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关于组织实施江苏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6-14 17:33 字体:[ ]

苏政发〔2017〕6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土资源部批准。为做好《规划》组织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规划》实施的总体要求。《规划》是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各地各部门要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积极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围绕“两聚一高”战略部署,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以保障资源安全为目标,以提升矿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化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加快矿产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转变,切实增强资源保障能力、环境保护能力和地质工作服务功能。

二、切实发挥《规划》指导和管控作用。严格执行《规划》分区制度、总量控制和准入条件,调整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推进凹凸棒石粘土、地热等优势特色矿产资源规模化开发和集约高效利用。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与矿产资源规划做好衔接。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批准设立矿山企业,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强化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及时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切实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认真落实重点任务。以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为重点,积极探索完善“矿地融合”地质工作新模式。进一步加强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拓展地质勘查服务领域,为新型城镇化发展、区域经济发展、生态文明建设、民生改善等提供基础支撑。实施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创新地质勘查机制,改善矿业投资环境,提高重要矿产供应能力。加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力度,全面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矿山损毁土地复垦目标。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体系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体系,充分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和政策措施,整体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大力发展绿色矿业。

四、强化各项保障措施。要加强组织协调,落实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机制,确保《规划》顺利实施。根据《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认真组织编制实施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规范矿产资源管理各项工作。积极开展《规划》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珍惜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

《江苏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由省国土资源厅印发。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7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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