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交通海事联手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港口船舶污染防治
时间:2020-02-10 17:01 来源: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字体:[ ]

2月6日,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联合发布通告,采取8条措施,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省辖区港口船舶污染防治工作。

通告要求辖区所有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按规定收集并送交船舶产生的生活垃圾,处理并达标排放或临时收存后送岸处置船舶生活污水,禁止违规将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直排入水。长江江苏段港口码头、临时过驳区、水上服务区、锚地的经营方和管理方,继续按照长江船舶污染物“一零两全四免费”服务标准做好靠泊船舶污染物接收,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变相收费。

通告明确,各地已建并投入运行的船舶污染物流动接收船在疫情防控期间要保持正常运行,为辖区航行船舶送交污染物提供便利。港口码头、水上服务区、流动接收船以及其他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体温测量仪、口罩、手套、消毒等防护器材,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区域定期做好通风、消毒等防控措施,在接收船舶污染物时,船上人员和工作人员应佩戴手套和口罩,做好防护措施。受指定接收从湖北港口始发或经停湖北港口来苏船舶送交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的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疫情防控机构要求专门进行消毒处理或单独转运处置。船舶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单位应当充分利用“船E行”、联单监管等信息化系统,实施船舶污染物送交和接收、转运处置的网上在线预约、在线确认,实现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的不见面、无纸化运作管理。

通告规定,各地要严格做好多部门(电子)联单监管制度有效运行,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江苏海事局各分支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持续加强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的执法监管,加大日常执法检查的频次,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船舶要立即采取禁限航、不允许进出港等制裁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于不履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责任的港口经营企业及其他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单位要采取责令暂停经营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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