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6-08-24 15:34 字体:[ ]

苏政发〔2016〕9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我省有479.3万残疾人,涉及全省五分之一家庭,是一个数量多、影响大、特别需要关心帮助的特殊社会群体。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工作,采取一系列扎实有效措施,推动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残疾人生活质量明显提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日益改善。但必须看到,我省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还不够完善,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和小康实现程度与全省平均水平仍有不小差距。没有残疾人的小康,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全面小康。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是贯彻“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举措,是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新江苏的必然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策部署,以残疾人共建共享“两个率先”为目标,以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为重点,以完善残疾人事业科学发展机制为保障,进一步强化残疾人就业保护政策,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强化残疾人托底保障政策,提高残疾人福利水平,加强和改进残疾人服务,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环境,加大社会帮扶力度,促进残疾人实现全面发展,增强残疾人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强化目标管理和责任考核,不断加大政策支持和经费投入力度。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加大对残疾人的帮扶。

  坚持就业优先,强化保障。坚持劳动福利型发展方向,强化康复和教育培训,激励残疾人自强自立,提高素质和能力,促进残疾人创业就业。按照“普惠加特惠”的原则,完善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要的专项社会保障政策,重点提高无业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

  坚持立足基层,完善服务。加大对基层残疾人服务设施的投入,增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助残服务功能,完善以专业服务机构为骨干,以村(社区)服务平台为主体,以家庭服务为基础,涵盖残疾人就业、教育、康复、辅具适配、托养、文化、体育、维权和无障碍等基本内容的服务网络。

  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既着眼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尽快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又注重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充分考虑地区差异,使残疾人小康进程与当地全面小康进程相协调、相适应。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残疾人与当地人民同步实现小康。

  实现残疾人就业服务全覆盖。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普遍享有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就业能力鉴定和职业推介等就业服务。城镇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的青壮年残疾人就业率达到90%以上;农村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的青壮年残疾人转移就业率达到60%以上。

  实现残疾人社会保障全覆盖。残疾人家庭普遍拥有基本住房保障和基本家用电器。残疾人社会救助力度不断加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得到全面落实。有托养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托养服务。残疾人全部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实现残疾人康复服务全覆盖。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逐步扩大。完善贫困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和家庭无障碍改造补贴制度。全面实行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训练和7-14岁残疾儿童巩固性康复训练制度。

  实现残疾人教育服务全覆盖。残疾儿童少年九年义务制教育入学率达98%以上,实现残疾学生从学前到大学全免费教育,残疾人群体综合素质显著提高。

  实现无障碍环境建设全覆盖。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公共服务场所等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信息交流无障碍基本普及,残疾人能平等参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残疾人就业增收工程。

  1.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全面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要建立岗位预留制度,凡在职残疾职工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制定预留岗位目录,专门用于招录残疾人。2018年底前,所有省级党政机关都要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主动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税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征收。落实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补贴和奖励。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和使用情况公示制度,在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将用人单位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和各地文明单位评选内容。

  2.稳定发展残疾人集中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的监督,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其稳定健康发展。积极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特别是服务贸易型企业就地就近吸纳残疾人就业。拓展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项目,优先安排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专产专营,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全面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税收优惠、社会保险补贴、岗前培训补贴,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更多残疾人就业。将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机构纳入基本医保定点范围。在各设区市推动建设盲人按摩医院。

  3.大力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鼓励、支持各类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职业康复机构、工(农)疗机构,以及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大力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提供商业贷款或发放适合其运行模式的信贷产品。有条件的地区可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残疾人辅助性生产劳动项目和产品销售调配中心。建立残疾人辅助性就业项目数据库,将符合条件的产品和服务列入政府采购范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一次性建设、场地租金、无障碍环境改造、生产设备和辅助器具购置,以及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等支出按规定给予相关资金扶持。对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显著成效、发挥积极影响和良好示范作用的单位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提供就业项目、经营场地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补贴或奖励。到2018年,各市、县(市、区)应至少建有1个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场所;到2020年,各乡镇(街道)应至少建有1个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点。

  4.积极拓展残疾人就业创业渠道。各地要合理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等按规定给予扶持。对残疾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优先享受扶持政策,提供优惠服务。创新就业形式,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扶持残疾人实现网络和居家就业创业。推动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机制,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增设残疾人创业孵化区,对依托大众创业孵化平台或利用现有残疾人服务设施创办的残疾人创业孵化园(基地),可给予场地(所)租赁、无障碍设施改造、设施设备购置补助。各地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按不低于10%的比例优先安排适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社区就业岗位应就地就近就便优先安排残疾人,卫生服务中心应安排具有从事医疗按摩资格的盲人就业。各市、县要培育和扶持至少1个吸纳残疾人集中就业的文化创意产业基地。

  5.加大农村残疾人脱贫攻坚力度。对农村残疾人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信息管理系统,健全发现报告、应急处置、帮扶干预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残疾人全部建档立卡,纳入贫困监测体系,作为重点扶持对象,实施精准扶贫,将其收入水平提高和数量减少纳入地方政府扶贫考核指标。加强农村残疾人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有序组织农村残疾人向二、三产业转移就业。支持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发展,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种养业大户等吸纳低收入残疾人就业,按有关政策给予奖励。积极动员组织农村残疾人家庭参与合作经济组织和产业化经营,优先支持扶贫对象家庭参与设施农业、养殖、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增收项目。落实好扶贫小额贷款贴息政策。保障残疾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合法收益。继续实施“农村基层党组织助残扶贫工程”。

  6.切实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和劳动监察。开展典型宣传教育活动,调动残疾人主动就业的积极性。加强全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搭建残疾人生产产品和服务的展示与销售平台,拓宽残疾人创业就业渠道。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向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办理就业创业证等就业服务。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建立与就业成效挂钩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绩效考核制度。各地对推荐残疾人成功就业的各类社会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适当补贴,对残疾人自主参加职业培训、创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按规定给予补贴。开展残疾人职业能力测评工作,提高就业岗位推介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使用残疾人职工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开展残疾人职工权益保护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残疾人劳动保障权益。

  (二)实施残疾人托底保障工程。

  1.完善困难残疾人救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确保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以及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残疾人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并根据残疾人身心特点,提供适宜的基本康复和照料服务。各地供养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专业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探索开设残疾人专业服务供养机构,逐步改善供养条件,提高供养水平。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按规定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2.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16〕15号),切实保障和改善残疾人基本生活。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优先考虑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优先考虑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逐步扩大到其他非重度残疾人,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各地可按照残疾人的不同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提高制度精准性,加大补贴力度。

  3.加大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成年无固定收入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参保费用,分别实行补贴和全额代缴政策,帮助残疾人普遍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有条件的地方扩大资助范围、提高资助标准,提升参保档次。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落实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医保报销政策,逐步提高医疗康复项目和人工耳蜗产品报销比例,扩大报销范围。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展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和康复、托养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

  4.优先保障残疾人基本住房。深化落实城乡生活困难残疾人住房保障政策,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并在选择房源、楼层等方面给予照顾。各地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符合危房改造政策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按照农村危房改造的政策要求,采取制定实施分类补助标准等措施,对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家庭给予倾斜照顾,确保到“十三五”末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有条件的地方可组织实施残疾人宜居、亮居工程,进一步改善残疾人住房条件。

  (三)实施残疾人服务普及工程。

  1.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全面落实0-6岁残疾儿童免费基本康复服务政策,对7-14岁脑瘫、孤独症巩固性康复给予补贴。逐步完善贫困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和家庭无障碍改造补贴制度。全面落实贫困精神残疾人免费基本用药政策,逐步增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中的精神类药品品种和数量。全面落实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贫困精神残疾人住院免费救治政策,逐步取消精神障碍门诊特殊病种起付线。落实《江苏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0-2020年)》,有效控制因遗传、疾病、意外伤害、环境及其他因素导致的残疾发生和发展。依托专业康复机构指导社区和家庭为残疾人实施康复训练,将残疾人社区医疗康复纳入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内容。建立三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康复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与康复服务机构的双向转介服务机制。

  2.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将义务教育从盲、聋、智障三类残障扩大到所有残障类别,通过义务教育学校入学、普通学校随班就读、送教上门等方式,实现义务教育全覆盖、零拒绝。逐步普及残障儿童学前教育和残障儿童高中阶段教育,义务教育阶段、高中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按当地普通同级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8倍以上拨付,实施残疾学生从学前到大学全过程免费教育。积极探索融合教育,建立跨部门、跨领域合作的特殊教育支持保障体系。依托特殊教育学校建立区域特殊教育指导中心,建立覆盖区域的特殊教育管理与指导网络,指导普通学校实施个性化教育,提高残障儿童少年就近入学质量。加大残疾学生资助力度,在高中阶段学校就读的,免收学费并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在普通高校就读的,免收学费并逐步免除住宿费;对在普通高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家庭困难的残疾人子女,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补贴等政策待遇。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严格执行国家特教津贴相关政策。教育类康复机构、托养机构教师享受特教学校教师同等待遇。从事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指导、就业服务人员和手语翻译人员等直接从事残疾人教育、培训人员享受特教津贴。

  3.加强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加强市、县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规范化建设。加快省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残疾人康复、托养、辅助性就业等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整合现有基层残疾人服务资源,依托各地公共社区服务中心,以开展辅助性就业为重点,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建立“残疾人之家”,综合开展残疾人康复、托养、文化、体育、信访接待等服务。对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补贴。鼓励各地创办精神残疾人工(农)疗站、脊髓损伤者“中途之家”、残疾人心理康复中心和各类残疾人兴趣小组等新型社会助残服务组织。

  4.加强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大力开展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进社区、进机构、进校园、进家庭活动。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设立盲人阅览室并配备盲文图书、有声读物和阅听设备,配备盲人电脑。扶持盲人读物、残疾人题材图书和音像制品出版,扶持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团体。普及残疾人群众性文化体育,开发适合不同类别残疾人的文化娱乐和体育健身项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公园应免费对残疾人开放。残疾人托养、康复、就业等集中服务机构以及社区文化体育场所应定期开展残疾人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定期举办残疾人体育运动会和各类文化艺术展演,选拔优秀选手和作品参加国内外体育文化竞赛和交流活动。

  5.全面推进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深入开展国家无障碍环境市、县创建工作。加大对国家机关、特殊教育、医疗康复、社会福利等服务机构,交通运输、旅游景点等公共服务场所,以及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小区(居住建筑)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力度,加快推进农村无障碍环境建设。全面落实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政策,逐步实现全省统一免费。建立健全信息无障碍标准体系,加快推进政务信息无障碍发布,县级以上电视台每周免费开播手语新闻节目并加配字幕。各地电视台转播重大活动时,应同步安排手语服务。

  (四)实施残疾人社会关爱工程。

  1.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鼓励以服务残疾人为宗旨的各类公益慈善组织发展,积极动员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残疾人事业捐赠,落实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探索公众募捐、网络募捐等新途径。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开展为贫困残疾人家庭募集基本生活用品和家用电器活动,2018年以前基本实现贫困残疾人家庭有彩电、洗衣机和热水器的目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为贫困残疾人家庭募捐电脑、手机等,改善贫困残疾人家庭生活品质。鼓励各地对低保外成年无固定收入残疾人家庭参照低保对象给予生活用电、水、气、暖、通讯、有线电视费用减免或补贴。推动各地制定聋人、盲人收发手机信息、上网和收看有线电视费用优惠减免等政策。

  2.广泛开展志愿助残服务。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培育各类志愿助残项目,建立基层志愿助残阵地,健全志愿助残工作机制。大力开展“志愿助残阳光行动”等各类志愿助残活动。组建省、市、县三级助残志愿者协会,开展助残志愿服务技能培训,提高志愿助残服务质量和专业化水平。定期对优秀助残志愿者进行表彰。提倡在单位内部、城乡社区开展群众性助残活动,鼓励青少年参与助残公益劳动和志愿服务。

  3.加快发展残疾人服务产业。将残疾人服务业纳入全省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社区综合性服务项目,加大财税、金融、土地和公用事业对残疾人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力度。鼓励发展盲文印刷出版、手语翻译等残疾人服务业。制定残疾人服务行业管理制度,发挥残疾人服务行业组织自律监督作用。重视和支持残疾人服务领域的科研、引进、应用和创新。鼓励省内残疾人辅助器具生产企业开展新品研发和技术推广,促进相关产业发展。健全残疾人服务专业职称评定体系,加快培养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

  4.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以残疾人康复、托养、护理、就业培训、文化体育等服务为重点,建立并完善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相关标准、程序、规范和评价机制,大力培育助残社会组织,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各市、县(市、区)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指导性目录,并进行动态管理。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注重提高残疾人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为各地实现小康程度评估指标、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发挥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职能,及时解决突出困难和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级残联要进一步规范残疾评定程序,加强残疾人证管理,推进残疾人证智能化工作,做好底数核查,履行好“代表、服务、管理”职能。

  (二)完善工作保障机制。各级财政要按照支出责任合理安排所需经费,大力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加大社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对残疾人事业的支持力度。将基层残疾人服务网络纳入以社区为基础的城乡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改善服务条件,增强服务能力。加强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建设,推动纳入社工管理体系,按公益岗位设置和有关规定发放岗位补贴。开发建设全省残疾人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实现与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的数据交换和共享。建立健全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完善残疾人口综合信息。

  (三)强化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着力推动残疾人就业、教育、残疾预防和康复以及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法制化进程,制定完善配套政策和标准体系。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强化残疾人维权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好残疾人工作主体责任,制定涉及残疾人利益的重要政策要征询残疾人代表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维护残疾人合法利益诉求。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形成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理念,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把扶残助残作为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单位创建条件,并实行动态考核。宣传、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加大对残疾人实现小康重要意义的宣传力度。鼓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积极参与和融入社会,与全省人民一道共创共享全面小康社会。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按照职责和重点任务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市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开展残疾人小康进程监测,督促检查本意见落实情况,重大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省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日

 

 


苏政发附件-1.doc
苏政发附件-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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