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救急难”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6-06-24 10:00 字体:[ ]
苏政办发〔2016〕5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开展“救急难”工作,在“托底线、可持续”基础上对社会救助功能再深化,让由于突遇不测、意外伤害、因病因灾等原因陷入生存困境的居民得到及时救助,有效化解人民群众的生存危机,最大程度减少和避免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发生,是社会救助制度的内在要求,是全面深化改革的迫切需要,是以民为本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也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为全面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提出的“救急难”新要求,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利和人格尊严,现就做好我省“救急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掌握急难对象信息
  (一)建立主动发现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社会综合治理网络体系、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内部组织等,建立完善困难群众动态监测网络,加强各类倾向性、苗头性舆情信息的监测、预警和研判,及时发现遭遇急难问题的人员,快速应对处置。有效发挥村(居)委会、驻村干部、社区民警、社区网格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优势,建立群防群助工作网络和“救急难”社区信息员队伍,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协助开展困难排查,掌握困难群众底数和生存现状,认真做好急难对象以及高风险家庭登记和定期入户评估工作,主动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并协助落实,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加强救助资源的统筹衔接,发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等机构在急难对象发现、救助等方面的优势,建立流浪乞讨等急难对象主动救助常态化、规范化的工作机制。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建立社会救助激励机制,对提供急难对象信息、参与急难对象救助的行为视情给予奖励。
  (二)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县级民政部门要开通全国统一的“12349”社会救助热线,建立与当地政务、警务、急救等热线联动机制,畅通困难群众申请救助和急难情况报告渠道。各部门、单位等发现急难对象,应及时通知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县级民政部门,并协助进行救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县级民政部门以及相关责任部门接到求助后,要快速作出响应,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迅速进行分办、转办处置,及时妥善化解急难问题。对因急难问题有可能采取极端行为的,责任部门要积极有效地做好相关工作,并协调专业力量及时干预,进行心理疏导,开展精神慰藉,切实防止危害个人、家庭和社会的事件发生。各地要建立转办工作机制,落实各救助职能部门责任,完善部门间分办、转接流程,明确办理时限。
  (三)建立报告协商机制。在“救急难”工作中,对一些急难求助资金数额过大或是面临急难问题影响社会稳定的,责任部门在做好教育、疏导、协调以及专业力量干预的同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情况。当地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会商,通报情况,研究解决方案,明确落实部门和支持条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及时解决问题,防止出现极端意外事件。对于少数提出不合理要求的对象,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四)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地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健全完善救助对象基础信息库,实现互联互通,并加强与综治部门社会管理、工会、残联等信息系统的信息共享,建立与慈善组织的信息对接平台,加强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不断提高“救急难”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二、扎实做好急难对象救助工作
  (一)完善基本生活救助政策。完善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急难对象纳入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完善临时救助政策,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仍有困难的家庭和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二)健全专项救助政策。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等制度中的“救急难”内容,衔接使用好相关资源,使各单项制度之间互通、互联、互补,构成一个有机的制度体系,形成救助合力,放大救助效应。加大急难救助力度,着力提高救助水平,根据急难对象的不同救助需求,相应实施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及其他方面的专项救助。
  (三)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对于专项救助制度暂时无法满足救助需求,或者缺乏相应救助制度安排的急难事项,要探索建立政府救助资源、社会组织救助项目、公民个人救助意愿与救助对象需求对接的转介服务信息平台,借助慈善机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及爱心人士等社会力量,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及时给予个性化救助。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及邻里互助、结对帮扶等方式,参与“救急难”。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社会组织、驻地大中型企业等设立“救急难”公益基金。
  (四)创新服务方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引入社会工作专业理念和方法技巧,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专业优势,准确判定急难对象的救助需求。进一步完善救助服务方式,在给予遭遇急难居民必要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时,针对不同急难情况的居民开展生活帮扶、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样化、个性化服务。鼓励各类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救急难”工作,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政策性风险分担机制,实行项目化运作、契约化管理,改进社会救助供给方式。
  三、突出“救急难”能力建设
  (一)机构建设。加强各级社会救助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建设,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配齐配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点加强社会救助管理机构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点加强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建设,要依托乡镇、街道服务大厅,按照“求助有门、门里有人、人人全能、能解急难”的建设原则,设立社会救助等综合性“一门受理”窗口,上联政府救助业务部门,下接社区服务平台,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及时转办申请事项,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社区(村)要设立社会救助工作服务站,完善救助协理机制,提高救助工作效率。
  (二)队伍建设。充实社会救助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人员,根据当地区域面积和社会救助对象数量,配备工作人员。通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将社会救助工作部分服务事务委托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或是购买公益性服务岗位,进一步配齐、配强社会救助窗口工作人员,实行专人负责。整合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建立严格的轮值制度,将分散窗口人员集中使用,确保救助受理“门里有人”。建立统一的人员招聘、学习培训和定期轮岗制度,按照培养“全科社工”的思路,建立一专多能的专业化人才队伍,确保救助工作“人人全能”。
  (三)资金保障。各地要发挥公共财政在社会救助中的主体作用,加大财政投入,为“救急难”工作的开展提供资金保障。完善多元投入机制,引导鼓励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为“救急难”提供捐赠。
  四、强化“救急难”工作组织领导
  (一)落实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救急难”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把关心困难群众生活作为密切联系群众的基础性工作,放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位置。要将“救急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政策支持和财政投入力度,健全完善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健全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研究“救急难”工作的常态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统筹解决工作开展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形成综合协调有序、部门协作有力、社会协同有效、群众积极参与的“救急难”工作局面。
  (二)明确部门职责。民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救急难”牵头协调职责,统筹开展“救急难”工作,重点保障急难对象的基本生活救助及医疗救助。各级综治办要充分发挥综合治理体制机制优势,加强检查考核,推动工作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做好因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过重引发急难的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疾病应急救助,以及困难群众的就业救助。教育部门要做好因就学陷入急难处境的困难群众的教育救助。住房部门要做好因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且无处居住的急难对象的住房救助。财政部门要保障“救急难”经费,加大资金投入。公安、城管等部门要充分利用警务进社区和街面管理巡查的工作优势,及时发现急难对象,并协助进行救助。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要借助管理体系完善和信息网络健全的优势,积极做好相应群体的急难救助工作。
  (三)强化督查考核。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大对“救急难”工作督查督办和责任追究力度,落实发现、报告、受理、审核、审批和转办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和工作要求。对“救急难”事项,特别是一些影响较大或带有苗头性的急难事项,要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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