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办高等教育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8-01 08:54 字体:[ ]

苏财规〔2018〕7号

 

各民办普通高校: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规范省级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联合制订了《江苏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

                      2018年6月12日

 

附件

 

江苏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设立,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支持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改革发展奖励及补助。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遵循“突出公益、公平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会同省教育厅共同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二)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省级预算执行;

(三)参与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第五条 省级教育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二)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发布申报公告,制定项目评审方案、评审标准和工作规范;

(三)组织项目申报、专家评审,提出拟资助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

(四)督促并指导民办高校做好项目执行监管,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奖励规范办学的民办高校。对办学条件较好,产权明晰,办学行为规范,办学声誉较好,坚持非营利性办学的民办高校给予奖励;

(二)支持民办高校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办学质量;

(三)建设民办高校公共服务平台;

(四)其他需要政府特殊扶持的事项。

第七条 专项资金分配采取项目竞争方式,分配方案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后确定。

坚持审核依据、审核程序、审核标准公开、公平、公正,对每一所学校申报材料进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八条 专项资金具体申报条件、标准、申报程序等由省教育厅另行制定年度申报指南。

第九条 专项资金统一纳入民办高校财政补助资金专用监管账户管理,只能用于与奖补项目相关的支出,实行专项核算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作为举办者的投入,不得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日常工资、津贴或其他人员福利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和投资等,不得用于与奖励、补助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等。更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条 民办高校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内控制度及监督机制,建立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机制,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并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民办高校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申请资格,且两年内不得再申请专项资金。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民办高校有违规使用专项资金,或有其它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由省教育厅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予以缓拨、停拨专项资金,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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