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
关于印发《江苏省海域和无居民海岛
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0-31 14:51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

苏财规〔2018〕13号

 

沿海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征收与管理,促进海域和无居民海岛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制定了《江苏省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8年10月12日

 

附件

 

江苏省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征收与管理,促进海域和无居民海岛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4号)、《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管辖海域内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征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出让金、海域转让金和海域租金。海域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国家将海域使用权在一定时限内让与使用权人,并由使用权人向国家缴纳海域使用金的行为;海域使用权的转让,是指海域使用权人将其海域使用权再有偿转让给其他海域使用者的行为;海域使用权的出租,是指海域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海域使用权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是指国家在一定年限内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由无居民海岛使用者依法向国家缴纳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价款,不包括无居民海岛使用者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应当依法缴纳的其他税费。

第四条 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由批准用海(用岛)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第五条 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按照用海(用岛)类型、海域(无居民海岛)等别以及相应的征收标准计算征收。

海域(无居民海岛)等别和征收标准按照本办法附件列明的等别和标准确定。其中,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的征收标准,由设区市、县级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省级规定幅度内制定具体标准,报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海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综合评估用海需求、海域使用权价值、生态环境损害成本、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的变化,建立价格监测评价机制,对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海域使用金的征收,除填海造地、非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和海底隧道等项目用海实行一次性计征外,其他项目用海按照使用年限逐年计征。其中,应缴额度超过1亿元,且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由使用者申请并经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商省级财政部门同意,可批准其3年内分期缴纳,但首次缴纳额度不得低于总额度的50%。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按照使用年限实行一次性计征。其中,应缴纳额度超过1亿元的,由使用者申请并经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商省级财政部门同意,可以在3年内分次缴纳,但首次缴纳额度不得低于总额度的50%。

第七条 使用海域不足一年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征收标准一次性计征:

(一)使用年限超过6个月不足1年的,按照年征收标准计征;

(二)使用年限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的,按照年征收标准的50%计征;

(三)使用年限不足3个月的经营性临时用海,按年征收标准的25%计征。

第八条 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的,应当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前一次性缴清。经批准分次缴纳的,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海域使用权人签订分期缴纳协议,明确每期缴纳的具体时间和金额,并督促用海单位和个人按期缴纳。

按年度计征海域使用金的,第一年应当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前缴纳;自第二年起,应在不动产权证书发证日期前主动缴纳。

第九条 经批准分次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在首次缴纳后,依法颁发无居民海岛使用临时证书;全部缴清后,依法换发不动产权证书。

申请分次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其申请和批准程序按照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申请和核准程序执行。

第十条 海域使用权转让的,由出让人按转让收益的30%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权出租的,由出租人按租金收益的20%缴纳海域使用金。

转让收益,是指海域使用权转让价款扣除取得海域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围填海成本、其上建筑物构筑物开发建设成本后的余额。以减缴、免缴方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转让时应当在补缴海域出让金后,按前款规定缴纳海域转让金。出让人或者出租人按照增值税征收相关规定已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转让或者出租收益。

第十一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实行最低价限制制度,其出让价款不得低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按照《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规定的标准和计算公式确定。

第十二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按照招标、拍卖、挂牌的成交价款确定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额。制定海域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方案时,招标标底、拍卖保留价、挂牌底价不得低于该海域应当缴纳的海域使用金金额。

第十三条 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属于非税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征收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单位和个人发送《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款通知书》,明确用海(用岛)面积、适用的征收等别、征收标准、应缴纳的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数额、缴纳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期限、缴库方式、适用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等相关内容。

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收到《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款通知书》一个月之内,按要求缴纳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第十四条 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采取就地缴库方式缴纳。

(一)本省管辖海域以外或者跨省(直辖市)管理海域的项目用海缴纳的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按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缴库。

(二)养殖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由养殖用海所在海域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就地全额缴入同级地方财政专户。

(三)省管蒋家沙、竹根沙海域养殖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由省海洋渔业指挥部负责征收,就地全额缴入省财政专户。

(四)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由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按照中央30%、市县级70%的比例就地缴入同级地方财政专户。

(五)除上述以外的其他项目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由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开具《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款通知书》,委托项目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按照中央30%、省级10%、市县级60%的比例就地缴入同级地方财政专户。

(六)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由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开具《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款通知书》,委托项目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按照中央20%、市县级80%的比例就地全额缴入同级地方财政专户。

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单位或个人持《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款通知书》到项目所在地银行直接将资金缴入上述财政专户,设区市、县(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资金后,向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单位和个人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设区市、县(市)财政部门负责将所收缴的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由财政专户及时缴入各级国库。中央海域使用金缴库时,填列《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70101“中央海域使用金收入”科目,“财政机关”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填写“中央级”。省级海域使用金缴库时,填列《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70102“地方海域使用金收入”科目,“财政机关”填写江苏省财政厅,“预算级次”填写“省级”。市县级海域使用金缴库时,填列《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70102“地方海域使用金收入”科目,“财政机关”填写相应级次财政部门,“预算级次”填写“地方级”。上述资金缴库时,“收款国库”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库参照上述方式填写,其中中央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填列《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70801“中央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收入”科目,市县级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填列《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70802“地方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收入”科目。

负责征收的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征收台账,按月和同级财政部门核对资金缴库情况。

第十五条 专业渔民养殖用海,可以按照每户不超过50亩的用海面积,免征海域使用金。具体免征面积由县(市)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海域资源实际情况统一制定,报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专业渔民,是指户籍属于沿海专业渔业乡(镇)或者村,无承包土地,或者人均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不足0.1亩,长期直接从事渔业生产活动,且渔业纯收入占家庭纯收入总额60%以上的渔业生产者。

第十六条 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海域使用金的减免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和《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执行。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减免,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4号)执行。

任何单位不得以“招商引资”等名义违规越权减免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第十七条 征收的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统筹用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整治、保护和生态修复等海洋事业发展。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海域和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统计报表体系,统一统计口径,确保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真实、无误。

沿海各设区市、县(市)级财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28日前,联合行文将上一年度海域和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统计报表分别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报表一式二份并附EXCEL汇总的报表电子版。

第十九条 沿海各设区市、县(市)级财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及时、足额缴入各级国库。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缓缴、截留、挤占、挪用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由省级财政部门、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江苏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苏财综〔2007〕48号、苏海计〔2007〕57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海域等别

   2.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3.无居民海岛等别

   4.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标准

   5.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款通知书(模版)

   6.     年海域有偿使用统计报表


附件1

 

海 域 等 别

 

四等:

连云港市:连云区

五等:

盐城市:大丰区 东台市

南通市:海安市 海门市 启东市 如东县 通州区

六等:

连云港市:赣榆区 灌云县 灌南县

盐城市:滨海县 射阳县 响水县 亭湖区

 

 

附件3

 

无居民海岛等别

 

四等:

连云港市:连云区

五等:

盐城市:大丰区 东台市

南通市:如东县

六等:

连云港市:赣榆区

 

 

附件5

 

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款通知书(模版)

 

×××项目用海(用岛)总面积×××公顷,其中×××(用海/用岛方式)用海(用岛)面积×××公顷。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按×××(文号)规定征收。项目所在海域(海岛)等别为×××等,征收标准为:×××(用海/用岛方式)×××万元/公顷,一次性征收;×××(用海/用岛方式)×××万元/公顷,按年度征收。第一年度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合计为×××万元,其中  %(×××万元)缴中央国库,  %(×××万元)缴省级国库,  %(×××万元)缴市县国库。自第二年度起,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按当年有效的征收标准征收海域使用金。

请你单位与×××海洋与渔业局联系(联系电话:×××),按要求办理缴款手续,确保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及时足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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