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治理工作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5-08 15:57 字体:[ ]

  苏政办发〔2017〕56号

 

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江苏省太湖治理工作督查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14日     

 

 江苏省太湖治理工作督查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太湖治理是江苏生态文明建设的标志性工程,是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推进“两聚一高”新实践的必然要求。为全面落实《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以下简称国家总体方案),深入实施《江苏省“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切实加强和规范太湖治理督查与考核工作,提高太湖治理工作水平,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以及国家、省有关太湖治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太湖流域地方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指承担具体工作任务的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成员单位,下同)太湖治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与考核。

  第三条 太湖流域地方人民政府是太湖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省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地方和部门主要领导对本地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太湖治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经省人民政府授权,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太湖办)对流域地方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太湖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统一履行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综合监管职责,组织实施太湖治理督查考核工作。

  第五条 太湖治理督查考核工作坚持属地管理、行业监督、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省、市、县(市、区)三级督查考核体系。太湖流域地方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在本地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对太湖治理工作实施督查考核,设立或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处室)履行太湖治理督查考核职责,并保证必要的人员配备和工作条件。

  第六条 督查考核工作是太湖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转变工作作风、狠抓工作落实的重要途径。要以促进太湖水质持续改善为根本目的,紧扣太湖治理的重点、热点和难点,把督查工作贯穿于太湖治理的全过程,严格实施考核奖惩,保证太湖治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 督查内容

  第七条 重点督查太湖治理目标任务、工程项目、政策措施、工作责任等4个方面落实情况。

  第八条 目标任务主要包括:太湖治理“两个确保”目标;流域水环境质量目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国家总体方案、《江苏省“十三五”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行动方案》(以下简称“十三五”治太行动方案)、《江苏省太湖水环境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263”治太专项方案)、太湖治理省级相关专项规划、太湖水污染治理年度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省委和省政府召开的太湖治理专题会议等提出的工作任务。

  “两个确保”即确保饮用水安全,确保不发生大面积湖泛。流域水环境质量目标指太湖湖体、饮用水水源地、主要入湖河流和流域重点断面水质改善目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指流域COD、氨氮、总磷、总氮等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第九条 工程项目主要包括:目标责任书重点工程项目、省级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省级专项资金项目)。主要督查项目的建设进度、程序规范、工程质量、资金使用、运行管理及环境绩效等情况。

  第十条 政策措施主要包括: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部际联席会议、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全体(扩大)会议、目标责任书以及省委、省政府要求实施的政策措施。

  第十一条 工作责任主要包括:《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工作规则》、“十三五”治太行动方案、“263”治太专项方案及太湖治理应急防控相关预案等明确的治理太湖责任;太湖治理工作分解落实和检查考核;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落实;河长制执行情况等。

  第三章 督查实施

  第十二条 督查采取日常抽查与年度检查、部门联动与上下联合、定期明查与突击暗访相结合等方式。对水质监测、项目监督、政策执行、资金审计等可委派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调查。

  第十三条 建立督查工作联系协调机制。太湖流域各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的职能部门(处室)要明确专门人员负责与省太湖办进行工作对接。年度工作半年反馈1次;重点工程项目和工作任务每季度反馈1次;有时限要求的,按规定时限反馈;对督查中发现的严重问题及时报省太湖办。

  第十四条 省太湖办应做好下列主要工作:

  (一)组织制定并下达年度督查工作计划,安排布置年度督查工作。督查工作计划应明确省有关部门太湖治理工作督查内容、分工、时限和要求等,并指导流域各地开展督查工作。

  (二)单独或联合省有关部门,对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成员单位相关工作进行督查;对重点地区、重点河流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组织检查太湖水污染防治项目的落实情况;跟踪督查太湖治理决策部署和有关会议议定事项、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等落实情况。每年对各设区市全面督查一遍,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对重点县(市、区)进行抽查,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加强督查督办。

  (三)对流域地方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落实太湖蓝藻、湖泛等应急措施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五条 省有关部门应做好下列主要工作:

  (一)对本部门归口管理的目标责任书重点任务和工程项目进展情况每季度进行督查调度,对目标责任书要求实施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每半年进行督查调度。

  (二)落实年度督查工作计划,按照督查内容、分工、时限等要求实施督查。由多单位共同承担的督查任务,牵头单位应主动会同协查单位制定督查方案,实施督查工作。每年对各设区市全面督查一遍,对重点县(市、区)进行抽查,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加强督查督办。

  省发展改革委加强省级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检查评估国家总体方案、省实施方案、“十三五”治太行动方案等太湖流域治理规划和方案实施情况。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加强工业企业升级改造、部分重点行业去产能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省科技厅加强太湖治理科技研究、成果应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省财政厅加强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省环保厅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督促落实水环境监测预警、污染防控、综合整治等措施。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城市黑臭水体及城乡生活污染治理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省交通运输厅加强船舶污染防治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省农委加强畜禽养殖、种植业等农业污染治理方面的监督管理。

  省水利厅加强湖泛防控、调水引流、清淤捞藻、河网整治及河长制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省审计厅加强资金安排和使用、项目安排和实施、环境绩效、相关政策制定和执行情况的审计。

  省海洋与渔业局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生生物湿地保护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省林业局加强生态湿地保护与恢复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其他省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太湖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依据省太湖治理工作督查考核办法及督查工作计划,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制定本地区督查考核办法及督查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太湖治理工作督查。

  (二)地方太湖治理职能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对本地区太湖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查太湖水污染防治及蓝藻、湖泛应急防控工作。

  (三)地方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年度督查工作方案要求,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太湖治理工作进行督查。

  (四)每年市级对各县(市、区)全面督查一遍,县级对各乡镇全面督查一遍,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加强督查督办。

  第十七条 督查工作所形成的文件、资料(包括电话记录)应当收集齐全,并按文书处理规范要求立卷归档,妥善保存。

  第四章 督办整改

  第十八条 对督查发现的问题,需要提供整改情况报告的,督查部门应及时发出《督查通报》;情况紧急的,督查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地方和部门整改,并做好相关记录;问题突出的,省太湖办可发出《督察意见书》。

  第十九条 收到《督查通报》或《督察意见书》的地方或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落实整改工作,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督查部门要加强跟踪督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复查核实。

  第二十条 对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领导责任严重缺失、工作重大失误、不落实整改工作等行为,应给予通报批评,督促限期整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按照《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干部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督查发现存在问题的省级专项资金项目,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对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纪行为,由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处罚。

  第二十二条 省太湖办应当每半年向省人民政府报送《太湖治理督查专报》,报告太湖治理督查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第五章 严格考核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对太湖流域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的太湖治理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工作由省太湖办负责组织实施,省有关部门参加对地方人民政府的考核。各市人民政府对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的太湖治理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省太湖办。

  第二十四条 重点考核太湖治理目标任务、工程项目、政策措施、工作责任等落实和完成情况,日常督查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省级考核细则由省太湖办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考核采取总结自查与抽查核实相结合的形式。省太湖办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自查的基础上,对重点工作和存在问题进行抽查核实,综合部门意见后形成省级考核结果。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在年度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全体(扩大)会议上通报考核结果,对太湖治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对考核结果较差的单位及主要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限期整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省级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分配以及对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太湖流域地方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制定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的太湖治理考核奖惩实施方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太湖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江苏省太湖治理工作督查考核办法》(苏政办发〔2013〕1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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