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6-09-14 15:26 字体:[ ]

苏政发〔2016〕10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一样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需要全社会共同关爱。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关系到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关系到我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留守儿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保护,突出问题导向,强化家庭监护的主体责任和政府保护的主导责任,引导群团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关爱服务,努力减少儿童留守现象,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基本原则。

  ——突出家庭尽责。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强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促指导,监督监护人履行法定责任,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

  ——强化政府主导。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属地责任,强化民政等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统筹各方资源,形成工作合力。

  ——引导社会关爱。鼓励基层组织、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行动,形成全社会关心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坚持标本兼治。统筹城乡发展,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等问题,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司法等手段,分类施策,精准帮扶,从根本上解决儿童留守问题,构建具有江苏特色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体系。

  (三)工作目标。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救助保护机制。到2020年,全省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法律法规和保障机制更加完善,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农村留守儿童现象明显减少,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二、完善服务体系

  (一)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各地要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强化家庭监护责任意识,监督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3岁以下儿童的父母应与其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3-6岁儿童应入园接受学前教育,学龄儿童必须接受义务教育。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监护能力缺失的父母要与村(居)委会签订监护责任书,落实监护责任,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子女加强沟通交流,及时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社会交往情况,让留守儿童感受父母的关爱,增进家庭亲情。

  (二)落实政府主导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认真组织开展关爱保护行动,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县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包括流动、流浪、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和指导责任,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要建立精准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一人一档,实行动态管理,分类开展关爱保护工作。要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家庭监护缺失评估和帮扶。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心理疏导和咨询服务。要发挥村规民约作用,村(居)委会要督促家长安排适龄儿童及时入学,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

  (三)加大教育帮扶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义务教育政策,加大教育救助力度,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失学。农村留守儿童较多的学校要设立心理咨询室,配备专(兼)职心理咨询老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促进农村留守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要开辟专门场所,配备电脑、电话以及网络,免费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通讯等关爱服务。要对农村留守学生实施全程管理,引导和保障学生与家长定期联系、沟通交流。要建立农村留守学生成长档案和适龄未成年人辍学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将相关信息书面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驻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并通报其父母或监护人,由政府、学校和父母或监护人共同做好辍学、失学儿童的劝学、返学工作。要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增强农村留守儿童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寄宿制学校要优先安排农村留守儿童寄宿,校车优先满足农村留守儿童需要,完善教职工值班制度,落实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防止农村留守学生受社会不良风气的侵染。

  (四)发挥群团组织关爱服务优势。各级妇联、工会、共青团、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积极作为,发挥自身优势,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辅导等关爱服务。工会、共青团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少先队员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妇联要依托妇女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有针对性地对失学辍学、留守流动、监护缺失等困境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抚慰、精神慰藉,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实现服务活动常态化。残联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工作。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党员、老教师等离退休老同志,利用社区校外教育辅导站等场所,开展社区家长课堂讲座和农村留守儿童思想法制辅导教育,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工作。

  (五)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关爱服务。大力倡导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引导其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和家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引入市场机制,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设立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财税部门要依法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鼓励爱心家庭依据相关规定,为有需要的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家庭寄养、委托代养、爱心助养等服务,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亲情。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为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帮助。鼓励吸纳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就业的企业积极创造条件,定期让儿童父母回乡或接纳儿童进城团聚,为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履行监护照料责任提供便利。

  三、健全工作机制

  (一)建立预警排查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建立和完善农村留守儿童预警排查制度,村(居)委会要定期走访、排查,加强对寒暑假等重点时段、重点事故点和重点农村留守儿童的排查,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成员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及时录入全省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信息系统,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要定期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健康、安全风险评估,对易遭受健康、安全侵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做到提前介入、及时响应、积极干预,防止受到意外伤害。

  (二)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三)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发现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公安机关要联系其父母立即返回或要求确定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发现留守儿童失踪时,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或者社会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上述两种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提供事实依据。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健全评估帮扶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相关部门有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通报后,应及时会同民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计生、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在村(居)委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亲属、群团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境况、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基本生活。

  (五)强化监护干预机制。村(居)委会要会同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及时劝诫、制止,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委托临时监护,产生费用由其父母或委托监护人承担,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等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等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6个月以上导致其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委会、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四、着力减少儿童留守现象

  (一)引导农村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各地要大力发展县域经济,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农村留守儿童较多的苏中、苏北地区要积极承接苏南等地区产业转移,加快发展地方优势特色产业,为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提供便利条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返乡农民工项目、技术、资金和信息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或创业项目,开展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吸引更多的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农村留守儿童。

  (二)推进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市民化。各地要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对符合落户条件的要有序推进其本人及家属落户,着力解决在城镇就业居住时间长和举家迁徙农业转移人口的落户问题。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要纳入保障范围,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让更多的农村留守儿童能够随同父母进城上学、生活。对不符合落户条件的,要积极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倡导用工单位、社会组织和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提供更多帮助,使其未成年子女融入城镇社会,健康、安全成长。

  (三)推动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地入学。落实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近入学政策,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开放,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流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省级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教育、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计生、扶贫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残联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备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兼)职人员,村(居)委会设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督导员。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通过购买公益性岗位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

  (二)加强能力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场所建设,各地要充分发挥已有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功能作用,优先满足农村留守儿童的需要。农村留守儿童较多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利用现有的教育、民政、文化公共服务场所,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服务工作站、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各地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阵地要有固定场所、统一标识、完善设备、经费保障、儿童档案等,真正发挥阵地作用。要大力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农村留守儿童关爱阵地,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看护照料。各级财政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拓宽资金筹措渠道,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有力资金支持。

  (三)加大宣传引导。各地要系统宣传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理念、政策法规和方式方法,提高全社会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知晓度和认同度。开通网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栏,公布关爱保护救助热线电话,建立起畅通的求助绿色通道。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促进全社会关注、关心、关爱农村留守儿童。

  (四)强化激励问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工作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进行经常性指导和跟踪问效,严格监督考核,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措施不实、工作不力的,特别是对底数不清、风险隐患排查不到位、突发事件处置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各市、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本实施意见的执行情况,省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6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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