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8-24 15:59 字体:[ ]

苏人社发〔2016〕203号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阶段性将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个人缴费比例仍为8%,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仍为20%。

  二、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组织实施,确保政策尽早落地生效。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机关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今年5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当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和结算工作。

  三、各地要加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力度,做实缴费基数,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基金收支缺口较大、备付能力较弱的地区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补贴力度,保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1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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