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8-02-13 11:06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

苏政办发〔2018〕1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预防接种是贯彻落实“预防为主”方针成效最显著、影响最广泛的公共卫生服务,是预防控制传染病最经济、最有效的措施,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强化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疫苗流通管理,确保疫苗供应质量

(一)规范疫苗集中采购。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按照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公平交易的原则,依法依规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疫苗集中采购,通过直接挂网、招标或谈判议价等方式形成合理采购价格,确定中标的疫苗品种、生产企业、规格、价格。第一类疫苗,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中标的疫苗生产企业签订采购供应合同。第二类疫苗,在省级集中采购完成后,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中标的疫苗生产企业签订采购供应合同,并供应给本地区的接种单位。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做好出入境人员接种所需疫苗的采购、供应、储存、使用等各项工作。

(二)加强疫苗冷链配送管理。第一类疫苗,由疫苗生产企业供应给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后,再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分发至接种单位。第二类疫苗,由疫苗生产企业直接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也可委托具备药品冷链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再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给接种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疫苗及时配送。疫苗生产企业可采取“干线运输+区域仓储+区域配送”的分段接力方式配送疫苗,干线运输可委托专业冷链运输企业,区域仓储和区域配送可委托具备冷链储运条件的配送企业。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疫苗冷链配送管理体系,加强冷链储运过程的规范化管理,指导疫苗生产企业选择具备较好冷链储运条件的配送企业,发挥集中配送的效率优势。

(三)加强疫苗全程追溯管理。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要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加快推进疫苗追溯信息系统建设,采取信息化手段,加强疫苗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追溯管理。省卫生计生委要加快对全省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升级改造,构建集疫苗采购配送、冷链全程管理、接种全程服务、视频远程督导、接种反应监测、免疫效果评估于一体的预防接种综合管理云平台,实现预防接种信息的实时交换与共享。

(四)促进疫苗研发和质量提升。鼓励和支持省内疫苗生产企业积极参与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大力开展疫苗研发工作;努力推动规模化生产,扩大疫苗生产能力和产能储备;积极推进疫苗生产企业智能化改造,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提升疫苗产品质量。加强与省外疫苗生产企业的联系与协作,确保疫苗供应,满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应对需要和广大群众的需求。

(五)强化疫苗监管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查、检验工作力量,推进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加强规范化培训,提高检查专业化水平。

二、规范预防接种管理,提高接种服务水平

(六)加强接种单位规范化建设。省卫生计生委要制定完善接种单位设置管理规定,指导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服务人口和服务范围等因素,确定辖区内接种单位,并向社会公布。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预防接种单位规范化、信息化建设,进一步规范接种单位设置、人员资质、预防接种设施条件、冷链管理、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处理以及预防接种告知、记录、报告和宣传工作等,不断提高预防接种的可及性,保证预防接种质量。原则上农村地区实行以乡镇为单位的集中接种模式。不得违规开展预防接种。接种单位应当在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使用的疫苗品种、禁忌、接种方法、一般反应和异常反应,以及第二类疫苗的价格和接种服务收费标准。

(七)加强第二类疫苗接种管理。省卫生计生委要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疫苗针对疾病监测,根据疾病监测信息和疾病预防控制需要,组织开展第二类疫苗的评价、遴选,提出第二类疫苗使用品目等,并向公众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综合评估相关疾病负担和疫苗安全性、有效性、卫生经济学评价、供应能力等因素,经专家论证后,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将有关疫苗纳入第一类疫苗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逐步推动各地结合实际,将安全、有效、财政可负担的第二类疫苗调整为第一类疫苗,使群众享受到更加优质的接种服务。

(八)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及鉴定水平,按规定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健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机制,通过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进一步完善包括基础保险、补充保险在内的多层次保险补偿体系,鼓励疫苗生产企业参与第二类疫苗异常反应补偿保险,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效率和补偿水平。

(九)强化预防接种服务能力建设。加强公共卫生医师培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加强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保健(公共卫生)科室建设,充实技术力量,落实预防接种等公共卫生职责。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职责与任务的医务人员要通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十)加强技术指导和考核评估。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预防接种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划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进预防接种门诊建设,提升服务水平。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工作的技术指导,组织开展本地区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培训。

三、完善配套政策,落实保障措施

(十一)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编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江苏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实施意见,在编制总量范围内,落实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编制。采取公开招聘、规范化培训等措施,充实疾病预防控制专业队伍,提高疾病预防控制队伍的整体素质。

(十二)建立健全稳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落实经费保障责任,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发展需要和政府财力可能,制定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发展规划,按规定足额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特别是冷链系统和信息化建设等经费。各级财政要根据事权划分,统筹考虑第二类疫苗管理模式变化、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因素,按部门预算编制相关规定,合理核定并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员、公用和项目等经费。

(十三)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工资制度。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风险高、专业技术性强等特点,科学核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形成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相联系的考核分配机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各项津贴补贴政策。

(十四)完善预防接种有关价格政策。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疫苗合理使用和有利于减轻群众负担的原则,合理制定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费标准。预防接种单位要按照相关收费规定进行收费,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预防接种单位执行价格政策的监督管理。各地要认真落实省有关规定,做好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收取第二类疫苗储存运输费的相关工作。

四、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十五)建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协调机制。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建立健全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协调机制,加强政策协调与衔接,及时通报工作进展与信息,共同研究解决问题,协同应对突发事件,形成工作合力。

(十六)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平台作用,强化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知识的普及宣传,重点宣传预防接种的重要性、安全性、有效性,引导群众积极参与预防接种工作,提高疫苗接种率。健全预防接种信息发布机制,强化舆情监测,积极回应社会和公众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十七)强化监督检查。各市政府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贯彻办法,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预防接种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情况、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财政政策落实情况等纳入政府考核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有序做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各项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适时开展专项督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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