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
《江苏省供销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2-23 11:52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

苏财规〔2019〕11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供销合作总社: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关于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策部署,支持供销社系统加快形成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的为农服务体系,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优化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4号),我们制定了《江苏省供销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供销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

                           2019年12月9日

 

附件 

江苏省供销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规范江苏省供销合作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供销合作社系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应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公平、奖补结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供销合作总社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重点评价工作。

省供销合作总社主要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组织项目申报、审批、验收和项目库管理,提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建议;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价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

(一)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建设县级农业社会化服务运营中心和乡镇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

(二)农村现代流通项目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保鲜仓储、冷链物流等项目。

(三)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建设。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基层社改造建设、提档升级。

(四)化肥、农药统一配供和农业废弃物集中回收处置。支持以县(市、区)为单位,推行化肥、农药集中采购、统一配供和农业废弃物集中回收处置。

(五)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开展供销合作系统人员和社有企业、开放办社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政策业务培训。

(六)其他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为农服务项目等。

第六条 农业社会化服务和农村现代流通项目的实施主体为供销合作社系统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包括社有企业、乡镇基层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供销社控股或控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或农业产业、农业经营、农业综合服务)公司。

乡镇基层社应属于县(市、区)供销合作社管理的市场主体,具备为农服务功能和经营服务网点设施,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

化肥、农药统一配供和农业废弃物集中回收处置实施主体为承担具体工作任务的市县供销合作社。

第七条 已获得国家和省级其他财政资金支持力度较大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八条 针对不同项目内容和承担单位性质,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补助、以奖代补、拨改投等支持方式。

(一)无偿补助。对农业社会化服务、农村现代流通等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给予投资补助;对基层组织建设项目给予定额补助;对供销合作社人才培训项目给予全额补助。

(二)以奖代补。对完成化肥、农药统一配供和农业废弃物集中回收处置工作任务的市县给予奖励。

(三)拨改投。按照基金合伙协议,采用拨改投方式出资江苏省供销合作产业发展基金,并采取市场化机制运作。

第四章 资金分配、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以因素法分配为主的方式。

第十条 农业社会化服务和农村现代流通项目按各市、县(市、区)列入省级项目库项目的服务面积、建设内容和投资额等因素,结合以前年度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分配。省属供销企业组织实施的项目采用竞争性方式予以申报立项。

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建设,根据年度建设目标数量、支持重点和工作任务量等因素分配。

化肥、农药统一配供和农业废弃物集中回收处置,根据开展化肥、农药统一配供实物数量、服务农田面积,以及农业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数量等因素分配。

第十一条 省供销社应根据规划和实施方案要求,负责建立省级农业社会化服务和农村现代流通项目库,并对项目库进行滚动管理。

第十二条 省供销社根据项目申报评审和因素法测算结果,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经省财政厅审核,按程序报批后下达。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对已明确到具体项目的,应及时会同同级供销社拨付专项资金;对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应及时配合同级供销社,按有关要求,经必要程序确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报省供销社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组织实施,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拟变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或预算调整超过20%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的,涉及的财政补助资金一律收回。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县供销社按要切实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资金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支持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省供销社定期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供销合作社和项目实施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以及上级供销社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相关人员,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供销合作总社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新农村现代流通及供销合作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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