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4-06 16:00 字体:[ ]

  苏政办发〔2017〕3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13日     

  

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管理,规范专家行为,保证评标(评审)活动公平公正,促进专家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综合专家库)是省政府依法组建的跨行业、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评审)专家库,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等活动提供评标(评审)专家服务;本办法所称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由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选聘并纳入省综合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省政府委托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省综合专家库,负责制定统一制度规则,组织统一考核培训,并做好与国家综合专家库及其他省部级综合专家库的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

  第四条 省综合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以及专家的选聘、考核、培训、注销、监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综合专家库的建立

  第五条 省综合专家库的专家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进行设置。

  第六条 入选省综合专家库的专家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的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七条 申请进入省综合专家库的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熟悉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评标专家应当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评审专家应当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评审)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可不受此年龄限制);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八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统一在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的“省综合专家库”页面填报入库申请信息,并扫描上传相关专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明等材料。每位申请人最多可填报5个二级专业类别。因所申报的专业资格条件不符合被审查退回的,可在取得相应资格后重新申报该专业。

  (二)申请提交以后,相关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入库资格审查。申请人信息不齐全或存疑的,须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递交补充材料,此时间不计算在申请审查完成期限内。

  (三)通过资格审查的专家候选人须参加入库培训。培训考核合格的,将在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会同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无异议的,正式成为省综合专家库专家。

  (四)入库专家自行下载《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资格证书》,凭本人身份证到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集指纹、面部识别等信息,按需办理专家CA证书、电子签章等。

  第九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每任聘期为3年。满足下列条件的,期满后可以续聘。

  (一)满足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二)聘期内累计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三)聘期内考核合格。

  第十条 省综合专家库设置资深专家子库,主要用于大型、技术要求复杂项目的评标或评审,以及对公共资源交易等活动中存在的技术问题、争议进行咨询等情形。库内专家可申请进入资深专家子库,具体入库细则另行公布。

  省综合专家库根据需要可建立和完善应急功能。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建立的行业评标专家库,整合纳入到省综合专家库统一管理使用。设区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已设立的评标(评审)专家库,可由原专家库组建单位推荐,经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纳入到省综合专家库中统一管理使用。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单独建立评标(评审)专家库。

  第三章 综合专家库的使用和运行

  第十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且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以及进入省、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评标(评审)时应当使用省综合专家库,法律法规或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项目可自愿使用省综合专家库。

  第十三条 省综合专家库依托专家管理系统实行全程电子化使用和管理。专家管理系统设综合管理端、市级分管理端、行业管理端、日常运行维护端和网络抽取端。

  综合管理端设在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市级分管理端设在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牵头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业管理端设在省、设区市行政主管部门,日常运行维护端设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络抽取端设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使用人抽取专家提供服务,并且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网络抽取端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

  (二)具有相对独立的专家抽取场所,配有监控设施、计算机、密函打印机、语音自动通知设备等网络抽取端所需的硬件设备与网络运行环境;

  (三)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专职操作人员和维护人员。

  第十五条 使用人首次提交专家抽取申请之前,须在专家管理系统中完成注册。注册时须扫描上传营业执照(机关或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注册信息的审核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六条 网络抽取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专家抽取事宜:

  (一)使用人提交专家抽取申请,抽取时间应当在评标(评审)活动开始前1天内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二)专家抽取的通知方式为语音自动通知,因语音通知系统故障无法使用时,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为通知;

  (三)密封打印专家抽取结果,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明确专人和监管代表在密封纸上签字后,存放于网络抽取端的评标专家抽取场所备查;

  (四)评标(评审)开始后,使用人凭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到专家管理系统查看并打印专家名单。系统出现故障无法查看专家名单时,方可在评标(评审)现场开启密封打印结果。

  第十七条 专家抽取由系统随机完成,所需专业的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少于需要抽取人数的3倍。对特殊项目或技术复杂的项目,省综合专家库中的专家难以满足使用人抽取条件时,需从其他省级及以上综合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由使用人提出申请,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 专家抽取过程应当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抽取全程录音录像,并实时推送到电子监管系统中,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家确定过程的监督。网络抽取端对专家抽取过程的音像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十九条 凡专家在一段时间内不能参加评标(评审)的,应当提前3天通过专家管理系统申请暂停评标(评审)。在一个聘期内,专家累计暂停期限超过15个月的,视为自行申请退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直接确定专家。

  (一)国家和省综合专家库没有符合条件专家人选的;

  (二)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招标(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合适专家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随机抽取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

  第四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约请,参加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活动;

  (二)查阅与交易活动有关的文件等资料,对交易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问题,有权要求相关交易主体作出解答或者澄清;

  (三)依法依规独立进行评标(评审),提出评标(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四)对评标(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不在评标(评审)结论上签字,可用书面方式说明理由;

  (五)按照规定获取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

  (六)抵制和检举评标(评审)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要求参加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活动;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择优的原则,根据评标(评审)文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标(评审),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遵守评标(评审)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四)对评标(评审)过程保密,不得泄露评标(评审)文件、评标(评审)情况和在评标(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五)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或者举报评标(评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配合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质疑、投诉、申诉、复议和诉讼等事项;

  (七)参加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专家在评标(评审)前应签署相关诚信声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评标(评审)活动前3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投标人的董事、监事,或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参加评标(评审)活动前3年内与投标人发生过法律纠纷;

  (三)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四)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评标(评审)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专家发现自己与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招标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发现专家与参与评标(评审)活动的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五章 综合专家库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省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综合专家库的管理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加强对综合专家库建立和管理的指导服务。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相关部门和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管理。在省综合专家库管理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一)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会同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省综合专家库,制定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监督管理专家评标(评审)活动等。

  (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专家管理系统的建设、管理和协调使用,以及专家数据的维护;负责办理专家抽取有关事宜;维持进场交易项目(含远程评标或评审项目)评标(评审)现场纪律和秩序,以及专家日常行为的评价等。

  (三)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同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做好省综合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受理所监督项目专家的有关投诉、举报,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等。

  (四)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牵头部门负责会同有关设区市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所辖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专家的使用情况等。

  (五)各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办理专家抽取有关事宜;负责维持进场交易项目(含远程评标或评审项目)评标(评审)现场纪律和秩序,以及专家日常行为的评价等。

  第二十五条 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立省综合专家库内专家个人电子档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专家个人情况,包括个人申请书或推荐书以及有关证明材料,入选省综合专家库的审查过程及结果的记录;

  (二)专家履职计分情况;

  (三)信用情况;

  (四)参加培训情况;

  (五)年度考核情况。

  第二十六条 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对专家进行培训。培训分在线培训和现场培训两种。培训考核结果由培训组织方及时登记到专家管理系统中。

  第二十七条 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会同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专家考核制度。

  专家考核实行“一标一评”的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日常考核在专家每次完成评标(评审)工作后由项目监管人员与现场管理人员进行现场考核;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的副场专家考核由主场的项目监管人员与副场的现场管理人员共同考核。年度考核在专家聘任每满1年由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应实时同步至专家管理系统,并以实时短信告知专家。专家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考核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考核不合格的专家,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以专家名义参加评标(评审)活动。

  具体考核细则另行公布。

  第二十八条 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完善专家违规违法行为处理机制,对专家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列入“黑名单”,不得续聘。

  (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省综合专家库专家资格的;

  (二)发生泄露评标(评审)文件、评标(评审)情况和在评标(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三)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四)在评标(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五)以省综合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省综合专家库形象的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的,注销其专家资格。

  (一)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二)因工作调动不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三)因个人原因,经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四)年龄超过70周岁的(两院院士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除外)。

  第三十一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有关规定负责在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上公布对专家的处罚决定、被暂停专家资格和被列入“黑名单”的专家名单。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网络抽取终端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暂停或者取消该抽取终端。

  (一)配置的设备、设施及人员不能满足要求的;

  (二)要求使用人支付抽取费用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抽取程序办理抽取事宜的;

  (四)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专家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省综合专家库工作人员在运行管理维护、抽取评标专家工作中,违反操作要求予以指定或进行暗箱操作的,或故意对外泄露被抽取评标专家有关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可根据具体情况,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我省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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