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宜居住区)
建设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8-01 08:49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

苏财规〔2018〕8号

 

各市、县财政局、建设局、房管局:

为加强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宜居住区)建设引导资金管理,更好地发挥推动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作用,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时提出的“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总体要求,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26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3〕108号)等文件精神,参照《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2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修订了《江苏省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宜居住区)建设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宜居住区)建设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6月19日

 

附件

 

江苏省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宜居住区)

建设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宜居住区)建设引导资金(以下简称“省级引导资金”)管理,更好地发挥其推动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宜居住区)建设的引导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引导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导各市、县(含县级市、省政府单独下发任务的区,下同)、省级有关单位实施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棚户区改造以及省级宜居住区建设的专项资金。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是指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自行承租住房、不享受实物配租而发放的租赁补贴。

第三条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棚户区改造以及宜居住区项目,应纳入省政府分解下达的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和省级宜居示范居住区建设目标任务。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住建部门、房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省级引导资金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并下达专项资金,开展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结合省政府下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目标任务,负责实施相应计划和材料的申报、审核与确定。与省财政厅联合下达专项资金。对项目安排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

省以下财政、住建、房管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职责,由各地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参照省级财政部门和住建部门的分工,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具体落实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监管责任。

第五条 省级引导资金的分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对省政府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目标任务的市、县、省级有关单位进行考核奖励,实行以奖代补。奖励资金分配向苏北及其他经济困难地区适当倾斜。奖励事项及分配方式如下: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奖励。

奖励总金额根据年度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户数、省级引导资金总额、上年度租赁补助水平等综合确定。其分配计算公式为:

分配给某市县的奖励金额=经核定的该市县年度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户数×户均资金数。

经核定年度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户数,是指当年计划发放补贴户数,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发放的户数,或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发放户数。

上年度完成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户数,以财政部驻江苏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认定结果为准。当年计划发放数以省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确定。

(二)城市棚户区改造奖励。奖励总金额根据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省级引导资金总额、上年度补助水平等综合确定。奖励资金按照各市、县经核定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安排,其分配计算公式为:

分配给某市县的奖励金额=〔(经核定的该市县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该市县财政困难系数)÷∑(经核定的各市县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系数)〕×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奖励资金总金额。

经核定的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是指当年计划开工套数,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开工套数,或减去上年度未完成计划的开工套数。

上年度完成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开工套数以财政部驻江苏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认定结果为准。当年计划开工套数以省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确定。

实行实物安置方式的棚改安置住房开工套数统计口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统计口径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保函〔2015〕1153号)执行;实行货币化安置方式的棚改开工套数统计口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明确棚改货币化安置统计口径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建保〔2016〕262号)执行。

(三)林区、垦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配套奖励。根据国家下达我省的林区、垦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当年新开工任务,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项目实施单位予以适当的配套奖励。

(四)棚户区改造配套激励。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行配套激励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61号)要求,每年从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引导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奖励省政府办公厅表彰的在棚户区改造中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市县。

第七条 市县财政困难系数为:苏北地区1.2,苏中地区(含省级有关单位)1,苏南地区(含南京市)0.8。

第八条 省级引导资金中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资金专项用于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市场租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不得向政府投资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再发放租赁补贴。

城市棚户区改造奖励资金、配套激励资金,专项用于政府组织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拆迁)、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商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林区、垦区、国有工矿棚户区省级配套资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

第九条 实施省级宜居住区建设资金奖补。奖补资金专项支持2000年前建成的且不低于3万平米的老旧小区建设省级宜居示范居住区项目。项目应纳入地方当年既有住区改造任务计划,当年新开工项目,并于当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竣工验收。

根据各地上报情况以及上年度相关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完成情况,结合专家评选意见,确定支持项目。每个项目支持的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具体项目资金支持金额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其分配计算公式为:

项目奖补资金金额=〔(项目投资额/所有项目投资总额)×20%+(项目改造工程量/所有项目改造工程总量)×10%+(项目惠及户数/所有项目惠及总户数)×10%+(改造项目内容所占权重/所有项目改造内容所得权重总和〕×60%〕×省财政资金支持总额。

市(县)奖补资金总额=∑(经核定的该市县每个项目奖补资金金额)

第十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每年6月底前将省级引导资金分配下达给各市、县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门收到省级引导资金后,应当于30日内,会同同级住房保障、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宜居示范居住区改造主管部门将资金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并将分配结果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十二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对省级引导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十三条 各市、县住房保障、城市棚户区以及宜居示范居住区改造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省级引导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省级引导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年底省级引导资金结转较多的地区,省财政将酌情减少安排该地区下一年度省级引导资金数额。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对省级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省级引导资金,或者不按规定分配使用省级引导资金的,由省财政厅收回已安排的省级引导资金或者扣减下一年度该市、县省级引导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6日起施行。《江苏省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5〕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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