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6-09-28 09:56 字体:[ ]

  苏政发〔2016〕11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进一步深化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71项行政审批等事项、下放9项行政审批事项、委托设区的市、县(市、区)实施53项行政审批等事项。其中涉及法规调整的,依照法定程序在修改相关法规条款后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等项目,要及时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进行变相审批。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等项目,要抓紧完成工作衔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对委托实施审批的项目,委托部门不得截留审批环节,确保委托事项的受理、审查、发证等所有审批环节委托到位。省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各市、县(市、区)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研究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权责利一致的原则,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切实提高承接能力和审批效率,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实施情况,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坚持“简”字当头,把企业开办时间压缩了多少、项目审批提速了多少、群众办事方便了多少,作为衡量改革成效的具体标准,把简政放权推向纵深。创新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到放管结合,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升现代治理能力,建设服务型政府。

 

  附件:取消和调整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2日   

取消和调整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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