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厅关于修订印发
《江苏省泵站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07 16:29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

苏水规〔2020〕4号


各设区市水利(务)局,厅属各水利工程管理处:

为加强我省泵站工程安全运行管理,进一步规范泵站安全鉴定工作,结合本省实际,省水利厅对《江苏省泵站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江苏省泵站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苏水管〔2009〕165)同时废止。

 

                           江苏省水利厅

                           2020年11月10日

 

江苏省泵站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泵站安全管理,规范泵站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工程安全运行,根据《泵站安全鉴定规程》(SL316-2015)和《泵站技术管理规程》(GB/T30948-2014)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水利部门管理的大中型泵站,其他泵站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泵站安全鉴定分为全面安全鉴定和专项安全鉴定。全面安全鉴定范围应包括建筑物、机电设备、金属结构等;专项安全鉴定范围宜为全面安全鉴定中的一项或多项。

第四条 泵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全面安全鉴定:

(一)建成投入运行达到20~25年;

(二)全面更新改造后投入运行达到15~20年;

(三)本条前两项规定的时间之后运行达到5~10年。

第五条 泵站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全面安全鉴定或专项安全鉴定:

(一)拟列入更新改造计划;

(二)需要扩建增容;

(三)建筑物发生较大险情;

(四)主机组及其他主要设备状态恶化;

(五)规划的水情、工情发生较大变化,而影响安全运行;

(六)遭遇超标准设计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

(七)按《灌排泵站机电设备报废标准》(SL510-2011)的规定,设备需要报废的;

(八)有其他需要的。

第六条 省水利厅负责指导全省泵站安全鉴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泵站安全鉴定管理工作。

第七条 泵站管理单位(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负责组织所管泵站的安全鉴定工作。上级主管部门应督促鉴定组织单位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及时进行安全鉴定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鉴定审定单位)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泵站安全鉴定成果进行审定。省水利厅负责审定大型泵站、省直接管理的泵站和省指定泵站的安全鉴定报告书,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其他中型泵站的安全鉴定报告书。

第九条 泵站安全类别划分为四类,分类指标按照《泵站安全鉴定规程》(SL316-2015)中条款执行。

一类泵站:符合一类建筑物和一类设备的条件,运用指标能达到设计标准,无影响安全运行的缺陷。

二类泵站:符合二类建筑物和二类设备的条件,运用指标基本达到设计标准,建筑物和设备存在一定损坏或缺陷,经维修养护即可保证安全运行。

三类泵站:符合三类建筑物或三、四类设备的条件,运用指标达不到设计标准,建筑物或设备存在较大的损坏,经对建筑物加固改造或对主要设备进行大修、更换元器件、更新改造后,能保证安全运行。

四类泵站:符合四类建筑物的条件,运用指标无法达到设计标准,建筑物存在严重安全问题,可降低标准运用或报废重建。

第二章 基本程序及组织

第十条 泵站安全鉴定工作,应包括现状调查分析、现场安全检测、工程复核计算分析、安全类别评定、安全鉴定总结等。

(一)现状调查分析:鉴定组织单位应在分析泵站设计、施工、更新改造、运行管理资料的基础上开展现状调查工作,形成《泵站现状调查分析报告》;

(二)现场安全检测:鉴定组织单位可委托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要求的有关单位(以下称鉴定承担单位)开展泵站安全检测。鉴定承担单位对泵站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形成《现场安全检测报告》;

(三)工程复核分析计算:鉴定承担单位应根据对泵站工程规模、建筑物、机电设备、金属结构等复核计算分析成果,对泵站建筑物、机电设备、金属结构分别进行评价,并对泵站安全类别进行综合评价,形成《泵站工程复核计算分析报告》;

(四)安全类别评定:由鉴定审定单位或其委托有关单位,组织泵站安全鉴定审查,成立审查专家组,采取现场检查、召开审查会议等形式,对泵站安全鉴定报告成果进行审查,形成泵站安全鉴定报告书;

(五)泵站安全鉴定报告书审定:鉴定审定单位审定并印发泵站安全鉴定报告书。

第十一条 鉴定组织单位的职责:

(一)制订泵站安全鉴定工作计划,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泵站安全鉴定的申请;

(二)委托鉴定承担单位进行泵站安全检测和复核分析计算工作;

(三)进行工程现状调查,编写或委托鉴定承担单位编写《泵站现状调查分析报告》;

(四)向鉴定承担单位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

(五)配合鉴定承担单位进行现场安全检测和复核计算分析;

(六)配合安全鉴定专家组工作;

(七)编写安全鉴定工作总结,进行安全鉴定资料归档,并长期保管;

(八)其它相关职责。

第十二条 鉴定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受鉴定组织单位的委托,在鉴定组织单位现状调查的基础上,提出现场安全检测和工程复核计算项目的建议,编写工程现状调查分析报告;

(二)按有关规范对水工建筑物、机电设备和金属结构等进行现场安全检测和试验,评价检测部位和设备的安全状态,编写现场安全检测报告;

(三)按有关规范进行工程复核计算,编写工程复核计算分析报告;

(四)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工程存在主要问题、泵站安全类别鉴定结果和处理措施建议等,编写泵站安全评价报告;起草泵站安全鉴定报告书;

(五)按鉴定审定单位和专家的审查意见,补充进行必要的检测、分析和计算等工作,根据工作职责修改完善安全鉴定报告成果;

(六)其它相关职责。

第十三条 鉴定审定单位的职责:

(一)组建泵站安全鉴定专家组;

(二)组织专家现场安全检查;

(三)组织召开泵站安全鉴定审查会;

(四)审查泵站安全鉴定报告成果;

(五)审定泵站安全鉴定报告书并及时印发;

(六)其它相关职责。

第十四条 专家组职责:

(一)审查安全鉴定承担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二)客观公正、讲究科学,按照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审查安全鉴定报告;必要时应进行现场重点检查;

(三)形成安全鉴定结论,评定泵站建筑物、机电设备和金属结构安全类别,以及泵站综合安全类别,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其它相关职责。

第十五条 大型泵站的安全评价,应由具有水利行业设计甲级资质或与泵站有关的专业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中型泵站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行业设计乙级资质或泵站有关的专业设计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鉴定承担单位如不同时具备检测和复核计算资质时,经鉴定组织单位同意,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检测或复核计算工作。

鉴定承担单位的泵站安全评价报告质量纳入全省水利勘测设计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等级评定。

第十六条 泵站安全鉴定审定部门组织的专家组应由相关部门的代表和从事水利水电专业技术工作的专家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专家组应根据泵站规模和鉴定内容确定,宜由工程存在的主要问题方面涉及的规划、水文地质、水工、水机、电气、金属结构和工程管理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二)大型泵站安全鉴定专家组人数不应少于9名,中型泵站安全鉴定专家组人数不应少于7名,其中高级职称人数不应少于四分之三。

(三)泵站主管部门所在行政区域以外的专家人数不应少于泵站安全鉴定专家组成员的三分之一。

(四)泵站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等单位的在职人员以及从事过本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的人员总数不应超过泵站安全鉴定专家组成员的三分之一。

省水利厅建立泵站安全鉴定专家库,并定期对专家进行考核。省水利厅负责审定的泵站安全鉴定专家组成员从安全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初统计所管辖泵站工程安全运行状况,上报泵站安全鉴定计划,并于年底前按年度汇总所管辖的泵站安全鉴定报告书。大中型泵站工程安全运行状况统计、安全鉴定计划和安全鉴定报告书应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十八条 泵站安全鉴定工作内容应按照《泵站安全鉴定规程》(SL316)执行,工作内容主要包括现状调查、现场安全检测、工程复核计算、安全评价和工作总结等。

第十九条 现状调查应进行原设计、施工、安装、运行与技术管理、水文水情、规划、更新改造等资料收集,在了解工程概况、设计和施工、运行管理等基本情况基础上,对工程安全状态进行初步分析,提出现场安全检测和工程复核计算项目的建议,编写工程现状调查分析报告。

第二十条 现场安全检测包括确定检测项目、内容和方法,以泵房、主机组为检测重点,针对建筑物、机电设备和金属结构等的安全性、有效性和高效性等,按有关规程进行检测后,分析检测资料,评价检测部位和设备的安全状态,编写现场安全检测报告。现场检测主机组的抽样检测比例应符合《泵站安全鉴定规程》(SL316-2015)抽样要求,项目及内容应达到一定的深度和广度,并作出相应评价,确保泵站现场安全检测的全面性和定量定性分析的准确性。

第二十一条 工程复核计算应以泵站现状为基础,以最新的规划数据、检查观测资料和安全检测成果为依据,按照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区别不同情况,对泵站建筑物、机电设备、金属结构等分别进行复核,复核内容要求应符合《泵站安全鉴定规程》(SL316-2015)要求,并根据复核计算分析成果,对泵站建筑物、机电设备、金属结构等分别进行评价以及泵站安全类别综合评价,编写工程复核计算分析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安全评价应在现状调查、现场安全检测和工程复核计算基础上,充分论证数据资料可靠性和安全检测、复核计算方法及其结果的合理性,提出工程存在的主要问题、泵站安全类别评定结果和维修加固、控制运用等处理措施建议,并编制泵站安全评价报告。其中泵站安全类别评定结果应根据《泵站安全鉴定规程》(SL316-2015)要求进行量化分析后得出。

第二十三条 经安全鉴定为二类泵站的,管理单位应编制维修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必要时进行大修。

经安全鉴定为三类泵站的,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编制除险加固实施方案和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经安全鉴定为四类泵站的,管理单位应报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降低标准运用或报废重建。

泵站主管部门应限期完成所辖三、四类泵站工程除险加固或拆除重建。在三、四类泵站未处理前,管理单位应制定和落实泵站安全应急预案,并采取限制运用措施。

第二十四条 现场安全检测报告、工程复核计算分析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等均应附相应的承担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鉴定组织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对泵站安全鉴定成果和泵站安全鉴定报告书等资料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在报送泵站除险加固或拆除重建前期工作成果时,必须同时报送泵站安全鉴定成果,否则不予立项。

第二十七条 泵站安全鉴定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工程性质,分渠道安排。公益性工程在各级财政性资金中安排专项经费解决;经营性工程可列入生产开支,计入成本核算;准公益性工程按上述渠道和比例解决。在批准除险加固或拆除重建时,可在相应工程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20日起施行。

(附件详见PDF版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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