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5-19 09:34 字体:[ ]
苏政发〔2016〕5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决策部署,坚持把义务教育作为投入重点予以优先保障,全面落实城乡义务教育免费,基本建立稳定增长的经费保障机制,在全国各省、自治区中率先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全覆盖。随着教育现代化建设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现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已不能很好适应新形势要求,特别是经费可携带性不强、资源配置不够合理等问题日益显现,迫切需要在整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市县义务教育奖补机制基础上,建立“城乡统一、重在农村、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精神,现就我省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握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把义务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按照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的要求,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深化教育财税体制改革,推动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加快实现义务教育从基本均衡迈向优质均衡,为深入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完善机制、城乡一体。适应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的新形势,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新要求,统筹设计城乡一体化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增强政策的统一性、协调性和前瞻性。
  2.加大投入、突出重点。继续加大义务教育投入,优化整合资金,盘活存量,用好增量,重点向农村义务教育倾斜,向经济薄弱地区特别是重点片区、革命老区等倾斜,统筹解决城乡义务教育有关问题,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3.创新管理、深化改革。大力推进教育管理信息化,创新义务教育转移支付与学生流动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实现相关教育经费可携带,增强学生就读学校的可选择性。
  4.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区分不同地区、农村和城镇学校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实施步骤,通过2年时间逐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完善。
  二、明确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主要任务
  (一)整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市县落实教育经费保障主体责任综合奖补机制。建立统一的省和市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具体比例根据市县财政保障能力分类分档情况确定。各地在保障学校正常运转经费的同时,及时足额安排义务教育发展性经费,重点支持学校内涵建设,包括教师培养与发展、教育信息化、课程资源和校园文化建设等。继续实施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等项目,大力推动学校标准化建设,不断提升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水平。
  (二)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作业本、新华字典,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两免一补”)。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省定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免费教科书资金,国家规定课程已明确由中央全额承担,省定课程由省财政全额承担,市县自定课程由市县财政全额承担。免费作业本和新华字典资金由省财政全额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寄宿生所需补助资金由省财政统筹中央财政资金按不低于50%的比例对所有市县分档补助,非寄宿生所需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分档补助,苏南、苏中、苏北补助面分别为在籍学生总数的6%、8%和10%。
  (三)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省统一确定并适时调整全省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省定基准定额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对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淮河以北地区学校的补助水平。落实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资金,由省财政统筹中央财政资金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对所有市县给予分档补助。各地应结合本地区教育发展需求和物价增长等实际,按照不低于省定基准定额的要求,确定本地区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并建立健全稳定增长机制。现行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高于省定基准定额的,要确保现行标准不降低,同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适时提高公用经费补助标准。
  (四)巩固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各地要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支持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校舍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等。省财政统筹中央奖补资金,帮助经济薄弱地区、七度及以上地震高烈度地区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并向接受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较多的地区倾斜。
  (五)保障落实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政策。各地要将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完善绩效工资制度,落实《江苏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2015-2020年)》,将绩效工资分配向地处偏远、条件艰苦、留守少年儿童较多地区的乡村教师倾斜。省财政继续对部分经济薄弱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实施转移支付。
  三、确保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落到实处
  (一)强化统筹协调。各地要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根据经费分担比例足额落实应承担的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结合人口流动规律、趋势和城镇发展规划,及时调整教育布局,努力消除“大班额”现象。将民办学校纳入本地区教育布局规划,加强对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的管理。慎重稳妥撤并乡村学校,加快探索建立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机制和管理办法,保障当地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建设并办好寄宿制学校,关爱农村留守少年儿童。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城乡教师和校长交流机制,健全义务教育治理体系。省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发挥好省级统筹的作用,完善市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经济薄弱地区的支持力度。
  (二)有序推进实施。从2016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2016年省定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小学每生每年700元,初中每生每年1000元,并对淮河以北地区学校增加年生均25元的取暖费补助。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不低于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和取暖费,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按当地普通同级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8倍以上拨付,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同级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执行。取消对城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和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奖补政策。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按新的分担办法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以后年度,根据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政策措施。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教育、价格、审计、监察等部门要齐抓共管,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建立、资金使用管理、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义务教育学校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将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情况纳入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考核体系,开展专项督导,及时通报督导结果,确保教育投入法定增长要求落到实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规范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创新管理理念,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加强义务教育基础信息管理,及时动态更新维护学校基本情况、学生学籍、教师信息等,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请各市、县(市、区)根据本通知要求,对进一步完善本地区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于2016年6月底前将实施方案报省财政厅、教育厅。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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