠道,确保运动员所使用的营养品不包含任何禁用物质,严禁运动员、教练员及辅助人员私自购买营养品,避免运动员误服误用营养品发生兴奋剂违规。
第二十二条 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运动员食品的管理,定期送检肉食品,加强外出饮食管控,防止食源性兴奋剂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当监督和协助所属运动员按要求准确、及时完成行踪信息申报。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对于国际体育组织和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的兴奋剂检查中发生兴奋剂违规,根据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的处罚结果,给予运动员和辅助人员取消比赛成绩和参赛资格、停赛、禁赛等处罚,给予相关运动员管理单位警告、停赛、取消参赛资格等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于委托检查中发生兴奋剂违规,由省体育局及我省对运动员实施注册管理的相关省级体育社会团体,依据《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对运动员和辅助人员作出取消比赛成绩和参赛资格、停赛、禁赛等处罚,对相关运动员管理单位作出警告、停赛、取消参赛资格等处罚。
第二十六条 发生兴奋剂违规,由体育主管部门对相关管理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相关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调查处理,按管理权限依法给予政纪警告、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包括集训、试训运动员)发生兴奋剂违规行为,除按国家体育总局及相关协会规定给予处罚外,给予所在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以下处罚:
(一)发生兴奋剂违规,给予所在单位通报批评,取消所在单位相关奖励的评选资格;
(二)视情节轻重,给予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主管教练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三)处于禁赛期的运动员和辅助人员,禁止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禁止在政府所属或者资助的体育场馆设施进行训练,取消相关的津贴、补助、资助或奖金,取消参加体育系统的各类奖励、奖项、荣誉称号、职称、科研项目的申报和评比资格。
故意使用兴奋剂,情节严重的运动员和辅助人员,在禁赛期满四年内,不得以任何身份进入省优秀运动队。
第二十八条 业余运动员(代表地方参加省级以上竞赛,尚未进入省优秀运动队的)发生兴奋剂违规,依据《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对运动员和辅助人员作出取消比赛成绩和参赛资格、停赛、禁赛等处罚,对相关运动员管理单位给予以下处罚:
(一)凡在兴奋剂检查中发生一例禁赛四年以上兴奋剂违规,给予该单位该项目停赛一年的处罚;如出现第二例禁赛四年以上兴奋剂违规,取消该单位该项目参加下一届省运会的资格。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在省运会周期内发生四例以上禁赛四年以上的兴奋剂违规,取消该单位下一届省运会体育道德风尚奖等相关奖项评选资格。
每两例禁赛四年以下的兴奋剂违规按照一例禁赛四年以上的兴奋剂违规累计。
(二)凡在省运会决赛期间发生兴奋剂违规,取消该单位本届省运会体育道德风尚奖等相关奖项评选资格,给予通报批评,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三)如发生恶性兴奋剂违规事件(指集体使用、集体作弊或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兴奋剂违规行为),取消该代表单位该项目参赛资格;取消该代表单位体育道德风尚奖等各项奖励评选资格;给予通报批评,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领导责任。
(四)取消所属训练单位下周期国家和省级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的命名资格。
第二十九条 业余运动员在省队训练期间或者代表省队参赛期间发生的兴奋剂违规,主管教练员应认定为省队主管教练员。有直接责任人的,按照调查情况认定各运动员管理单位;无直接责任人的,各运动员管理单位应认定为省运动项目管理单位。
第三十条 省内交流的业余运动员涉及的两个单位应当在交流协议中明确各自的反兴奋剂职责。发生兴奋剂违规的,根据备案协议追究相应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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