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7-02-08 15:13 字体:[ ]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112 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已于2016年12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石泰峰    

2017年1月3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三百项,其中,一等奖项目不超过项目总数的百分之十五,二等奖项目不超过项目总数的百分之三十。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