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办发〔2020〕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 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规范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按照政府引导、部门协同、家庭为主、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坚持普惠优先,注重安全规范,落实属地管理,坚持保育为主、保教结合,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服务供给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支持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婴幼儿照护难题,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增进家庭和谐幸福。
二、工作目标
大力发展多种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2020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标准规范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初步建立,建成一批示范性、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增加城乡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供给。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支持保障体系基本健全,家庭为主、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人才为支撑的服务网络基本建立,公益化指导、普惠性服务、社会化运营相结合的服务模式基本普及,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整体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1.指导促进家庭照护服务。倡导以家庭为主的育儿模式,重视和加强家庭科学育儿指导。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研究制定科学育儿指导课程和方案,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专家咨询指导等方式,利用各种媒体资源及互联网等手段,为家庭提供公益性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妇联、省广电局负责,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切实做好婴幼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将婴幼儿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重点人群,鼓励开展个性化签约,拓展针对性服务内容。规范开展健康管理和健康教育,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疾病防控等服务和膳食营养、生长发育、安全防护等指导。(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2.大力支持社区照护服务。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原则上可与居住区相关配套设施联合建设。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采取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老旧小区改造中,新建、改扩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城镇婴幼儿照护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需求。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要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支持建设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亲子活动等多样化的普惠性服务。优化社区婴幼儿照护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3.发展多种形式机构照护服务。优先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机构,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在居住人群、就业人群密集及女职工集中的区域开设婴幼儿照护机构,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合理、方便可及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等负责)
优先解决2-3岁婴幼儿的照护需求。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在满足区域内3-6岁儿童入园需求基础上开设托班或扩大托班规模,实行托幼一体化管理,发挥专业资源集聚优势,统筹托幼服务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与街道社区联合举办等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利用现有场地或设施新建、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可对社会开放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省总工会负责)
4.积极促进婴幼儿早期发展。聚焦健康、营养、回应性照护、早期学习和安全保障等重点内容,积极探索建立婴幼儿早期发展标准规范和服务体系,鼓励多方参与,协同推进儿童早期发展供给侧改革,支持婴幼儿照护机构和其他专业社会组织,为家庭提供公益性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妇联负责)
(二)落实完善标准规范体系。
1.加强婴幼儿照护机构标准建设。婴幼儿照护机构及从业人员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依法逐步实行婴幼儿照护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制定完善地方具体实施办法,加强婴幼儿照护机构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对选址设计、设施设备、人员配置、安全管理、卫生保健、保育管理、监督管理等制定标准规范。婴幼儿照护机构的设置应当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建筑设计、治安防范、消防安全、卫生环保等相关要求。(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2.落实婴幼儿照护机构卫生保健规范。加强婴幼儿照护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严格执行婴幼儿照护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坚持保育为主、保教结合,预防控制传染病,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三)健全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1.加强婴幼儿照护机构登记备案管理。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的,由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的,由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时,应在业务范围内注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或托育服务。婴幼儿照护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和公安部门。(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2.落实分级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评估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市、县、乡三级联动综合监管机制,发挥基层网格化管理力量,采取基层日常巡查、相关部门抽查、组织联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3.加强婴幼儿照护机构监督管理。对婴幼儿照护机构实施动态管理,依法规范婴幼儿照护机构的资质预审,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照护机构的服务过程加强监管。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服务和运营行为。将婴幼儿照护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婴幼儿照护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研究制定婴幼儿照护机构等级评价标准,推行婴幼儿照护机构分级管理,委托专业评估机构,组织开展机构评估,评估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加强社会监督。畅通监督渠道,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职能,关注婴幼儿身心健康,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计划生育协会负责)
完善群众监督。各类婴幼儿照护机构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接受家长的监督,家长委员会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四)加强完善支持保障体系。
1.强化政策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机构的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水、电、气实行居民价格。全面落实国家对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为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契税、房产税、不动产登记费等相关税费。支持银行保险机构创新开发金融产品,为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提供更好的信贷支持和保险保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江苏银保监局负责)
全面落实产假、哺乳假、男方护理假等政策,鼓励落实“共同育儿假”,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妇联、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2.加大用地规划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3.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课程或专业,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中高级人才。加强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支持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培训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职业工种纳入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紧缺型职业工种目录。鼓励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参加保育员、育婴员等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鼓励支持有育儿经验的女性就职婴幼儿照护机构。加强从业人员法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健全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建设一支有爱心、高素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依托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儿童早期发展基地等资源,全省培育建设一批省级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和市、县(市、区)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中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总工会负责)
4.加强信息化支撑。推进“互联网+婴幼儿照护”服务,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整合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推动科学育儿服务平台建设应用,建立全省婴幼儿电子健康档案,为家庭科学养育提供标准化、专业化、针对性服务;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应用,实现线上线下结合,提升照护服务、管理、统计监测精准度。(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列入城乡公共服务目录,加强统筹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重大问题。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落实专项经费,稳妥有序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同。建立完善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广电、银保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合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三)强化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机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婴幼儿照护机构应实施安全封闭管理,并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强化婴幼儿照护机构的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和人身安全。婴幼儿照护机构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协调各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机构的安全管理,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开展示范试点。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试点工作,总结典型经验,鼓励创新创优,每个设区市至少选择1个县(市、区)开展试点,积极培育多种服务模式的示范试点项目,全省重点扶持建设一批示范性、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机构和公益性社区亲子活动中心,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附件: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7日
附件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
教育部门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利用信息化技术,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提供支持。
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
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体系。
财政部门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为促进婴幼儿照护提供相关支持保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落实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的环保要求。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支持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落实完善相关建设规范和标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注册登记;依法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广电部门负责利用各种媒体资源,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银保监部门负责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提供相关金融和保险政策支持。
工会组织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维护职工休假、就业等合法权益。
共青团组织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妇联组织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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