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开发专门岗位
确保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
就 业 工 作 的 通 知
发布日期:2018-11-01 11:15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

苏政办发〔2018〕7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促进安置后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等退役军人再就业的决策部署,各地要在充分挖掘资源,落实优惠政策、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基础上,专门开发一批适合退役士兵特点,有利于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工作岗位,作为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等退役士兵就业的兜底保障。根据省政府专题会议部署,现就开发专门岗位,保障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就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主要保障安置后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就业。对于应安置未安置、安置后非本人原因未上岗的退役士兵,如本人自愿,应优先纳入保障范围。所有对象都应具备以下上岗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符合岗位需求;

(三)无违法行为记录。

二、岗位开发

各地要通过多种方式开发、筹集就业岗位,确保符合条件、有就业意愿的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充分就业。

(一)机关、事业单位要充分挖掘自身潜力,提供一批适宜退役士兵就业的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等社会化用工岗位,定向安排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等退役士兵就业。

(二)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筹集岗位,定向、定岗安排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等退役士兵就业。

(三)乡镇(街道)、城乡社区在招录退役军人服务管理专职工作人员时,优先选聘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等退役士兵。

(四)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开发岗位自主招录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等退役士兵。

各地要充分摸底调研,掌握详实数据,有针对性地开发专门岗位,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实现就业。

三、程序步骤

专门岗位的选聘工作一般按照公布岗位、个人申请、资格审查、体格检查、公开选岗、组织公示、决定聘用、培训上岗等程序进行。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在本人户籍所在地报名申请就业。

四、待遇保障

(一)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要依据法律规定向专门岗位就业人员按月支付劳动报酬,确保实际收入水平在扣除“五险一金”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为专门岗位就业人员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三)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依法与专门岗位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就业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鼓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中长期劳动合同。

(四)落实要求。各地开发的专门岗位的劳动报酬水平,要以设区市为单位相对统一,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实现专门岗位就业的人员,自上岗之日起,不再享受针对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的相关生活困难补助。

(五)经费保障。涉及保障经费主要由当地财政承担,省财政对苏北、苏中开发就业岗位安排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较多的地区予以适当补助。

五、有关要求

(一)细化办法措施。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专门岗位的开发、制度保障、就业选聘和待遇落实等方面的具体实施办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符合条件且有就业意愿的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等退役士兵充分就业。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讲清设置专门岗位帮扶退役士兵的重要意义,引导社会资源广泛支持参与;讲清扶持就业政策,使退役士兵充分认识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心关爱,鼓励引导他们积极参加选岗;讲清各类就业岗位的基本情况和用工需求,使他们找准目标定位,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工作岗位,实现稳定就业。

(三)明确职责分工。各级政府要统筹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责,共同做好专门岗位的开发和管理等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积极履行牵头责任,并做好政策宣传、身份认定和安排上岗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抓好劳动合同管理、劳动报酬落实和社会保险政策落实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专项资金予以保障;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作。

凡在本通知印发之前,已由政府安排再就业的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缴纳等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保持相对平衡。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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