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申请
救助家庭金融资产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1-06 17:48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

苏政办发〔2017〕13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申请救助家庭金融资产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2日

 

 

江苏省申请救助家庭金融资产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提高申请救助对象认定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实施精准救助,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7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救助家庭金融资产信息查询是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在获得授权委托后,通过核对系统向金融机构查询、核实申请救助家庭相关成员的金融资产信息情况。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申请救助家庭金融资产信息的查询,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江苏省申请救助家庭金融资产信息查询工作,由省民政厅、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分工负责。

第五条  省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核对机构)在省民政厅领导下,依法开展核对工作。省核对机构和各金融机构具体负责实施申请救助家庭金融资产信息查询工作。

第六条  申请救助家庭成员金融资产信息查询的内容和分工:储蓄存款、理财产品的余额等信息查询由银行机构提供;股票等信息查询由证券机构提供;保险等信息查询由保险机构提供。

第七条 省核对机构在查询申请救助家庭金融资产信息时,应当取得申请救助家庭成员的授权委托。

第八条   省核对机构应将申请救助家庭成员的授权委托书,以电子版本形式存储于核对系统中,金融机构可随时查询。必要时,可按金融机构要求,将申请救助家庭成员的授权委托书以电子版本形式,随查询的信息一并发送给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可向省核对机构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  省核对机构要建立跨部门、全覆盖、信息共享的核对系统,并根据核对工作的发展情况不断完善。各金融机构应开发与核对系统相匹配的接口软件程序,实现数据网络交换。

第十条 申请救助家庭金融资产信息的传送方式主要有:

(一)通过网络传送。省核对机构将需要查询的人员信息加密后通过网络发送至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根据提供的名单进行查询,并在规定工作日内将资产信息查询结果加密后通过网络反馈省核对机构。

(二)通过物理介质传送。省核对机构将需要查询的人员信息刻录在光盘上,由专人送至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根据提供的名单进行查询,并在规定工作日内将资产信息查询结果反馈省核对机构。

(三)省核对机构与金融机构约定的其他传送方式。

第十一条  省核对机构向金融机构传送申请救助家庭金融资产信息查询需求,由各金融机构按内容和分工进行查询。

查询工作根据申请救助和已获救助的类别,分为即时查询和定期查询。对新申请救助、被举报和有疑点的救助对象,采取即时查询,金融机构应在收到查询需求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反馈;对已获救助的,采取定期查询,金融机构可分批将资产信息反馈给省核对机构,在收到查询需求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因技术或授权等原因,暂时不能实现网络系统查询的,应及时转化为手工查询,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应查询工作。

第十三条  省民政厅要加强省核对机构建设,配齐配强力量,建立工作互通平台,完善管理运行机制。各金融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申请救助家庭金融资产信息查询工作,并督促其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对在申请救助家庭金融资产信息查询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省民政厅、各金融机构应共同做好申请救助家庭信息的保密工作,签订保密协议。对过失或故意泄露申请救助家庭成员信息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金融资产信息核对查询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江苏省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


江苏省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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