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6-06-24 09:53 字体:[ ]
苏政办发〔2016〕5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农业是用水大户,也是节水潜力所在。为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生产方式转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要求,紧密结合江苏实际,现就推进全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治水方针,围绕保障粮食安全和水安全,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用水需求管理,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逐步建立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促进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两手发力。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合力推进农业水价改革,促进农业节水,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作物合理用水需求,在核定用水量内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
  ——坚持综合施策,系统推进。加强农业水价改革与其他相关改革的衔接,综合运用工程配套、管理创新、价格调整、财政奖补、技术推广、结构优化等举措系统推进改革。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综合考虑自然条件、水土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作物种植结构等因素,结合土地流转、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先易后难,有计划、分步骤、分类推进。
  ——坚持供需统筹,注重实效。既要强化供水管理,健全运行机制,提高供水服务效率,也要把需求管理摆在突出位置,全面提高农业用水精细化管理水平,推动农业用水方式转变。
  (三)总体目标。用5年左右时间,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基本建立,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措施普遍应用,农业种植结构实现优化调整,促进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
  二、重点任务
  (四)完善供水计量设施。加快供水计量体系建设,新建、改扩建工程要做到量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期发挥效益,尚未配备计量设施的已建工程要抓紧改造。3年内全面完成小型提水灌溉泵站计量设施;“十三五”末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全部实现斗口及以下计量供水,有条件的地方要计量到户;主要取水口门安装计量监控,实现在线监测;一般中型灌区和重点小型灌区基本实现取水计量有效监测。
  (五)建立农业水权制度。以县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按照灌溉用水定额,逐步把指标细化分解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户等用水主体,落实到具体水源,明确水权,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定期修订发布农业灌溉用水定额。鼓励用户转让节水量,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单位可予以回购;在满足区域内农业用水的前提下,推行节水量跨区域、跨行业转让。
  (六)加强农业取水许可管理。严格农业取水许可审批,明确审批主体和对象,规范取水许可证发放,加强农业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到“十三五”末,全省农业取水许可基本实现全覆盖,农业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明显加强,取水许可制度在农业用水中得到有效落实。2017年,基本完成供水水源集中的大型和重点中型灌区取水许可证发放工作;2018年,全面完成供水水源分散的大中型灌区取水许可工作;2019年,基本完成重点小型灌区取水许可管理。
  (七)提高农业供水效率和效益。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做好工程维修养护,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强化供水计划管理和调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成本控制,建立管理科学、精简高效、服务到位的运行机制,有效降低供水成本。到“十三五”末,全省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提高到0.6以上。加强水费计收与使用管理,统筹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建立省级财政农田水利资金投入激励机制,重点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积极性高、工作有成效的地区倾斜。
  (八)大力推广农业节水技术。在稳定粮食产量和产能的基础上,因地制宜调整优化种植结构,建立作物生育阶段与天然降水相匹配的农业种植结构与种植制度。大力发展管道灌溉以及喷滴灌等高效节水设施,集成发展水肥一体化、水肥药一体化技术,积极推广农机农艺相结合的深松整地、覆盖保墒等措施,提升天然降水利用效率。开展节水农业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科学用水技术水平。到“十三五”末,全省节水灌溉工程面积占耕地面积比例达60%以上。
  (九)统筹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和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以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为牵引,统筹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和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做到同步计划、同步实施、同步验收。总结推广试点地区成功经验,加快完善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体系。积极探索将财政投资形成的农田水利设施资产转为集体股权的有效办法。规范农田水利设施产权移交给产权主体的程序要求,颁发产权证书。将使用权和管理权移交给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组织、受益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探索产权所有人以农田水利设施作为抵押,取得金融贷款支持的有效途径。指导产权所有者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建立并落实工程产权所有者筹资为主、财政补助为辅的工程管护经费长效机制。2017年,基本实现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明晰、权责落实、经费保障、管用得当、持续发展”的目标。
  (十)加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探索创新终端用水管理方式,鼓励发展农民用水自治、专业化服务、水管单位管理和用户参与等多种形式的终端用水管理模式。支持发展和壮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依法进行登记注册,进一步明确功能定位,拓展服务范围,健全管理机制,探索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向农村经济组织、专业化合作社等多元方向发展,扶持其成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的主体,发挥其在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
  (十一)完善农业供水价格管理体制。农业水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大中型灌区农业水价实行政府定价。小型灌区农业水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备条件的可由供需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协商定价。实行政府定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农业用水成本核算核定农业用水价格;实行协商定价的,应报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水利部门备案。在核定的农业水价之外,不得再收取机电灌排费等任何农业水费。
  (十二)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用户承受能力等多种因素,合理制定供水工程各环节水价并适时调整,供水价格原则上应达到或逐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水资源紧缺、用户承受能力强的地区,农业水价可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农业发展政策等因素,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探索实行分类水价,合理确定各类用水价格,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水价格可高于其他用水类型。严格执行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积极推行农业用水定额管理,逐步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合理确定阶梯和加价幅度,促进农业节水。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
  (十三)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农民承受能力、节水成效、地方财力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重点补贴种粮农民定额内用水。补贴的对象、方式、环节、标准、程序以及资金使用管理等,由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自行确定。逐步建立易于操作、用户普遍接受的农业用水节水奖励机制。根据节水量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节水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户给予奖励,提高用户主动节水的意识和积极性。各涉农县(市、区)在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过程中,要多渠道筹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统筹财政安排的水管单位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工程公益性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翻水费补助、有关农业奖补资金等,落实精准补贴和农业节水奖励资金来源,制定出台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三、保障措施
  (十四)落实地方责任。各地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作为改革重点任务,积极推进落实。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改革时间表和分步实施计划,细化年度改革目标任务,健全部门分工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抓好各项措施落实,每年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改革进展情况。要及时总结改革经验,适时予以推广。
  (十五)加大投入力度。健全完善多元化的农田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真正把农田水利作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来抓。认真落实各项投入政策,特别要落实好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等专项政策,加大农田水利投入力度。创新农田水利投融资体制,发挥财政政策导向功能和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利用民办公助、先建后补、税收优惠、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吸引金融资本、工商资本等社会资金投入农田水利建设和管护。坚持建管并重、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原则,在加大投入的同时,进一步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切实提高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投入的比重。
  (十六)加强监督检查。省、市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价格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对县级改革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重点加强对各地核定农业用水成本及用水价格的指导和帮助,积极鼓励地方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加大对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合规建设运行、正确履职担责、经费收支使用等方面的业务培训和监督考核力度。加强督促检查,抓好跟踪督办,建立定期评估和绩效考核机制,及时分析查找存在问题,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增强改革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
  (十七)强化宣传引导。省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强化水情教育,引导农民树立节水观念、增强节水意识、提高有偿用水意识和节约用水的自觉性,为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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