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
医保制度相关政策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7-11-24 14:08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

苏人社发〔2017〕341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78号),稳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统一,实现省政府提出的自2018年起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目标任务,现就相关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工作。实现城乡居民应保尽保是人人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前提条件。各统筹地区要加强与公安、民政、财政、扶贫、残联、总工会等部门的沟通衔接和信息比对,重点落实各类医疗救助对象和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参保资助,确保应保尽保。在统筹地区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可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完善参保办法,将新生儿、退伍士兵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等应参保人员及时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注重各类参保信息的比对,避免重复参保。

二、逐步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各设区市要加快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目前实行“一制两档”缴费的地区要用2-3年的时间逐步过渡到同一筹资标准。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标准平均不低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进一步提高财政补助的同时,适度提高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积极探索建立与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挂钩的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机制,动态确定筹资标准,统一政府与个人分担比例。

三、稳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政策。各设区市要按照整合后医疗保障待遇不降低的要求,做好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政策衔接,逐步统一待遇水平。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同一筹资标准的设区市,要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待遇项目和标准。实行“一制两档”缴费模式的设区市,要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依据不同缴费水平合理统一确定同一药品、项目不同个人支付比例,并力争2020年前过渡到同一标准。

各设区市要加快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待遇项目。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重点保障城乡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医药费,以及一般诊疗费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等费用支出,并合理设置门诊统筹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等门诊保障政策。

各设区市要加快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拉开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档次,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分别控制在85%、70%、60%左右,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一般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倍。

各设区市要积极推动将儿童先心病等22类重大疾病(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管癌、胃癌、急性心肌梗塞、Ⅰ型糖尿病、甲亢、结肠癌、直肠癌、脑梗死、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基金支付达到病种付费标准的70%。

各设区市要统一生育医疗待遇。城乡居民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四、充分利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医保定点服务协议,应明确权利义务,就医管理、补偿政策、考核评价、违约责任等内容,村卫生室医保服务由镇卫生院统一管理。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行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按人头付费,促进基层医疗机构提供优质医疗服务。以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为切入点,开展特殊慢性病按人头付费,鼓励医疗机构做好健康管理。结合基金预算管理,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和住院付费总额控制,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7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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