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
悬挂“光荣之家”匾牌工作
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0-31 11:03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

 苏政办发〔2018〕7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之家”匾牌工作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悬挂“光荣之家”匾牌是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弘扬拥军优属优良传统、推进军人荣誉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充分认识做好悬挂“光荣之家”匾牌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列支相关经费,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悬挂“光荣之家”匾牌对象准确、档案齐全。各地将悬挂“光荣之家”匾牌任务落实情况及时报送省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19日

  

 

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

悬挂“光荣之家”匾牌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2号),做好悬挂“光荣之家”匾牌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光荣之家”匾牌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设计和规范的样式,落款为江苏省人民政府。“光荣之家”匾牌由省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统一制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第三条  “光荣之家”匾牌悬挂对象为户籍在江苏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统称“三属”)家庭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

主动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三属”家庭和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之家”匾牌。对于非持证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和子女家庭,依申请悬挂“光荣之家”匾牌。

同时符合两个以上悬挂“光荣之家”匾牌条件的家庭,只悬挂一块“光荣之家”匾牌。

第四条  省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悬挂“光荣之家”匾牌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督促,对工作不及时、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条  设区市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悬挂对象数据汇总上报等工作,做好统筹协调和检查督促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悬挂对象申请受理和审核工作,会同当地兵役机关组织落实 “光荣之家”匾牌具体悬挂工作。

第七条  悬挂、更换“光荣之家”匾牌工作原则上于每年八一建军节或春节前进行。集中悬挂或更换“光荣之家”匾牌时,村(居)民委员会或社区应举行悬挂仪式,安排专人负责安装悬挂。悬挂仪式应简朴、庄重、热烈。

“光荣之家”匾牌的悬挂位置应尊重悬挂对象的意愿,一般悬挂在其大门适当位置,保证醒目、协调、庄严、得体。因建筑结构、材质等因素不适合悬挂的,可在客厅醒目位置摆放。

第八条  对已经悬挂县(市、区)党委、政府制发的“光荣人家”匾牌的家庭,原则上继续保留。需要更换的家庭于每年5月1日前,向所在地街道、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管理机构申领,由县(市、区)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准予换发。设区市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应于当年6月1日前汇总上报“光荣之家”匾牌统计表。省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每年7月1日前将“光荣之家”匾牌发至各地,各县(市、区)在八一建军节之前换发、悬挂到位。

尚未悬挂 “光荣人家”匾牌的家庭,参照上述换发程序直接发放“光荣之家”匾牌;不属于第三条所列范围,且已经悬挂 “光荣人家”匾牌的家庭,不再换发“光荣之家”匾牌。

第九条  主动为每年新入伍军人(含入院校就读的有军籍学员,下同)家庭悬挂“光荣之家”匾牌。每年新兵入伍(学)后,入伍地县(市、区)兵役机关应在当年10月1日前,将人员信息提供给本级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由县(市、区)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准予发放。设区市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应于当年11月1日前汇总上报“光荣之家”匾牌统计表。省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每年12月1日前将 “光荣之家”匾牌发至各地,各县(市、区)在春节之前发放、悬挂到位。

主动为新评定的持证“三属”家庭悬挂“光荣之家”匾牌,在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评定后,由县(市、区)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发放、悬挂。

第十条  悬挂“光荣之家”匾牌对象的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改变,或发生匾牌老化破损等情形,可参照第八条规定申请更换“光荣之家”匾牌。

现役军人退出现役或去世后,其家庭继续悬挂“光荣之家”匾牌。

悬挂“光荣之家”匾牌家庭的“三属”或退役军人去世后,其家庭可继续悬挂“光荣之家”匾牌,但不再更换。

第十一条  悬挂“光荣之家”匾牌对象及其家庭成员依法被判处刑事处罚或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且产生恶劣影响的,现役军人被除名、开除军籍的,取消其家庭悬挂“光荣之家”匾牌资格,已悬挂的由县(市、区)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收回。

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后能够主动改正错误、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县(市、区)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恢复悬挂“光荣之家”匾牌。

第十二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让“三属”家庭和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及时了解“光荣之家”匾牌发放要求和程序,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爱国拥军、尊崇军人的浓厚氛围。

第十三条  悬挂“光荣之家”匾牌工作列入全国和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区)创建考评内容,作为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区)的重要条件。

第十四条  县(市、区)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悬挂“光荣之家”匾牌工作建档立卡制度,把相关信息和数据及时录入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  各地应结合悬挂“光荣之家”匾牌工作和本地实际,视情开展送年画春联、走访慰问和为立功现役军人家庭送立功喜报等活动。

第十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家庭。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苏省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光荣之家”匾牌申领表

   2.江苏省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光荣之家”匾牌统计表

 

 

 

 

 

 

公报PDF版浏览、下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之家”匾牌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7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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