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关于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1-13 14:34 字体:[ ]

  苏政发〔2016〕15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强化各级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加大治污减排力度,加快推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和生态文明建设,省人民政府决定,“十三五”期间在全省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的财政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

  政策实施对象为全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挂钩标的

  2016年,将各市、县(市、区)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四项污染物总量作为考核挂钩标的。同时,将太湖流域各市、县(市、区)总磷、总氮排放量纳入考核挂钩标的。

  2017年起,在2016年基础上将各市、县(市、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和非太湖流域各市、县(市、区)总磷、总氮排放量纳入考核挂钩标的。

  省财政将依据考核挂钩标的收取污染排放统筹资金。纳入标的的污染物种类可结合环境变化和政策执行情况作适当调整。

  三、统筹标准

  根据各市、县(市、区)每年排放的污染物总量,由省财政对苏南、苏中、苏北地区,2016-2017年分别按每吨(总磷按每百公斤)1500元、1200元、1000元收取污染排放统筹资金;2018年后逐步提高收取标准。

  四、返还奖励

  (一)考核返还。根据污染物减排考核结果,对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市、县(市、区),按收取该地区资金总额的40%返还。对未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市、县(市、区),适当降低返还比例,减排任务中有一项未完成的,返还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以此类推。

  (二)环境质量达标奖励。对PM2.5、AQI和考核断面达标率等三项主要环境质量指标达到省定任务的市、县(市、区),分别按收取该市、县(市、区)资金总额的10%、10%和20%进行奖励。

  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由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订。

  五、资金使用

  返还和奖励资金由各市、县(市、区)全部用于环境治理与保护。其余资金由省级统筹用于支持全省开展“两减、六治、三提升”环保专项行动,以及跨流域、跨区域重大环境治理与生态文明建设。

  六、组织实施

  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的财政政策由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共同组织实施。省环保厅负责污染物排放总量和环境质量指标的核算、下达和考核工作。省财政厅根据省环保厅提供的年度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减排量、环境质量考核情况,核定各地年度资金收取、返还及奖励金额,纳入省与市县年终财政结算。

  各市、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加大治污减排工作力度和资金投入,并按规定统筹使用返还和奖励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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