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厅关于修订印发
《江苏省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07 16:24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

苏水规〔2020〕3号


各设区市水利(务)局,厅属各水利工程管理处:

为加强我省水闸工程安全运行管理,进一步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结合本省实际,省水利厅对《江苏省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江苏省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苏水管〔2008〕98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水利厅

                          2020年11月10日

 

江苏省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工程安全运行,根据水利部《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和《水闸安全评价导则》SL214-2015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水利部门管理的大、中型水闸,水利部门管理的小型水闸、船闸和其它部门管理的水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闸工程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新建工程、除险加固工程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后5年内进行,以后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潮位的风暴潮、发生重大工程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工程安全的异常现象,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闸门、启闭机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时,应及时进行单项工程安全鉴定。

第四条 江苏省水利厅负责指导全省水闸安全鉴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水闸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所管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上级主管部门应督促水闸安全鉴定组织单位(以下简称鉴定组织单位)及时进行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鉴定审定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进行审定。其中,省水利厅负责审定大型水闸和省水利厅直属单位管理水闸的安全鉴定报告书,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中型水闸的安全鉴定报告书。

第七条 水闸安全类别划分为四类:

一类闸:运用指标能达到设计标准,无影响正常运行的缺陷,按常规维修养护即可保证正常运行。

二类闸:运用指标基本达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一定损坏,经大修后,可达到正常运行。

三类闸:运用指标达不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严重损坏,经除险加固后,才能达到正常运行。

四类闸:运用指标无法达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问题,需降低标准运用或报废重建。

第二章 基本程序及组织

第八条 水闸安全鉴定包括水闸安全评价、水闸安全评价成果审查和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审定三个基本程序。

(一)水闸安全评价:鉴定组织单位进行水闸工程现状调查,委托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的有关单位开展水闸安全评价(以下称鉴定承担单位)。鉴定承担单位对水闸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提出水闸安全评价报告;

(二)水闸安全评价成果审查:由鉴定审定部门或其委托有关单位,主持召开水闸安全鉴定审查会,组织成立专家组,对水闸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形成水闸安全鉴定意见;

(三)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审定:鉴定审定部门审定并印发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

第九条 鉴定组织单位的职责:

(一)制订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委托鉴定承担单位进行水闸安全评价;

(三)进行工程现状调查;

(四)向鉴定承担单位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

(五)配合有关单位进行现场安全检测;

(六)其它相关职责。

第十条 鉴定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在鉴定组织单位现状调查的基础上,提出现场安全检测和安全复核项目,编写工程现状调查分析报告;

(二)按有关规范进行安全检测,评价检测部位和结构的安全状态,编写安全检测报告;

(三)按有关规范进行安全复核,编写安全复核报告;

(四)对水闸安全状况进行总体评价,提出工程存在的主要问题、水闸安全类别、维修加固及控制运用等处理措施建议等,编写水闸安全综合评价报告,起草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

(五)按鉴定审定部门的审查意见,补充相关工作,修改水闸安全评价报告;

(六)其它相关职责。

第十一条 鉴定审定部门的职责:

(一)组建水闸安全鉴定专家组;

(二)组织专家现场安全检查;

(三)组织召开水闸安全鉴定审查会;

(四)审查水闸安全评价报告;

(五)审定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并及时印发;

(六)其它相关职责。

第十二条 专家组职责:

(一)审查安全鉴定承担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二)客观公正、讲究科学,按照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审查安全评价报告;必要时应进行现场重点检查;

(三)形成安全鉴定结论,评定水闸建筑物、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安全类别,以及水闸综合安全类别,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其它相关职责。

第十三条 大型水闸的安全评价,应由具有水利行业设计甲级资质或与水闸有关的专业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中型水闸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行业设计乙级资质或水闸有关的专业设计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经水利部、省水利厅认定的水利科研院(所)、咨询审查单位,可承担水闸的安全评价任务。

鉴定承担单位如不同时具备设计和检测资质时,经鉴定组织单位同意,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检测或复核工作。

鉴定承担单位的水闸安全评价报告质量纳入全省水利勘测设计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等级评定。

第十四条 水闸安全鉴定审定部门组织的专家组应由相关部门的代表和从事水利水电专业技术工作的专家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闸安全鉴定专家组应根据工程存在的主要问题涉及的规划、水工、地质、金属结构、机电和管理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二)大型水闸安全鉴定专家组由不应少于9名专家组成,中型水闸安全鉴定专家组由不应少于7名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应少于四分之三;

(三)水闸主管部门所在行政区域以外的专家人数不应少于水闸安全鉴定专家组成员的三分之一;

(四)水闸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等单位的在职人员以及从事过本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的人员总数不应超过水闸安全鉴定专家组成员的三分之一。

省水利厅建立水闸安全鉴定专家库,并定期对专家进行考核。省水利厅负责审定的水闸安全鉴定专家组成员从安全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初统计所管辖水闸工程安全运行状况,上报水闸安全鉴定计划,并于年底前按年度汇总所管辖的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大中型水闸工程安全运行状况统计、安全鉴定计划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中型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应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十六条 水闸安全鉴定工作内容应按照《水闸安全评价导则》SL214—2015执行,工作内容包括现状调查、安全检测、安全复核和安全评价。

第十七条 现状调查应进行设计、施工、管理等技术资料收集,在了解工程概况、设计和施工、运行管理等基本情况基础上,对水闸工程进行现场全面检查,分析工程存在的安全问题、隐患和疑点,提出安全检测和安全复核的项目与要求,编写工程现状调查分析报告。

第十八条 安全检测包括确定检测项目、内容和方法,主要是针对地基土和回填土的工程性质,防渗导渗和消能防冲设施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砌体结构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强度、变形和耐久性,金属结构的安全性,机电设备的可靠性,监测设施的有效性等,按有关规范进行检测后,分析检测资料,评价检测部位和结构的安全状态,编写安全检测报告。

第十九条 安全复核应以最新的规划数据、检查观测资料和安全检测成果为依据,按照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防洪标准(闸顶高程与水闸过流能力)、渗流安全、结构安全(包括闸室、岸墙、翼墙的整体稳定性,消能防冲设施及主要结构强度等)、抗震安全、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安全等复核计算,编写安全复核报告。

第二十条 安全评价应在现状调查、安全检测和安全复核的基础上,充分论证数据资料可靠性和安全检测、安全复核方法及其结果的合理性,提出工程存在的主要问题、水闸安全类别评定结果、维修加固及控制运行等处理措施建议,并编制水闸安全综合评价报告。

第二十一条 经安全鉴定为二类水闸的,管理单位应编制维修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必要时进行大修。

经安全鉴定为三类水闸的,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编制除险加固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经安全鉴定为四类水闸的,管理单位应报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降低标准运用或报废、重建。

水闸主管部门应限期完成所辖三、四类水闸工程除险加固或拆除重建。在三、四类水闸未处理前,管理单位应组织编制水闸安全应急预案,并采取限制运用措施。

第二十二条 经安全鉴定,水闸安全类别发生改变的,水闸管理单位应在接到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水闸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变更注册登记。

第二十三条 鉴定组织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水闸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鉴定报告书等资料进行归档,妥善保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在报送水闸除险加固、拆除重建前期工作成果时,应同时报送水闸安全鉴定材料,否则不予立项。

第二十五条 水闸安全鉴定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工程性质,分渠道安排。公益性工程在各级财政性资金中安排专项经费解决;经营性工程可列入生产开支,计入成本核算;准公益性工程按上述渠道和比例解决。在批准进行除险加固或拆除重建时,可在相应工程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20日起施行。

(附件详见PDF版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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