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8-24 15:51 字体:[ ]

苏价规〔2016〕7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7月22日       

 

江苏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管理,规范病房床位价格行为,促进医疗资源优化配置,满足基本医疗及不同层次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6〕1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卫生行政部门审定,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公立医疗机构。

  第三条 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形式。

  双人间床位、三人间床位、四人及以上多人间床位、层流洁净病房床位、监护病房床位、特殊防护病房床位、新生儿床位等床位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为最高标准,各医疗机构具体执行价格可以向下浮动,不得上浮。

  单人间、套间病房床位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定价。

  第四条 各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项目和具体价格按隶属关系由相应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级核定:

  (一)在宁省(部)级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项目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和核定。其他省(部)级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项目和价格由所在地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并报省备案;

  (二)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指导价格,核定辖区内城市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项目和具体价格;

  (三)县(区)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不突破省辖市制定的指导价格水平之内,核定辖区内县(区)级和基层公立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病房床位项目和具体价格。

  第五条 制定或者调整病房床位价格,应当履行成本监审程序,以病房床位成本为基础,结合财政补助、供求状况、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医保基金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注重区域间价格水平的衔接与平衡,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相对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综合考虑价格指数、医保基金支付能力、医疗费用支出水平等相关政策,适时调整病房床位项目支付标准。

  第六条 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病房床位,包括套间床位、单人间床位、双人间床位、三人间床位、四人及以上多人间床位、层流洁净病房床位、监护病房床位、特殊防护病房床位、新生儿床位和门/急诊留观床位。其中,三人间床位、四人及以上多人间床位数不得低于医院登记总床位数的50%,单人间、套间病房床位比例不得超过登记总床位数的10%。

  第七条 公立医疗机构因病房新建、改建或执业地点变更导致病房床位设置发生变化的,应当先经卫生计生部门审核变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新建、改建的病房正式使用30个工作日前,报相应的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病房未竣工完成、物品设施未配备到位以及未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的,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予受理其核定价格的申请。

  第八条 公立医疗机构因特殊原因突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床位数临时加床的,加床床位执行简易病床床位价格;病房内原床位执行加床后实际床位数价格。简易病床床位费不得超过四人及以上多人间床位费价格的40%。

  第九条 在核定病房床位价格时,病房设施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应当根据项目内涵在规定价格基础上降低床位价格(精神病专科等特殊设置病房除外),具体办法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三人间、四人及以上多人间合计床位数占公立医疗机构登记总床位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双人间病床价格应当相应降低。

  第十条 病房床位费一律按计入不计出的办法计算,即入院当天计算床位费,出院当天不计算床位费;当天入院当天出院的按一天计算床位费。

  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意愿安排病房床位,不得强制患者入住高档次的病房。

  第十一条 公立医疗机构应当落实病房床位价格公示制度,在收费处、住院处等显著位置公示住院病房床位的种类及价格,有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公示到病区,做到基本设施条件、服务内容、服务规范等事项的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经审批核定的病房床位比例及各类病房床位的价格,加强病房床位的服务和收费管理,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价格、扩大收费范围和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不得擅自变更病房床位比例、减少服务设备设施、降低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价格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的,由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原《江苏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费〔2005〕213号附件4)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分类

 


苏价规7附件-1.doc
苏价规7附件-2.doc
苏价规7附件-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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