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实施方案(2017-2018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6-14 17:42 字体:[ ]

  苏政办发〔2017〕8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实施方案(2017-2018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26日     

  

江苏省“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实施方案(2017-2018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2017年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7〕48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通知》(发改法规〔2017〕357号)等文件精神,大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促进公共资源交易与互联网深度融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指导,着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以创新公共资源交易机制、公共服务和监督方式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培育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发展新动能,更好发挥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交易制度在现代市场体系中的作用,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质量和效率,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党风廉政建设,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统筹推进。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从发展规划、技术标准、交易规则、安全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推动公共资源从线下交易到线上交易的转变,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体系建设运营。加强统筹规划,强化顶层设计,推进“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有机结合和协调发展,有计划分步骤实现全区域、全行业、全流程电子化公共资源交易。

  ——互连互通、资源共享。按照统一标准、互利互惠的要求,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各类交易系统、行政监管系统协同运行、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透明高效运行,真正形成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一张网”。加快公共服务平台与政务服务系统、投资和信用等系统的对接融合,推动市场大数据充分聚合、深入挖掘和广泛运用。

  ——创新监管、提高效能。按照管办分离、依法监管的要求,充分发挥“互联网+”监管优势,实现平台技术创新与监管体制机制创新同步推进。推动动态监督和大数据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完善行政监督、专门监察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督体系,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

  (三)工作目标。

  2017年,建立健全公共资源电子交易配套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依法建设完善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土地和矿业权出让等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建设完善相应的行业监管系统,进一步健全公共服务平台,依法必须进场交易项目基本实现全流程电子化。

  2018年,完成其他行业的电子化交易系统接入,基本形成覆盖全省、分类清晰、透明规范、互联互通、运行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依托公共服务平台全面实现交易系统、行政监管系统以及其他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协同运行。以协同共享、动态监督和大数据监管为基础的公共服务体系和综合监督体系全面发挥作用,实现公共资源交易行业向信息化、智能化转型。

  二、主要任务

  (一)依法建设完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1﹒改造提升现有交易系统。现有电子交易系统建设运营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按照全流程电子化要求改造升级交易系统。同时,鼓励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方向建设运营电子交易系统,满足不同行业电子交易需求。鼓励交易系统按照专业化方向,明确专业类别、主要服务领域和服务对象,提供特色服务,并促进交易系统在市场竞争中实现集约化发展。

  2﹒发挥交易系统作用。交易系统应当以在线完成公共资源全部交易过程为目标,逐步消除电子采购与纸质采购并存的“双轨制”现象。围绕提高资源配置质量和效率、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进行功能设置,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提高交易效率和透明度,节约资源和交易成本,解决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突出问题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切实为交易主体服务,为行政监督部门提供监管便利。交易系统运营机构应当通过规范经营、科学管理、技术创新、优质服务、合理收费,实现依法合规运营。鼓励交易系统之间、交易系统与公共服务平台之间相互合作,实现人才、信息、技术等资源的共享共用。

  3﹒促进交易系统公平竞争。各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打破市场壁垒,简化和规范监管流程,开放接口规范和数据接口,为交易系统实现跨地区、跨行业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市场主体建设运营交易系统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行政许可或备案;不得设置不合理、歧视性准入和退出条件,也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或实行差别待遇;不得排斥、限制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交易系统,限制对接交易系统数量,为招标人直接指定交易系统;不得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交易活动。

  4﹒规范交易系统接入。提升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对接能力,制定数据接口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开放端口对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交易系统。根据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等制度和技术标准,引导各类主体建设的交易系统有序开展检测认证。2017年,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检测认证通过比例达到80%以上。

  (二)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行政监管。

  1.建立完善行政监管系统。省级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结合“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优化建立本行业统一、省、市、县共用的行政监管系统(未建设监管系统的部门要加快开发建设,已建设监管系统的部门要完善现有监管系统),满足适时在线监管和监察的需要,同时接入公共服务平台开辟的行政监督通道,并开放给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和市县使用。行政监管系统要与交易系统、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国家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建立的监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

  2.规范监督功能。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行政监管系统公布监督职责和依据、监督对象和事项清单、监督程序和时限。行政监管系统应对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进行在线监督,及时发现并预警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采取相应行政措施。行政监管系统不得与交易系统合并建设和运营,也不得具备任何交易功能,保证在线监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行政监管系统应当开放数据接口,不得限制或排斥交易系统、公共服务平台与其对接交互信息。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托行政监管系统,探索扩大招标人自主决策权并强化相应法律责任约束,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管和服务。

  3.转变监管方式。加快互联网与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的深度融合,以行政监督的无纸化推动公共资源交易的全流程电子化。凡是能实现网上办理的事项,不得要求现场办理;凡是能够在线获取的市场主体信息,原则上不再要求市场主体以纸质方式重复提供;凡是能够通过行政监管系统在线下达的行政监督指令,原则上不再出具纸质文件。充分运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整体功能,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信息的动态记录、留痕追溯、透明公开,推动行政监督从事前审批、分业监督,向事中事后、动态协同方式转变,进一步提高行政监督的针对性、有效性和规范性。

  (三)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

  1﹒进一步推进应用模块开发。根据全省政务服务“一张网”建设要求和“一网”“五库”“九应用”建设目标,按照省规划开发、市维护管理、县使用的建设思路,加快完成大数据分析、CA证书互认、远程异地评标协调、移动APP等应用模块的开发,并研究建立公共服务平台可持续运营保障机制。

  2﹒深化公共服务平台功能。立足“交易系统枢纽,公共信息载体,身份互认桥梁,行政监管依托”的基本功能定位,依据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免费开放对接交易系统和行政监管系统,提供依法必须公开的市场信息,提供CA证书互认、主体注册共享等公共技术保障服务,为行政监督部门和审计监察部门提供监督通道并适时推送监管数据。根据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需要,创新拓展公共服务领域和内容,不断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

  3﹒强化“一张网”系统协同。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和网络资源,加快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标准化建设,形成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公共服务平台,发挥统一平台优势,加强系统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理顺公共资源交易“一张网”总体架构,扩大数据对接范围,提高数据对接质量,保证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信息及时、完整、准确上传。

  (四)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1.加强系统互联共享。推动各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管系统以公共服务平台为枢纽,交换各类交易信息、监管信息、信用信息,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下级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上级公共服务平台对接交互信息,逐步形成全省纵横联通并与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对接的网格状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体系。

  2﹒推进与投资、信用等平台协同共享。鼓励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行政监管系统、公共服务平台与政府建立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接,实现投资项目全过程在线运行、闭环监管,建立健全纵横联动协同投资监管体系。推进公共服务平台与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接共享,按要求与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交互数据信息,并为市场主体查阅有关信用信息提供便利,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与其他领域信用信息的互认共享。推进公共服务平台与江苏政务服务网的对接融合,市场主体、社会公众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可以直接查阅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

  (五)强化信息拓展应用。

  1﹒加强信息记录和公开。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如实记录交易过程信息、操作时间、网络地址和相关人员等信息。除依法及时公布交易和服务信息、信用信息外,交易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营、开发和维护单位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员,检测认证报告、认证标志,专业工具软件技术规范与接口标准,系统对接、运营和数据交互动态,以及免费服务项目、增值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等主要信息,必须在平台实时公布。行政监管系统应当及时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情况、调查处理结果等监管信息。

  2﹒促进信息全网有序流动。研究建立电子交易数据信息分类、所有、使用、交互共享和保密机制,明确电子交易系统、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管系统及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在推动系统平台之间互联互通的同时,积极培育各类系统平台主动交互信息的内生动力。按照互利互惠原则,提供依法公开数据的交易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可以按照交互数据的结构类别和规模比例,分享集合数据使用权利和大数据分析成果运用的增值效益。对于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敏感数据,各类系统平台特别是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安全保障,不得用于商业用途;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此类数据的交互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大数据分析应用。适应“互联网+”趋势,运用大数据理念、技术和资源,依法高效采集、有效整合和充分运用公共资源交易数据,为行政监督部门和市场主体提供大数据服务。通过对公共资源交易大数据统计分析,为把握市场动态、研判经济形势、制定政策措施提供支撑,为甄别和预警违法违规行为,实行科学、精准、高效的智能化监督提供重要依据。

  4﹒发挥信用信息作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数据库,按照客观记录、统一标准、公开共享、用户评价的原则,利用公共资源交易大数据动态生成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信用基本信息,并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和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共享,为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提供支撑,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自律,引导诚信体系建设。

  (六)完善制度和安全保障。

  1﹒健全规章制度。适时对不适应“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发展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文件进行清理,为“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发展营造良好制度环境。完善本地区、本行业电子交易相关配套制度、政策措施及技术标准体系,研究制定电子采购具体规定及电子档案管理规范,为推行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提供制度保障。

  2.加强安全保障。及时出台系统平台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办法,完善应急保障体系和响应机制,将日常安全检查、应急处置、通报考核相结合。加强网络及交换前置系统等基础环境的保障和巡检监控,通过有效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确保系统平台运营安全和数据安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省政府领导下,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国资委等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实施方案落实工作的指导协调。依托省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改革组,完善“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在规划指导、制度建设、技术标准、信息共享体系等方面加大力度,统筹协调解决“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切实推动本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各设区市应当建立本地区部门协调工作机制,确定牵头部门和相关责任部门,在2017年6月底前制定本地区行动目标和具体工作方案并报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进度要求,落实责任主体,分解工作任务,细化实施方案,加快建设、改造系统平台,并按要求开放数据接口,确保系统平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促进我省“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行动有效落实。

  (三)加大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保障“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建设的财政支出,在发挥政府投入撬动作用的同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各级政府应将各有关部门系统改造建设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规范经费执行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四)严格督促考核。在本方案实施期间,各地各部门负责实施方案落实的牵头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阶段性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重点工作计划报送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和指导,组织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第三方评估,对推进工作不力的地方和单位予以通报。

 

  附件:江苏省“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实施方案重点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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