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自然资规发〔2019〕1号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地质调查研究院、省地质资料馆: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和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及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的规定,省厅与省财政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江苏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
2. 《江苏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使用说明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1月31日
附件1
江苏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
表1 江苏省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价
表2 江苏省探矿权出让收益基准价
表3 江苏省空白区探矿权出让收益基准价
(表1-3见PDF版)
附件2
《江苏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使用说明
一、基准价适用原则
江苏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实施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出让收益底价不得低于以基准价计算的出让收益;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基准价计算的出让收益就高确定。
二、以基准价计算矿业权出让收益
1. 采矿权出让收益
(1)固体矿产(不含铁)
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价×资源储量
(2)铁
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价×资源储量×选矿难易程度调整系数
(3)地热、矿泉水
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价×年生产规模×出让年限
(4)二氧化碳气
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价×资源储量
2. 探矿权出让收益
(1)估算了资源储量的探矿权出让收益
探矿权出让收益=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价×资源储量×调整系数
(2)空白区探矿权出让收益
探矿权出让收益=拟出让探矿权面积×基准价×调整系数
三、共伴生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计算原则
共生矿产基准价按主矿种标准确定,伴生矿产按对应的基准价确定。
四、基准价调整
根据市场情况,江苏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当矿产品市场价格变化幅度较大时将及时调整。
公报PDF版浏览、下载: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19〕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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