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1-13 14:54 字体:[ ]

  苏政发〔2016〕15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6日  

 

 

  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5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作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强化污染者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通过试点示范、案例实践,到2017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形成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社会氛围,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者形成震慑,初步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

  ——建立政策法规体系。初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实施机制,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并纳入相关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

  ——完善技术支撑体系。认真落实国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各项制度、标准和规范。推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机构建设,尽快形成评估能力。

  ——开展典型案例实践。强化部门职责,加强案例分析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发挥典型案例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的检验校正和示范指导作用。

  二、试点主要内容

  2017年6月底前,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规定的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重点水功能区和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禁止开发区发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以及其他造成严重影响的环境事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

  (一)明确赔偿范围及相关主体。

  1.赔偿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的费用、应急处置费用、环境监测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鼓励开展环境健康损害赔偿探索性研究与实践。

  2.赔偿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3.赔偿权利人。省政府是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受省政府委托,省环保厅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组织协调工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矿产、土地、水资源、耕地、森林及湿地、渔业(淡水)资源等损害的索赔工作。

  (二)健全规章制度及管理体系。

  1.细化启动与磋商程序。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省政府可委托相关部门启动赔偿磋商程序。2016年,研究出台《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启动与磋商工作规则》,明确索赔启动条件、赔偿程序、赔偿依据、磋商主体、磋商原则、磋商内容等。

  2.完善诉讼规则。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探索损害赔偿磋商与诉讼程序的衔接规则,2016年,省法院要研究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需要的诉前证据保全、先予执行、执行监督等制度,结合试点情况,提出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立法和制定司法解释建议。相关部门鼓励、支持、引导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3.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对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各级财政对本区域范围内生态环境损害替代修复给予必要保障。

  4.建立监督机制。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2016年,省检察院出台《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监督管理办法》,对索赔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予以责任追究。

  5.推进信息公开。2016年,省环保厅出台《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办法》,明确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开展信息公开的程序、方式、内容等。

  (三)加强评估机构培育与建设。

  1.推进司法鉴定评估专业机构建设。2016年,省司法厅研究制定《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工作程序》和《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机构管理办法》,保障鉴定评估机构独立开展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并做好与司法程序的衔接。

  2.加强鉴定评估专业队伍建设。组建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及专家库。加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法律法规、技术方法、标准规范等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能力和专业素质。

  (四)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实践。

  1.开展损害赔偿。环保、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试点期间分别至少完成1起生态环境损害的索赔工作,并做好案例分析研究和经验总结,提交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报告,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提出意见建议。

  2.开展探索性研究。针对环境健康损害赔偿基线确定、环境污染与健康损害因果关系判定、损害数额量化等环境健康损害赔偿鉴定关键环节,开展探索性研究与实践,加强技术与标准研究,推动环境健康损害评估管理与技术体系建设。

  3.开展修复工作。赔偿义务人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义务人无能力开展修复工作的,可以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修复资金由赔偿义务人向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支付。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委托修复的,相关部门前期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结合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开展替代修复。

  4.鼓励公众参与。创新公众参与方式,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生态环境修复或赔偿磋商工作,强化公众意见反馈处理。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诉讼裁判文书和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报告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明确任务分工,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省法院、检察院以及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司法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水利厅、卫生计生委、海洋与渔业局、法制办、林业局等为成员单位。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

  (二)注重协调配合。省环保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并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修复效果后评估等业务工作。省法院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审判工作。省检察院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检察工作。省财政厅负责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工作。省水利厅负责水功能区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组织实施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省环保厅负责开展环境健康问题调查研究。

  (三)落实经费保障。试点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积极争取国家发展改革、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资金支持。

  (四)加强考核监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按月通报进度、按季督查、半年小结、全年考评”要求,建立试点工作考核评估机制,细化、分解各部门在试点中的目标任务,形成严考核、硬约束的工作机制。建立联络员制度,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采集信息资料,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准确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省政府督查部门牵头负责对各部门试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2016年底和2017年6月底前,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向领导小组报告试点进展情况和试点工作总结。

  在开展试点时,应综合考虑部队实际需求。一是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过程中,应建立军地协调机制,涉及部队的,及时通报有关情况。二是涉及部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由省军区牵头,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军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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