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省重点帮扶县区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7-01-22 14:50 字体:[ ]

  苏政办发〔2016〕15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脱贫致富奔小康工程的意见》(苏发〔2015〕35号)精神,优化财政涉农资金供给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整体效益,支持经济薄弱地区加快发展,现就在省重点帮扶县区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的“聚力创新、聚焦富民,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加大改革力度,创新体制机制,赋予重点帮扶县区统筹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自主权,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切实做到扶贫开发“一个不少、一户不落”,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奠定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通过实施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激发重点帮扶县区内生动力,支持重点帮扶县区围绕突出问题,以农业农村发展规划和脱贫致富奔小康工程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以脱贫致富成效为导向,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共同投入扶贫开发,确保如期实现脱贫致富奔小康目标。

  (三)基本原则。一是渠道不变,充分授权。对纳入统筹使用的省以上各项财政涉农资金,仍按原渠道下达,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重点帮扶县区(国家有明确规定不下放的除外)。二是县抓落实,权责匹配。重点帮扶县区政府为实施主体,根据本地农业农村总体规划和脱贫致富奔小康工程规划,发挥规划的统领和约束作用,统筹整合使用各级财政涉农资金,并对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负总责。三是完善机制,强化监督。通过统筹整合着力解决当前涉农资金管理中政策碎片化、统筹协调不够、管理机制不完善、权责不对等、资金效率不高等问题,重点突出管理体制机制的重建和成功经验的推广。改革完善考核考评制度,转变工作重点,强化监督。四是精准发力,务求实效。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工作要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着力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改善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范围。省定12个重点帮扶县区,具体包括:丰县、睢宁县、灌云县、灌南县、淮安市淮安区和淮阴区、涟水县、响水县、滨海县、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

  (二)实施期限。实施期限暂定为3年(2017-2019年),2017年全面启动,2018年调整完善相关政策,2019年底总结经验并研究后续政策。

  (三)资金范围。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范围是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中央资金主要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林业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旅游发展基金,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等。

  省级资金主要有:扶贫开发资金、农业生产奖补和灾后应急资金、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配套资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滩涂开发)、省级一事一议奖补资金、海洋综合管理及资源环保专项资金、农林渔病害防治及处理经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资金、农产品质量安全资金、农业执法资金、农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资金、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资金、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及防汛抗旱资金、农田水利建设管护资金、绿色江苏资金、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资金、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及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工程资金、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村庄环境整治)等。

  各重点帮扶县区要将设区市下达的涉农资金、县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的扶贫资金纳入统筹整合范围。

  三、工作措施

  (一)下放审批权限。省级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重点帮扶县区开展涉农领域资金统筹整合工作。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分别按照管理权限,依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相关规划任务和政策要求,提出需要重点帮扶县区承担的工作目标和任务,除基本建设、科技创新类专项资金外,省级在下达资金时原则上不确定具体项目,资金项目审批由重点帮扶县区负责。各重点帮扶县区在资金统筹整合中应保障完成各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创新管理模式。各重点帮扶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将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纳入整合范围,在厘清现有各项涉农资金支出方向和范围的基础上,对政策目标、投入方向、扶持环节、管理方式等相近的专项资金进行归并整合为“农业综合发展、农业生产发展、水利发展、林业改革发展、农村社会发展、扶贫开发及其他”等六个大类。每一个大类可规划安排若干个重点项目,以项目为抓手,推进涉农资金实质性统筹整合。在优先保障完成国家和省级批准的规划任务和年度工作计划的基础上,允许突破现有管理制度对资金进行适当调剂使用,但不得用于非农领域。

  (三)改革分配方式。进一步优化省对县转移支付结构,逐步将惠农补贴和扶贫专项资金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减少专项转移支付。大力推进因素法分配财政专项资金,凡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工作任务明确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省财政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研究确定量化指标及权重体系,根据各部门核定的目标任务,采用因素法一次分配下达。

  (四)加大支持力度。省级各部门应在确保存量项目资金支持力度不减的前提下,逐步加大对重点帮扶县区的支持力度,新设立的资金项目和新出台的政策措施应向重点帮扶县区适当倾斜。有关部门不得限定资金在重点帮扶县区的具体用途,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资金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于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成效好,提前退出的重点帮扶县区,省财政将给予适当奖励。

  (五)发挥主体作用。各重点帮扶县区要发挥主体作用,认真编制好本地农业农村发展规划和脱贫致富奔小康工程规划,以规划引领投入,充分发挥贴近脱贫致富一线、管理信息充分的优势,区分轻重缓急,确定好重点扶贫项目和建设任务,协调处理好扶贫项目与其他发展项目的关系,统筹安排好相关涉农资金。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要与脱贫致富奔小康任务挂钩,按照脱贫效益最大化原则配置资源,将脱贫成效作为衡量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工作成果的主要标准。要加强项目库建设,做好脱贫致富奔小康工程项目储备,确保项目成熟一个资金到位一个,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问题。加快项目的组织实施,除分年度实施项目外,一般应在1年内完成。

  (六)改革考核方式。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相应调整对重点帮扶县区相关资金的绩效评价方法,由过去的单项考核为主,改为综合考核为主,由过去的政府部门考核为主,改为政府部门考核与第三方评估相结合,探索建立与涉农资金整合优化改革相适应的综合考核指标体系。省级相关部门组织检查、评价、考核时,对统筹使用资金的,不作为违规事项,也不予以扣分或变相制裁。

  (七)加强沟通协调。省、市各部门要加强与重点帮扶县区的沟通协调,加大支持和指导力度,鼓励先行先试、大胆改革创新,不干预各重点帮扶县区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的整合自主权。同时,应加强行业指导,督促各重点帮扶县区落实好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各重点帮扶县区应主动加强与上级有关部门的沟通协商,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和信息。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机制。各重点帮扶县区要把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一项重要措施,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分工明确、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保障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顺利推进。按照边探索、边总结的要求,及时挖掘和梳理各地有效做法和典型经验,适时进行宣传和推广。

  (二)制定工作方案。各重点帮扶县区要制定统筹整合具体实施方案(2017-2019年),包括基本情况、开展统筹整合工作的必要性、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主要内容、具体建设任务、工作程序和保障措施等,于2017年2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等部门备案。

  (三)推行公开公示。推进政务公开,各有关部门应将涉农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工作进度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各重点帮扶县区要在本地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开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并实施扶贫项目行政村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格监督评价。各重点帮扶县区对财政涉农资金管理监督负首要责任,帮扶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委会要深度参与涉农资金和项目的监督管理。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统筹整合工作进展情况的跟踪督查,帮助、支持和指导各重点帮扶县区落实工作任务,对各重点帮扶县区监管职责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各级财政、扶贫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绩效评价,并将其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评价结果以本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名义通报。对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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