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2-17 16:30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

苏财规〔2019〕14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省有关部门:

为推动我省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优化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4号),我们制定了《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 

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项目建设,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划、政府引导、分级管理、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职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重点评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职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监督检查和验收;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提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建议;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价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围绕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江苏建造2025行动纲要,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向:

(一)绿色城区高品质集成建设,高品质绿色建筑标识项目;

(二)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智慧建筑、超低能耗(被动式)建筑;

(三)既有建筑规模化节能改造、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合同能源管理;

(四)精益建造、数字建造、绿色建造和装配式建造等新型建造方式在绿色建筑综合集成应用项目;

(五)其他有利于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的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列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省和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并对项目库进行滚动管理。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七条 专项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以因素法为主的方式。

第八条 对市县组织实施的项目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当年纳入省级项目库项目的数量、投资额和绩效目标等。

第九条 对省级组织实施的重大基础性、前瞻性、公益性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新型建造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等项目,采取项目法分配,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项目申报、评审。

第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因素法测算和项目申报评审结果,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经省财政厅审核,按程序报批后下达。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对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应及时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有关要求,经必要程序确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对已明确到具体项目的,应及时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资金预算、目标任务等。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上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变更。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变更:

(一)项目实施内容、投资变更达到预算总投资的10%及以上;

(二)项目数量、面积减少达10%及以上;

(三)项目承担单位变更;

(四)项目实施地点变更。

第十五条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项目推进工作,每年6月底前将上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展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办公等非生产性设施建设,不得用于购买非生产性设备,不得用于企业管理费、人员工资津贴、奖金补助及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应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资金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分配专项资金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各地、各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部门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取消对所在市县下一年度的资金支持;对项目承担单位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和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5〕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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