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园林城市标准和申报评选办法通知
发布日期:2017-02-08 15:31 字体:[ ]

  苏政办发〔2017〕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生态园林城市标准》和《江苏省生态园林城市申报评选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9日      

  

江苏省生态园林城市标准

  一、绿地生态系统构建

  1.依法编制并及时修订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并公布城市绿线。

  2.城市原有自然山水和生态系统得到整体保护,结构性绿地布局合理,山水林田湖等生态空间有机衔接,自然风貌特色充分彰显。

  3.制定生态修复实施计划,受损水体、破损山体及植被、废弃地现状资料详实,城市破损山体生态修复率不低于60%,废弃地生态修复率不低于60%。

  4.城市建成区绿地率不低于36%,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0%,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14平方米,公园绿地10分钟服务圈覆盖率不低于90%,防护绿地实施率不低于90%,道路绿化达标率不低于80%,河道绿化普及率不低于80%,公共设施绿化达标率不低于90%。

  二、自然文化资源保护

  5.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法规政策有效落实山体、水系、湿地、林地等自然生态资源保护要求,保护制度完善、落实到位。

  6.近3年无违规占用绿地等生态资源进行开发建设,无开山采石、填埋自然水系水体、硬化或直化自然河湖岸线等行为。

  7.设区市组织完成市域生物物种资源普查,并制定了《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及实施计划;有珍贵乡土植物培育、应用研究基地并开展相关研究、培育工作,乡土适生植物得到有效保护和推广应用。

  8.近5年无擅自占绿、毁绿事件;逐年划定永久性绿地并向社会公布,制定实施永久性绿地保护办法,公布的永久性绿地面积占城市绿地面积比例不低于20%。

  9.制定重点公园、历史名园、古树名木保护制度,公布保护名录,落实保护措施,风貌和生境保护良好,保护率达100%。

  10.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等得到有效保护,园林园艺技艺得到保护、传承和发展。

  三、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

  11.依法编制并有效实施风景名胜区规划,按规划完成各项目标任务,风景名胜资源得到整体保护,核心景区资源得到重点保护。

  12.坚持低影响建设原则,景点设计精美、尺度适宜、建造精良,并与环境有机协调,文化内涵及地方特色得到彰显。

  13.建设活动依法依规履行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对地形地貌、植被和景区风貌未产生不利影响,近3年未发生严重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14.持续推进风景名胜区环境综合整治,违规建设得到全面清理,景区生态保育和修复成效显著。

  15.景区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设施齐全,服务管理标准规范,能够满足自身发展要求。

  四、公园绿地建设管理

  16.公园体系完善,大、中、小级配合理,类型丰富。因地制宜建设城市综合公园、郊野公园、湿地公园及植物园、体育公园等专类公园,满足城市发展需要。

  17.符合条件的城市公园向市民免费开放,免费开放率不低于95%。

  18.公园配套服务设施完善,满足居民游赏、休憩、健身等需要,并定期举办花事园事及文化活动;纳入城市防灾避险体系的公园绿地,应急避险设施达标率100%。

  19.公园主、次园路林荫化率不低于70%,制定公园道路林荫系统提升方案并逐年实施,硬质广场逐步林荫化。

  20.建立当代名园培育和遴选机制,培育当代经典园林,公园绿地成为弘扬传承园林艺术及地域文化的载体。

  21.公园经营规范,养护管理精细,设施完好,植被健壮,园容园貌整洁优美。

  五、城市绿色开放空间建设

  22.制定城市绿道建设行动计划并逐年推进实施,绿道建设符合规范要求,完成率不低于80%。

  23.道路绿化季相丰富,特色景观路建设有效推进;行道树应用乡土适生乔木比例不低于80%,城市主次干道林荫化率不低于75%,逐步形成林荫系统。

  24.滨水空间有良好的亲水性,植物配置合理,景观环境优美,河道岸线自然化率不低于80%,原有硬质驳岸逐步进行自然化改造。

  25.主次干道两侧可敞开的单位围墙逐步通透敞开,实现绿地共享;近3年新改扩建单位绿化达标率不低于80%,广场、室外停车场林荫化率不低于60%,单位、居住区内部主要道路林荫化率不低于60%。

  26.推动街道、社区的花卉绿植美化,居民阳台、露台、窗台的花卉植物栽植逐年增加,近5年居住区绿化达标率达100%。

  六、绿色技术与园林创新

  27.新建城市绿地符合节约生态型建设要求,地形改造无盲目填、堆、挖现象,土方基本就地平衡,建筑物、构筑物用材满足绿色、经济、美观要求,大树移植得到有效控制。

  28.太阳能、风能等再生能源合理应用,绿化浇灌利用雨水、河湖水及再生水的比例不低于50%,立体绿化有效实施,植物废弃物循环利用。

  29.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中乔、灌木所占比例不低于75%,新改扩建公园绿地乡土适生植物应用率不低于90%,新改扩建居住区和单位绿化乡土适生植物应用率不低于80%。

  30.因地制宜推进园林绿化适宜海绵技术应用,充分结合自然河湖、溪流、湿地等生态基底的滞水、泄洪功能,有效发挥绿地系统的生态、海绵功能,景观良好。

  31.开展园林绿化创新研究与实践,形成有推广示范意义的创新案例,设区市创新案例不少于2个,县级不少于1个。

  七、城市绿色发展

  32.创建完成的省级绿色生态示范区不少于1个,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比例不低于10%。

  33.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90%,且不低于申报年全省平均值,经污水处理厂无害化处理的污泥有效利用率不低于20%。

  34.垃圾填埋场全部达到Ⅱ级以上标准,垃圾焚烧厂全部达到A级以上标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覆盖率不低于60%。

  35.城市道路完好率不低于98%,主要道路、公园、公共建筑等公共场所设有无障碍设施且管理使用良好。

  36.市容环境整洁,秩序管理规范,城市公共设施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管养到位。

  八、园林绿化行业管理

  37.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养护实施有效的技术把关和监督管理;建成规范的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行业管理实现信息化。

  38.有健全的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市场准入机制和专业化的养护管理队伍;绿地养护作业专业规范,日常考核制度、奖惩措施、监管人员到位,养护质量达到相应等级标准要求的绿地所占比例不低于90%。

  39.建立园林绿化企业市场诚信监管机制,信用管理有效实施。

  九、组织制度保障

  40.设立行政和行业管理职能健全的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机构,风景名胜区依法设立统一、职能健全的管理机构。

  41.有稳定的园林专业技术队伍,能有效开展行业技术指导、专业把关、监督考核、组织专业培训与技术交流等工作。

  42.制定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相关法规、规章、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各项制度健全,绿线管理、“绿色图章”、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保护管理等制度有效落实;风景名胜区生态补偿机制逐步建立。

  43.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维护、园林绿地养护管理及科研等方面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满足正常维修、管养及科研需要。

  44.建立行业管理与综合执法权责协调统一的工作机制,违反规划、占绿毁绿、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查处,被破坏的资源得到及时恢复;定期开展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

  十、相关否决事项

  45.建成区绿地率不达标。

  46.公园绿地10分钟服务圈覆盖率不达标。

  47.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未完成编制(修编),或完成编制(修编)但未依法批准实施。

  48.未按照规范要求划定绿线,或未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49.近3年发生重大破坏自然山水生态资源行为被查处后未及时整改,风景名胜区发生重大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被查处后未及时整改。

  50.城市污水处理率不达标。

 

  江苏省生态园林城市申报评选办法

  为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城市工作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绿色生态基础设施在优化城市生态环境、改善城市空间品质、提升人居环境质量等方面的作用,决定自2017年起将“江苏省园林城市”创建变更为“江苏省生态园林城市”创建。申报评选办法如下。

  一、申报

  (一)申报条件。

  江苏省生态园林城市实行申报制,符合以下条件的设区市、县(市)均可申报。

  1.本级政府出台了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目标及实施方案,并已实施1年以上。

  2.在改善城市生态、提升功能品质、优化人居环境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3.对照《江苏省生态园林城市标准》自评达标。

  4.近3年未发生毁绿占绿等破坏园林绿化的重大违法违规事件,未发生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事件。

  (二)申报时间和程序。

  拟申报的设区市应在每年6月30日前,由设区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拟申报的县(市)经设区市政府审核后,于每年6月30日前由设区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

  (三)申报材料和要求。

  1.设区市政府的申报请示。

  2.对照《江苏省生态园林城市标准》逐项陈述说明。

  3.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城市控规划定的绿线及批准、公布文件等。

  4.创建工作技术报告音像片。

  5.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信息系统基础资料。

  二、评选

  (一)资格预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申报城市园林绿化及市政基础设施等相关数据进行核验。

  (二)实地考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通过资格预审的城市组织实地考核,形成考核意见。

  (三)确定候选名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申报材料、实地考核等情况确定候选城市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四)命名公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公示无异议的候选城市报省政府审定批准后命名公布。

  三、其它事项

  (一)已被命名为“江苏省园林城市”的地区,要对照《江苏省生态园林城市标准》,着力完善体系、丰富内涵、提升水平,符合条件的可优先申报“江苏省生态园林城市”。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从获得“江苏省生态园林城市”命名的城市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生态园林城市”。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已获得“江苏省生态园林城市”命名的城市,采取定期核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动态监督。对核查、抽查不合格的城市,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报省政府撤销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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