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行政复议时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1-13 15:07 字体:[ ]

苏政办发〔2016〕14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依法、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规范行政复议时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行政机关未告知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

  二、因不动产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的,其他案件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5条第1款第4项计算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且公告中未明确届满日期的,自公告张贴之日起满60日视为公告期届满。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作为而申请行政复议的,其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计算,不考虑当事人是否知晓行政复议的权利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五、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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