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6-07 09:40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

苏财规〔2018〕4号

 

各有关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务)局、移民管理机构:

为加强江苏省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制定了《江苏省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水利厅

                      2018年5月8日

 

附件

 

江苏省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苏省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省政府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163号)、财政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128号)、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小型水库移民解困工作的通知》(办移民﹝2012﹞141号)、《江苏省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28号)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库移民扶持资金包括中央财政拨付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直补资金、项目资金和省级小型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等。

第三条 水库移民扶持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的管理工作。

(一)省财政厅职责:负责水库移民扶持资金预算安排;制定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管理办法,配合制定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对省水利厅提交的资金分配计划建议审核后会同省水利厅下达预算;负责绩效管理总体工作,复核省水利厅设定的绩效目标、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结果,确定绩效评价运用方式;依法依规公开资金相关信息;指导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加强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管理等工作。

(二)省水利厅职责:提出水库移民扶持资金预算和分配计划建议;参与制定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制度;对项目及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数据统计和阶段性工作总结;组织开展设定绩效目标、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的具体工作,提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议;依法依规公开项目及资金相关内容等。

第五条 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水利部门(移民管理机构)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参照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的分工,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具体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水库移民扶持资金支出范围。

(一)用于国家核定登记的大中型水库原迁农村移民生产生活补助。

原迁农村移民人口每年实行动态管理。原迁农村移民已经死亡、入职国家公职人员、犯罪等情况的,原补助资金不再发给本人,与原迁农村移民后代补助资金一并用于本移民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二)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

1.“美丽库区 幸福家园”建设和移民村产业扶持。

2.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

3.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4.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5.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教育。

6.移民群众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的配套设施。

(三)省级实施的自主外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解决骆马湖洪泽湖水利工程建设搬迁群众生产生活困难项目扶持、小型水库工程建设搬迁群众生产生活困难项目扶持等专项资金支出。

(四)省级组织开展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工作支出。按照从严从紧原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根据年度监测评估工作实际需要,每年在中央分配的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中安排。

(五)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项目资金可围绕省里实施的“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工程”,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开展特色田园乡村、美丽宜居村庄建设。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偿还债务等支出。

第七条 水库移民扶持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

(一)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直补资金。按照国家核定登记的大中型水库原迁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数量和补助标准核算。

(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

1.人口数量因素(权重60%)。以国家核定的各县(市、区)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数为依据。

2.基金贡献因素(权重20%)。以省电力公司征缴的各县(市、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基金数为依据。

3.年度绩效因素(权重20%)。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组织开展的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

(三)省级小型水库移民扶持资金。

1.自主外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按照《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自主外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苏水移民﹝2014﹞57号)要求,以及省水利厅审核登记的自主外迁大中型水库移民人数分配。自主外迁大中型水库移民实行动态核定。每年6月各设区市、县(市、区)水利部门(移民管理机构)组织核定,并上报省水利厅备案,对已经死亡等不符合发放扶持资金条件的自主外迁大中型水库移民,原补助资金不再发放,纳入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统筹安排。

2.解决骆马湖洪泽湖水利工程建设搬迁群众生产生活困难项目扶持资金。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解决骆马湖洪泽湖大规模蓄水工程建设搬迁群众生产生活困难的意见》(苏政办发﹝2013﹞17号)每年定额分配。

3.解决小型水库工程建设搬迁群众生产生活困难项目扶持资金。按照《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关于扶持解决小型水库工程建设搬迁群众生产生活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水移民﹝2014﹞58号)要求,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

(1)小型水库数量因素(权重60%)。以2006年省核定登记注册的小型水库数量为依据。

(2)基金贡献因素(权重20%)。以省电力公司征缴的各县(市、区)小型水库移民基金数为依据。

(3)年度绩效因素(权重20%)。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组织开展的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

第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每年在收到中央财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直补资金、项目资金转移支付后30日内将资金下达设区市、县(市)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移民管理机构)。

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每年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60日内将省级小型水库移民扶持资金下达设区市、县(市)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移民管理机构)。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江苏省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财政部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下达的预算科目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

第十条 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江苏省水库移民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细则》(苏财规﹝2013﹞26号)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形成的资产,按照资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绩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要求。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接受上级或同级财政、水利、审计、监察、移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5日起施行。《江苏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苏财规﹝2013﹞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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