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2-17 11:00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

苏财规〔2019〕13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为规范江苏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苏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12月30日

 

附件

江苏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绩效,支持我省交通事业发展,依据《预算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4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苏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支持公路、港航、航空、客货运发展,以及交通科技与成果转化、节能减排、实训基地等事项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安排、突出重点、规范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下达专项资金;组织指导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管理情况和绩效等进行财政监督。

省交通运输厅:配合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根据交通运输相关规划,制定具体项目管理办法,建立和管理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库,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等,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分配使用建议;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组织项目验收,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1.公路建设方面,主要支持省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集疏散公路、连接公路、战备公路、撤渡建桥、道路客货运枢纽场站、路网结构改善工程、农村公路建设等。

2.航道建设方面,主要支持我省干线航道网规划内的干线航道建设工程等。

3.航空发展方面,主要支持民用机场项目前期工作、新增设施设备及升级改造、通用机场建设、公益性飞行服务等。

4.港口发展方面,主要支持港口公用基础设施、港口公共支持保障基地建设和维护等。

5.客货运发展方面,主要支持城乡客运一体化、运输结构调整等。

6.其他方面,主要支持交通科技与成果转化、交通节能减排、交通院校实训基地建设等,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交通运输发展相关事项。

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结合专项资金总量,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各事项的额度。

第四章 项目组织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根据交通运输相关发展规划,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项目库入库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定期组织申报、审核、入库,并实行滚动管理。入库项目一般不得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按原程序重新报批。

第七条 专项资金对纳入项目库管理、符合实施条件的项目,按一定标准给予支持。优先支持续建项目以及前期准备工作充分、开工条件具备、资金筹措规范的新上项目。原则上未入库项目不予支持。

第五章 资金下达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方式进行分配。对纳入省年度交通建设投资计划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内河干线航道建设等,专项资金根据项目分类、工程任务量、补助标准(附后)、上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进行分配;用于支持航空、港口、客货运发展以及交通科技与成果转化、节能减排、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的资金,按项目法分配。

第九条 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由省交通运输厅根据省定年度交通建设投资计划,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由省交通运输厅根据项目库入库项目成熟度,按程序研究选定具体支持项目,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省财政厅对省交通运输厅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意见进行审核后,按规定报省政府审定后下达。

第十条 下达至市县的专项资金,由各地财政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市县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可承接相应转移支付的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工作。省直单位的项目资金,按省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

第六章 绩效与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实施管理,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所报计划和预算,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切实抓好项目推进。项目支出预算一般不得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按原程序重新报批。如发生项目变更、中止或撤销等,报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批准后,调整或收回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资金绩效管理,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工作。省交通运输厅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管理,并根据有关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必要时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一步开展绩效再评价或重点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专项资金支持政策调整和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等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30日起实施,实施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第十六条 原《江苏省省级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建〔2015〕120号)、《江苏省省级客货运场站及路网连接公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5〕17号)、《江苏省省级干线航道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5〕12号)、《江苏省省级市县港口建设维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5〕13号)、《江苏省省级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5〕7号)、《江苏省省级航空机场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5〕15号)、《江苏省省级城乡客运一体化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5〕8号)、《江苏省省级甩挂运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5〕14号)、《关于修订江苏省交通运输科技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5〕4号)、《江苏省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工程省级引导资金奖补办法》(苏财规〔2015〕13号)同时废止。

(附件详见PDF版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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