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扩大科研人员自主权新政“速递”
发布日期:2019-01-02 15:47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

“科技改革30条”政策简明问答(中篇)

 

江苏省扩大科研人员自主权新政“速递”

 

江苏省委省政府近期出台的《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对科研人员承担科研项目的收入分配、成果归属有哪些放宽措施?科研单位在引进高层次或紧缺人才时有哪些“松绑”政策?在引进顶尖人才时又采取哪些特殊薪酬办法?省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公室联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为您作权威解答。

一、科研人员在承担市场委托项目时,有哪些放宽政策?

过去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普遍实行与财政科研经费一致的管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科研人员承担市场委托项目的热情。这次改革明确,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承担市场委托项目取得的经费,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自主确定使用范围、标准以及分配方式,并作为将来评估或审计检查等依据。具体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研究制定市场委托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在经费支出管理上,科研人员开展市场委托项目所发生的差旅费、出国费、会议费不纳入单位行政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

在成果归属和使用上,市场委托项目合同双方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自主约定成果归属和使用等事项。

在净收入分配上,市场委托项目完成后获得的净收入,按合同约定进行收益分配;如无约定,全部留归项目组成员自主分配并依法缴纳所得税。

在考核激励和职称评定上,科研人员承担市场委托项目与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项目享受同等待遇。

二、对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有哪些新的规定?

为让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更加便利高效,对因公临时出国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国际学术交流合作的,单位和个人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不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

对省级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统计范围。

三、在扩大科研单位用人自主权方面有哪些改进?

为进一步给科研单位在用人上放权“松绑”,这次改革明确,省属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引进博士等高层次人才或急需紧缺人才时,可采用直接考核方式公开招聘,编制不足时,可根据需要由省里调剂事业编制供其周转使用。

为给科研人员留足发展空间,这次改革明确,符合条件的省属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正高级岗位结构比例不低于同类型在苏部属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增量部分用于江苏省重点发展学科和科技成果转化岗位。

四、对引进培养顶尖人才给予了哪些扶持政策?

这次改革明确,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引进顶尖人才可采取特殊的薪酬分配办法。在政策设计上对顶尖人才实行单独分配管理制度,不纳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核定范围。科研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则。

为加强重大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江苏省将遴选顶尖的领衔科学家,每年组织若干重大原创性研究项目,稳定给予专项科研经费支持。在确定的目标任务范围内,领衔科学家可自主确定研究方向,自主设置研究课题,自主选聘科研团队,自主安排经费使用。

五、在科研基建项目审批服务上有哪些便利化措施?

过去,省属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基建项目立项审批材料繁多、手续繁杂、周期较长,制约了科研支撑条件的改善。这次改革明确,对列入五年基本建设规划的科研及其辅助用房等基建项目,主管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加快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为提高科研基建项目审批效率,江苏省在省政务服务中心和各设区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高校院所基建项目综合窗口”,推行高校院所基建项目并联审批机制,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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