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深入
做好城市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1-18 18:06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

苏政办发〔2019〕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总工会、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税务局《关于深入做好城市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10日

 

关于深入做好城市困难职工

帮扶工作的意见

省总工会 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省民政厅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市场监管局 省医保局 省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的重大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现就深入做好城市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 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做好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及时做好因各种原因返贫致困职工的帮扶救助”的指示要求,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融入脱贫攻坚大局,坚持扶贫与扶志、扶智相结合,坚持分类精准帮扶,推动城市困难职工帮扶工作与政府救助政策有机衔接,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工会推动、社会参与的城市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格局,实现帮扶工作的常态化和日常化,确保城市困难职工同步迈入小康社会。

2. 目标任务。对纳入县级以上总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的低收入职工家庭实施就业、创业、医疗、教育、生活等专项帮扶救助和法律援助,对县级以上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成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力争实现到2020年底,有劳动能力的困难职工家庭通过各种帮扶措施实现自救脱困,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难以自救脱困的困难职工家庭全部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并提供常态化帮扶,保障其家庭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二、开展困难职工家庭就业创业援助

3. 安排公益性岗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范围,加大政府购买公益性就业岗位的力度,鼓励公益性岗位安排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登记失业特困职工家庭成员。

4. 提供创业政策资金支持。将登记失业的困难职工家庭成员纳入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创业基地运营经费等补贴政策范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困难职工家庭成员,经工商注册创办个体工商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依法登记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经认定开展网络创业的,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用于借款人企业或创业项目开办经费、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根据雇佣人数情况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财政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5. 给予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初次创业租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的登记失业的困难职工家庭成员,可享受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在基地以外自行租用合法经营场地创办的经营主体,可享受租金补贴。创业租金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已享受政府租金补贴(减免)的,不享受此项补贴。

三、强化困难职工家庭医疗保障

6. 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特困职工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进行全额资助。

7. 落实大病保险倾斜性支付政策。按规定降低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成员大病保险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大病保险起付线比普通参保患者降低50%,各报销段报销比例比普通参保患者提高5到10个百分点。

8. 规范医疗费用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可按规定参照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医疗救助政策,及时给予医疗费用补助。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对特困职工家庭成员符合规定的个人自负费用给予补助;全面取消其救助起付线和救助病种限制。综合困难职工家庭经济状况、自负医疗费用、当地医疗救助筹资情况等因素,建立健全分类分段的梯度救助模式,科学设定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

9. 开展疾病诊疗救助。全面实行困难职工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先诊疗后付费政策改革。困难职工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减免其住院押金;出院时,依托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平台,进行同步即时结算,只需支付自负医疗费用。

10. 实施疾病应急救助。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成员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无力缴费拖欠的急救医疗费用,先由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11. 推进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项目。推动企业、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参加职工互助保障,将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纳入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项目,提高困难职工抵御疾病风险能力。财政部门提供工会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资金收取票据,并加强管理。建立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同步运作平台,实现困难职工医疗救助费用、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赔付金即时同步结算。

12. 引导社会资源参与医疗救助。进一步整合慈善资助资源,发动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金、药品、自用医疗器械等方式,参与困难职工家庭医疗救助。加强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资助等单项救助制度之间的互联互补,形成救助合力。

四、实施困难职工家庭子女教育救助

13. 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可享受学前教育政府资助,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

14. 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就读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优先得到生活补助经费,用于补助生活费开支,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每天4元,每年按250天计)、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每天5元,每年按250天计)。今后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逐步建立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15. 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就读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优先享受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00元;实际发放时,可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在1000元至3000元之间分档发放。

16. 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的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可获得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按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发放。

17. 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就读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或成人高校普通班,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五、解决困难职工家庭生活难题

18. 水电气等费用减免。对特困职工家庭每户每月给予15度免费用电基数。通过采取增加居民生活用气、居民用水补贴或设定减免优惠气量、水量等方式,确保特困职工家庭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实施阶梯气价、水价制度而降低。特困职工家庭有线电视初装费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主终端基本收视维护费按8元/月标准执行。

19. 价格补贴。居民消费价格同比涨幅超过3%(含3%)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及时将特困职工家庭纳入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发放物价补贴。特困职工家庭与城市低保家庭同等享受粮油补贴和园林景点门票、区域内公共交通费用补贴,以及殡葬服务收费优惠等政策。

20.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重度残疾或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对象条件的特困职工参保的,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

21. 住房保障。优先解决困难职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困难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予以贷款贴息。支持困难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重大疾病的治疗以及突发情况导致生活困难的生活费用支出。

22. 生活补助。县级以上总工会不断完善困难职工家庭日常生活救助制度,定期发放生活补助。

六、加强困难职工家庭法律援助服务

23. 将困难职工纳入法律援助服务范围。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为困难职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困难职工申请司法鉴定,交纳鉴定费有困难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缓收、减收或者免收;申请公证服务的,公证机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公证服务费用。支持和鼓励其他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职责范围内,利用自身资源为困难职工家庭提供免费法律服务。

七、推动帮扶救助政策同步调整

24. 特困职工家庭除享受上述政策外,同时享受城市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户的有关优惠政策。当相关政策救助内容和标准发生变化时,困难职工家庭帮扶救助政策待遇作同步调整。工会对纳入城市低保且存在因病、因学、因灾等特殊困难的职工家庭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帮扶救助。

八、保障措施

25. 加强帮扶工作组织协调。各级政府要把困难职工帮扶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脱贫攻坚工作大局,加强组织领导,创新思路对策,强化协调配合,整合救助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实施精准发力。各级工会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加强与各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共同研究、定期协调、通报协作等工作制度,强化帮扶政策措施和监督考核,全力抓好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目标任务的落实。

26. 突出精准帮扶工作导向。把“精准”贯穿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全过程,做到“三个精准”,即精准识别,精准核查困难职工家庭底数,掌握困难职工群体分布规模,摸清帮扶服务需求,做到家庭情况清、致困原因清、受助情况清、帮扶需求清、目标举措清,为精准帮扶打下坚实基础;精准施策,深入分析致困原因,找准解困脱困措施,户策对接,建档立卡,做到一户一档案、一户一计划、一户一措施;精准退出,健全困难职工帮扶核准退出机制,严格退出程序和标准,动态跟踪了解困难职工家庭情况,做到常态帮扶与动态管理相结合,应帮尽帮与应退则退相结合,不断提高帮扶工作科学化水平。

27. 健全帮扶工作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救助信息与民政、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信息的互通共享。完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为精准识别扶贫帮困对象、精准使用扶贫帮困资源和手段提供保障。

28. 加大帮扶资金保障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困难职工解困脱困资金的投入力度,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各项民生政策中帮扶困难职工所需费用列入财政支出预算,加强资金管理使用监督。各级工会要加大工会经费投入力度,引导慈善组织、社会公益力量参与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多方筹集社会资金,关心关爱困难职工群体。

29. 强化帮扶工作宣传引导。加强党委、政府脱贫攻坚战略部署和社会救助政策,以及推进困难职工解困脱困目标任务和具体举措的宣传,提高困难职工对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的知晓度,推动政策贯彻落实。推广各地典型经验、先进做法,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推动城市困难职工同步全面进入小康社会,共享高质量发展成果。


公报PDF版浏览、下载: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深入做好城市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2号).pdf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