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质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
行政许可现场审查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6-07 09:45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

苏质监规发〔2018〕2号

 

各设区市质监局:

现将《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现场审查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5月4日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现场审查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许可制度改革,规范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行政许可现场审查人员审查行为,加强政风行风建设,提高行政许可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现场审查人员(以下简称审查人员),是指受省局委托,对行政许可申请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开展具体现场审查工作的人员,包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计量考评员、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人员。

第三条 省局及受省局委托的行政许可实施部门(以下统称许可实施部门)开展的审查人员考核选聘、委派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质检总局或省局规范性文件中对审查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选 聘

 

第五条 审查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方可选聘纳入审查人员数据库:

(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等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水平的技术职称;

(二)从事许可审查事项的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熟悉许可事项的有关专业;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

(四)具有良好语言表达和交流能力;

(五)能进行计算机操作,能使用办公软件和有关许可软件系统;

(六)熟悉许可事项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工艺,能够根据有关许可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七)有足够的时间参加评审工作;

(八)无违法违规记录。

审查人员一般从技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符合条件的在职人员中选聘,并由所在单位推荐。

第六条 审查人员选聘程序一般包括:公告、报名、条件审查、培训、考核、发证或聘用。

第七条 省局根据审查人员变动情况和审查工作需要,向社会公布增补审查人员公告,组织报名和条件审查,制定培训和考核计划。经考核合格聘用后,纳入审查人员数据库管理,每年1月31日前进行审查员选聘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必要时,许可实施部门可以临时聘用技术专家参加审查工作。临时聘用技术专家应具有本专业领域高级技术职称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精通本专业技术。

 

第三章 规范和要求

 

第九条 审查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许可规定开展现场审查工作。审查人员应按规定时限向行政许可实施部门提交现场审查材料,现场审查材料应完备齐全,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审查人员在现场遇到审查职责以外的特殊情况时,需请示许可实施部门。

第十条 审查人员应当遵守如下行为准则。

(一)坚持原则,公正公平,认真严谨,客观准确;

(二)不损害行政许可实施部门的声誉;

(三)严格保守审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具有团队协同精神;

(五)持续符合审查人员要求;

(六)举止得体,语言文明,尊重审查对象。

第十一条 审查人员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未依照有关许可规定实施现场审查;

(二)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审查结论,帮助不合格审查对象蒙混过关,现场审查工作弄虚作假的;

(三)与审查对象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审查公正性的情形而未实施回避;

(四)从事可能影响审查公正性的活动。凭借审查员影响开展有偿咨询、培训、服务等活动;对同一审查对象既实施咨询、兼职取酬又实施评审;现场审查开始前或审查工作结束后,以预审查、指导咨询等名义前往审查现场。

(五)收受审查对象的财物,要求审查对象承担不合理费用,接受审查对象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向审查对象推销产品。

第十二条 审查人员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约定时间到达审查现场,随意变更现场审查时间;

(二)不按行政许可规定程序履行职责;

(三)态度粗暴生硬,借故刁难审查对象;

(四)不按规定时限提交审查验收材料。

第十三条 审查人员履职期间的餐饮住宿安排应坚持地点就近、方便工作的原则,费用标准符合公务人员差旅管理制度规定。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在审查许可卷宗材料时,发现问题需要核实时,审查人员应当配合。

 

第四章 委派和监督

 

第十五条 许可实施部门采取现场观察、案卷审查、意见调查、专项检查及其他相关方面的信息反馈方式对审查人员的审查行为进行监管。根据审查人员技术能力、工作态度、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表现,对审查人员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省局定期对审查人员进行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廉洁自律、服务要求、业务知识等内容的教育培训。其中廉洁执业集中教育活动每年不少于1次。

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对审查人员的派遣,应遵循合理安排、随机组合、互相监督的原则。

(一)同许可项目审查人员每年派遣使用最多审查对象家数与最少家数原则上相差不超过20家;每名审查人员被派遣家数不低于2家;

(二)审查组成员应随机组合,组员之间重复组合的,1年不超过6家;

(三)负责派遣审查人员工作岗位的人员应3年轮岗1次。

第十八条 审查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训诫谈话处理:

(一)发现审查人员存在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规定,情节较轻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

(三)审查组长不能及时发现本组成员违反行为规范的;

(四)无故不服从委派的。

第十九条 审查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暂停派遣其从事审查活动,并给予通报:

(一)发现审查人员存在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规定,情节较重的;

(二)被县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批评的;

(三)无正当理由2次不参加教育培训的;

(四)无故不服从委派3次以上的;

(五)一年内审查报告中存在3次以上结论错误或者审查过程错误的。

第二十条 审查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停止派遣其从事审查活动:

(一)发现审查人员存在违反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二)一年内审查报告中存在5次以上结论错误或者审查过程错误的;

(三)3年内2次被暂停使用的;

(四)暂停使用期间不参加政风行风、廉洁自律教育培训的;

(五)泄露审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六)因许可审查工作被投诉举报或曝光,经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给予处分的;

(七)经过查实存在其它比较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对被训诫谈话的审查人员,实行不少于1年的观察使用期,观察使用期内派遣参加现场审查活动次数不得超过5次。

对暂停派遣的审查人员,暂停期限为1年。暂停使用期内,不安排参加现场审查活动。

对停止派遣的审查人员,依法应当取消审查资质的,按有关程序实施。

对暂停和停止派遣的审查人员出具的报告,行政许可实施部门不予采信。

第二十二条 被训诫谈话和暂停使用的审查人员,在观察使用或暂停使用期满后,可书面报告观察使用或暂停使用表现情况,经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建议,报请机关领导同意后,纳入一般审查人员派遣使用。

第二十三条 对给予停止使用的审查人员,应视违纪违法情节,建议工作关系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审查人员工作关系所在单位应加强对拥有审查资质人员的管理,建立审查人员外出参加审查工作报告制度,对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反映的审查人员违规违纪问题应主动配合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派代表赴现场监督审查工作过程,审查人员应当接受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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