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黑臭水体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5-30 17:38 字体:[ ]
苏政办发〔2016〕4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城市黑臭水体整治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5日    

江苏省城市黑臭水体整治行动方案

  城市水体是绿色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资源,水体环境状况直接关系人居环境质量和群众切身利益。为深入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工程,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我省工作方案有关要求,切实改善城市水体环境,省政府决定,从2016年起在各省辖市城市建成区开展新一轮城市黑臭水体整治行动。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城市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顺应群众期盼,坚持问题导向,以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为核心,遵循地域水情特点和治水规律,按照“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疏浚活水、生态修复”的基本思路,加强源头控制、水陆统筹、上下游联动、跨部门协作,突出重点、分阶段科学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实现城市“河道清洁、河水清澈、河岸美丽”,推动“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江苏建设。
  (二)工作目标。从2016年起,用5年左右时间,在各省辖市以上城市建成区全面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到2017年,南京市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其他省辖市建成区实现河(湖)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40%以上黑臭水体得到整治。到2020年,各省辖市城市建成区内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实现城市建成区水体无异味、水质有效提升、城市滨水空间绿化美化、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公众满意度显著提高。
  (三)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系统治理。按照国家《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要求,科学编制黑臭水体整治方案,确定整治目标,制定工作计划,做到方案科学、措施全面、目标可达。坚持全面系统整治,推动整治工作与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雨污分流以及污水处理提标、排水防涝、海绵城市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
  2﹒因地制宜,有序推进。根据本地自然人文环境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考虑污染来源、水系特征等因素,认真研究分析黑臭水体的形成原因与变化特征,对照整治目标合理确定整治措施。区分轻重缓急,优先整治群众反映强烈、影响面广的黑臭水体,确保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3﹒标本兼治,注重长效。加强污染源头的控制与治理,优先实施污水截流和雨污分流改造,有针对性地开展清淤疏浚、活水循环、生态修复等工作。落实定期巡查、保洁责任,强化水体水质监测,健全城市水体长效维护管理机制。
  4﹒协作联动,社会参与。坚持政府统筹,城乡建设、环保、水利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推进整治工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建立完善多渠道投融资机制。
  二、重点任务
  (一)科学编制整治方案。各地要建立城市建成区内水体台账,对水体黑臭情况进行逐一排查,摸清水体本底环境质量,开展点源、面源、内源污染情况调查分析,建立城市黑臭水体档案,编制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重点任务、整治措施和实施周期。各省辖市要按照《江苏省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实施方案编制大纲》,在2016年10月底前完成整治方案编制工作,组织专家技术论证后报本级政府批准实施,并于12月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南京市要按照《大纲》要求,尽快调整完善整治方案。
  (二)有序推进整治工作。强化条块结合,各省辖市要加强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并注重发挥辖区和街道的积极性。根据整治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对列入年度整治计划的黑臭水体,按水系或排水片区,由市级主管部门统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制定详细的整治工程设计方案,明确具体工程项目,经专家论证并报批后组织施工。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建立黑臭水体整治项目储备,及时在监管平台填报相关信息。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加强工程质量监管。合理安排工期,优化施工组织方式,尽量减少对沿线居民日常生活的干扰。对跨区域的黑臭水体整治,各地政府要建立严格的水质交接制度,明确各段的责任部门,并定期开展水质监测,保证整治效果。
  (三)严格控制污水入河。各地要把控源截污作为整治黑臭水体的基础性工作和根本性措施,坚持综合施策,同步开展点源、面源污染治理,彻底查明河道两侧排放口的位置、排放量,通过雨污分流或敷设截流管,大幅度减少污水入河。加强雨污水管网问题诊断,对雨污水错接、乱接进行重点整治,切实解决沿河湖污水管渗漏问题。严格实施排污许可和排水许可制度,整治非法排污行为,环保部门负责直接排入水体的排污单位的监管和执法,建设(水务)部门负责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排水单位的监管和执法。对面源污染治理,要结合海绵城市建设,因地制宜建设生态滞留池、雨水花园、生态湿地等,有效削减面源污染负荷。
  (四)切实加强黑臭水体内源治理。各地要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931”行动,清理城市水体沿岸积存垃圾,做好河岸、水体保洁和水生植物、沿岸植物的季节性收割,及时清除季节性落叶、水面漂浮物,严厉查处向河湖倾倒垃圾、污水的行为,解决因脏乱差导致的水环境恶化问题。要在摸清黑臭水体底泥污染的基础上,确定疏浚范围和疏浚深度,利用生态清淤方式清理水体底泥污染物,妥善运输和处置底泥,严防二次污染。
  (五)积极开展河道生态修复。各地要结合实际,选择岸带修复、植被恢复、水体生态净化等生态修复技术,恢复河道生态功能。严格管控城市河湖水域空间,保护和恢复河湖、湿地、沟渠、坑塘等水体自然形态,保持水体岸线自然化。对硬质驳岸或“三面光”硬化的非行洪排涝骨干河道,要有计划实施生态化改造,恢复岸线和水体的自然净化功能。要在充分考虑城市防洪排涝的基础上,合理种植水生植物,去除水中的有机物、氮、磷等污染物,提高水体自净能力,促进水质提升,恢复、重建城市水体良性生态系统。加强城市河道沿岸绿化和滨水空间规划建设,并与城市公园绿地、生态廊道、绿道、慢行系统等有机结合,营造良好的城市滨水空间。
  (六)着力抓好水系沟通和活水循环。各地要加强城市“蓝线”规划管控,新建城区严禁随意填埋河道沟塘,严控侵占河道水体行为,保持城市现状水面不减少。加大对河道两岸违法建设的清理力度,创造条件恢复已覆盖的河道水体,打通“断头浜”,加强城市水系沟通。合理利用再生水和清洁雨水作为补充水源,提升水体自净能力,构建健康水循环体系。
  (七)建立完善长效管护机制。切实加强各项管护制度建设,明确水体养护单位及其职责、绩效评估机制和养护经费来源;建立健全“河长制”,全面落实长效管护责任;创新水体养护机制,按照干管分离的原则,积极推进水体养护市场化改革,形成主管部门定期考核、养护单位具体作业的水体养护模式。环保、建设(水务)等部门要加强对小餐饮、洗车场、理发店等排污、排水的执法管理,加大乱排乱倒、偷排偷倒行为的整治和处罚力度。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组织程度。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对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负总责,要建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等协调机制,明确牵头部门,细化职责分工,制定整治方案,落实政策措施,实行目标管理,切实加大统筹推进力度。省建立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水利厅、农委、财政厅等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组织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的协调推进、督查指导和考核评价;省环保厅负责对违法排污、排污许可管理的督查指导,并纳入全省“水十条”环境质量目标考核;省水利厅负责加强对各地河道清淤、调水引流等工作的协调督导;省农委负责各地黑臭水体附近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及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省财政厅加大对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的支持力度。
  (二)强化工作支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设立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技术顾问组,组织开展技术交流与培训,加强对各地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各地也要组建专家技术支持团队,对整治方案和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技术论证把关,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及时总结经验,提升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水平。切实加强黑臭水体整治技术研究,并结合海绵城市建设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接续行动,不断探索改善城市水体环境的有效路径。各地要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和投入力度,落实整治及长效养护和水质长效保持经费。积极引入社会资本,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和后期养护。“十三五”期间,省财政根据整治年度工作量、水质监测达标情况、上年度考核结果等因素,对整治工作成效好的地区给予奖补。
  (三)严格考核评价。各地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牵头部门要通过全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监管平台,按时上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并在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地要制定黑臭水体整治工程验收标准,及时组织考核验收;建立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制度,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已完成整治的水体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及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省政府将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内容,省有关部门对已完成整治的水体水质进行抽查,评估整治效果,结果作为评价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对领导重视、方案科学、措施有力、成效显著的城市通报表扬,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进展缓慢的城市进行约谈和通报批评。
  (四)引导公众参与。各地要重视公众参与在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中的作用,尤其要把公众参与和监督作为长效管理的重要手段。及时公布整治计划、达标期限、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整治工作进展。大力宣传工作成效,公开曝光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对公众举报及时回应。可采取公众调查问卷等形式,对黑臭水体影响范围内的社区居民、商户等,进行水体整治前后的效果调查,调查结果作为整治效果评估的重要依据。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行动方案,结合实际推进所辖县(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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