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市场监管局
关于印发《江苏省质量强省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0-10 15:46 字体:[ ]

苏财规〔2020〕21号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江苏省质量强省奖补专项资金管理,促进我省质量强省建设,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江苏省质量强省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质量强省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江苏省质量强省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省质量强省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推进质量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方案》以及中央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质量强省奖补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强化质量发展基础、促进质量提升、推动标准化计量建设和支持广告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质量强省资金)。

第三条 质量强省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质量强省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共同管理。

第五条 省财政厅职责:会同省市场监管局制定质量强省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年度预算;审核确定质量强省资金使用方案并下达资金;组织预算执行及绩效管理。

第六条 省市场监管局职责:参与制定质量强省资金管理办法,编报质量强省资金年度预算;会同省财政厅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申报,提出质量强省资金使用方案;监督项目执行,按规定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第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职责:执行质量强省资金预算,及时拨付相关资金;指导本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质量强省资金管理,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职责: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执行项目,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按规定做好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九条 质量强省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对象分别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奖补,主要包括:

(一)质量管理奖励。

1.获得中国质量奖或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或个人;

2.获得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或首次获得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或个人;

3.获得工业企业质量信用AAA评级的企业;

4.首次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或节能产品认证或低碳产品认证且经省市场监管局考核评估为优秀的企业;

5.首次通过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整合管理体系认证且经省市场监管局考核评估为优秀的化工企业。

(二)标准化奖励。

1.主导(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或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的企业(组织);

2.新制定发布省级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且经省市场监管局考核评估为优秀的企业(组织);

3.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江苏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且经省市场监管局考核评估为优秀的企业(组织);

4.完成国家级或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且经省市场监管局考核评估为优秀的企业(组织);

5.获得江苏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企业(组织)。

(三)计量工作奖励。对贯彻《江苏省计量惠民示范县(市、区)建设与评价标准》且通过省市场监管局确认评价的地方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广告业发展奖补。支持培育广告产业园区,对经专家评审符合条件的广告等相关产业园区,给予适当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广告产业园区、省级广告产业园区,给予一次性奖励。

企业(组织)或个人若符合以上多项奖补条件的,可同时申请。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十条 质量强省资金按项目法进行分配。

(一)质量管理奖励、标准化奖励和计量工作奖励:根据上年度各项工作获奖情况、完成情况及考核情况按奖励标准进行测算分配,奖励标准由省市场监管局在项目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

(二)广告业发展奖补:按指南发布、组织申报、受理审查、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立项公示等程序组织开展。

第十一条 省市场监管局结合质量强省资金部门预算编制,及时组织开展项目申报,根据财政“二下”预算情况,提出资金使用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会同省市场监管局下达资金。

质量强省资金于省人大批准预算后六十日内下达。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绩效管理成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作为下一年度质量强省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下达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质量强省资金使用、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及单位对发现的问题按要求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质量强省资金分配、项目实施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及重大问题和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获得质量强省资金支持的财政补助单位,不得将资金用于人员工资福利及运转经费、楼堂馆所等中央和省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以及购置公务车辆等其他不符合资金扶持范围的支出。

第十六条 对存在失信行为的质量强省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等责任主体,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其失信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市场监管局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实施期限5年,《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标准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16号)和《江苏省广告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3〕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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