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文化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1-12 10:02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

苏财规〔2018〕14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文广新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近几年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情况,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厅对《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2〕2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文化厅

                        2018年10月16日

 

附件

 

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和文化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各级财政与文化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原则,划分管理职责,在项目申报、执行、监督、评价各个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

第六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会同省文化厅共同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省级预算执行,做好专项资金拨付工作;

(三)对省文化厅拟定的资金分配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省文化厅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研究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二)负责专项资金评审标准的制定,做好专项资金有关项目的评审,拟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三)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实施,做好项目的信息公开工作;

(四)负责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县(市)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配合同级文化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二)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按《预算法》、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相关要求拨付资金,负责收回未按规定使用或者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

(三)配合同级文化部门做好项目执行监管、跟踪反馈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市县(市)文化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际情况,组织做好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和审核工作,并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

(二)负责上报上一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配合同级财政部门收回未按规定使用或者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

(三)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项目执行监管、跟踪反馈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个人的补助,以及经省财政厅、省文化厅批准的其他项目补助。主要包括:

(一)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用于补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调查研究、记录建档、资料与实物的征集保存,以及项目的保护、抢救、传承等工作;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的理论研究、成果出版、宣传交流、展示推广、民俗活动等。

(二)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用于补助非物质文化遗产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传播等工作和活动,每位传承人每年补助0.8万元。

(三)重点工作和重大工程补助。用于补助基层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厅)、省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传统工艺振兴计划、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工程、人员培训以及重大宣传展示活动等。

(四)省文化厅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经费申请、编制绩效目标,报送至同级文化主管部门,经各市、县(市)文化主管部门审核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逐级上报省文化厅。

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传统工艺振兴计划补助经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补助经费、重大宣传展示活动补助经费等,由各设区市、省管县(市)文化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单位作为资金申报单位提出经费申请,报送省文化厅。

第十二条 省文化厅组织专家对本年度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审核通过的项目,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共同确定专项资金补助额度,并联合行文下达各市、县(市)财政和文化主管部门及省直有关单位。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下达后,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会同同级文化部门及时将经费拨付到项目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专项资金不得截留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和文化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项目绩效目标等组织预算执行。

预算执行过程中,地方各级财政和文化主管部门应对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力保项目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预算执行结束后,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对照绩效目标对本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提交给各设区市、省管县(市)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省管县(市)文化主管部门将本地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汇总后形成绩效评价书面报告,并于次年2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厅,省直有关单位将绩效评价报告直接报送至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厅,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下达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更用途的,应由设区市、省管县(市)财政和文化主管部门联合行文提出申请,报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厅批准。

第十七条 使用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十八条 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项目的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在年度终了后90日内予以收回并统筹使用。

第二十条 省文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将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对重大项目及活动,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厅可组织专项检查和专项审计。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厅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单位采取停止拨款、暂停核批新的补助项目、追回已拨资金等方式进行处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一)弄虚作假申报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的;

(三)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的;

(四)擅自动用专项资金购置与项目无关的固定资产的;

(五)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六)不具备项目实施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违规使用专项资金,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专项资金的单位,三年内取消项目单位申报本专项资金资格,并将不良信息录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 接受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的个人未按规定开展相应的传习活动,或者将补助资金用于与传习活动无关的其他事项的,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厅可视其情形,做出核减补助金额、停拨补助经费或收回已拨经费等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20日施行。原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文化厅《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2〕25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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