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江苏省淮河流域重点平原洼地近期治理工程建设范围内新建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6-08-02 16:24 字体:[ ]

苏政发〔2016〕91号 

  江苏省淮河流域重点平原洼地近期治理工程,是国务院批复的《淮河流域综合规划》《淮河流域防洪规划》以及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关于切实做好进一步治理淮河工作的指导意见》确定的重点平原洼地治理工程之一。为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全面准确做好工程建设征占地范围内实物调查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和水利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0〕33号)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实施江苏省淮河流域重点平原洼地近期工程,可进一步提高我省重点平原洼地防洪排涝能力,改善易涝低洼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对于促进流域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工程沿线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广大群众要积极支持工程建设,配合做好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

  二、江苏省淮河流域重点平原洼地近期工程主要包括里下河、黄墩湖、南四湖3片洼地治理,总治理面积约6278平方公里。工程征地、占地涉及徐州市邳州市、睢宁县、丰县、沛县、铜山区,南通市海安县,淮安市淮安区,盐城市阜宁县、建湖县、盐都区、射阳县、滨海县,扬州市宝应县、江都区,泰州市姜堰区、兴化市、海陵区,宿迁市湖滨新区,共7市18县(市、区),初步征占地范围由省水利厅及设计单位明确,最终按国家批准的范围执行。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工程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已批准的项目不再建设,在建的项目停止建设。违反规定进行建设的,一律不予补偿。

  四、自通告发布之日起,除因新生儿出生、婚嫁、军人转业退伍、大中专毕业生分配等国家政策允许迁入外,禁止其他人口迁入征地、占地范围。违反规定擅自迁入的人口,不予移民安置。

  五、工程沿线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省水利厅以及设计单位做好征地、占地范围内各项实物调查工作,并对各项实物调查成果出具认可意见。

  六、工程征地、占地范围内的所有部门、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通告规定,积极支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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