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全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5-19 10:40 字体:[ ]
苏政办发〔2016〕4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加快全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27日    

加快全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6号),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拓展功能、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中央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借鉴国家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坚持市场导向、问题导向、效能导向,加快全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促进区内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推动全省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和开放型经济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整合类型。推动全省出口加工区整合为综合保税区,统一监管模式,优化政策环境。落实准入、退出机制,规范运行管理。
    优化功能。借鉴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经验,改进监管服务,促进贸易便利化,增强内生动力,充分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连接国际国内两个市场、服务产业多元化发展的独特功能。
    提升质量。进一步优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产业结构,提升加工贸易附加值,促进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发展,为外贸稳增长提供载体支撑。
    三、重点举措
    (一)整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类型。支持连云港出口加工区积极对上沟通争取,尽快整合为综合保税区,实现全省出口加工区统一整合为综合保税区。(牵头单位: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南京海关)
    (二)严格新设审批。鼓励确有需要、条件具备的市、县(市、区)申报设立综合保税区。各地在申报设立综合保税区时,要积极引进适合在区内发展的项目,提高产业集聚度,严禁盲目攀比、无序竞争。各地要积极引导本地区符合综合保税区发展目标和功能定位的企业入区运营,实现产业发展的集中整合,提升综合保税区建设质量。(牵头单位:省商务厅、南京海关,各市人民政府)
    (三)推进制度创新。加快在我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复制推广上海等自贸试验区的海关监管和检验检疫创新举措,推进期货保税交割海关监管制度、境内外维修海关监管制度,开展融资租赁海关监管制度试点。落实进口货物预检验制度、分线监督管理制度,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负面清单管理。(牵头单位:南京海关、江苏检验检疫局)
    (四)拓展综合保税区功能。支持昆山综合保税区申报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争取向省内其他综合保税区推广。在符合条件的综合保税区积极开展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货物状态分类监管、贸易多元化等试点,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向加工制造中心、贸易销售中心、交易结算中心、物流配送中心、维修服务中心和研发设计中心等方向转型发展。(牵头单位:省国税局、南京海关)
    (五)推进“区港联动”。利用我省多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紧临海港和长江沿岸港口的优势,推进特殊区域与港口的联动发展,实现区港地理、关口、信息等对接和互通,更好地服务“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和沿海开发、苏南现代化示范区等国家战略实施。加强口岸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联动发展,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纳入通关一体化格局。(牵头单位:南京海关)
    (六)引导产业有序转移。深入推进南北共建开发区,探索合作共建、产业共育和利益共享的新模式,实现跨区域资源整合,引导加工贸易向苏中苏北地区转移、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集中,形成加工贸易的梯度发展。(牵头单位:省商务厅,各市人民政府)
    (七)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要素集聚和辐射带动作用,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向与当地产业结构相配套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集中,延伸产业链。以产业规划为指导,引进一批龙头型、旗舰型企业项目入区发展。推动区内制造业企业有序发展相关联的销售、结算、物流、检测、研发等生产性服务业,实现技术创新和产业转型。(牵头单位:省商务厅,各市人民政府)
    (八)培育新型业态。促进全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和保税服务等多元化业务,支持区内企业利用剩余产能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开展融资租赁、期货保税交割和仓单质押融资等业务,利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保税展示交易。(牵头单位:各市人民政府,南京海关)
    (九)发展跨境电商。支持企业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培育新的外贸增长点。以中国(苏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为抓手,探索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跨境电商备货仓库,引导企业利用特殊监管区域开展保税进口业务。支持企业利用区内保税物流功能开展国际贸易,探索“区内区外一体化发展”的道路。创新监管模式,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标准化发展。(牵头单位:省商务厅,有关市人民政府)
    (十)争取全球维修试点。积极争取在苏州工业园区和昆山综合保税区等区域开展全球维修业务试点,按照“高附加值、高技术、无污染”的发展思路,重点扶持有市场需求、守法诚信、环保措施到位的企业实施全球维修项目。(牵头单位:省商务厅,有关市人民政府)
    (十一)推进贸易多元化试点。加快推进苏州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贸易多元化试点工作,大力引进适合在贸易功能区开展业务的重点企业,引导国际商贸物流企业进驻,推进国际贸易产业链在贸易功能区集聚,形成规模更大的结算业务,促进跨国结算中心、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落户。适时在全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推广贸易多元化试点经验。(牵头单位:有关市人民政府,南京海关)
    (十二)优化监管服务。推广上海自贸区“单一窗口”建设试点经验,加快南京关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整合江苏检验检疫特殊监管区域综合管理平台,统一监管模式。完善管理部门间的合作机制,推进相关管理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的大通关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通关监管服务模式,深化“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贸易便利化改革。优化保税货物流转管理系统,实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保税货物流转便利化。(牵头单位:南京海关、江苏检验检疫局)
    (十三)完善外汇监测服务系统。进一步完善苏州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监测服务系统”,在总结试点的基础上,提升贸易便利化和监管便利化水平,适时向全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推广。(牵头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挥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联席会议职能,完善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的工作推进机制,各部门加强沟通和信息共享,采取定期会商、联合行动等方式,协调解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进程中的矛盾问题。各地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和推进机制,切实提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水平。(牵头单位:省商务厅,各市人民政府)
    (二)落实工作分工。省相关部门要根据工作分工,出台工作方案,制定具体措施。各地要切实做好本地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功能需求调查、特殊功能区规划、产业布局和产业配套以及招商引资工作,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规划、建设、发展提供保障。组织开展专项督察,推动各地和各有关部门工作落实。(牵头单位:省商务厅、南京海关、江苏检验检疫局,各市人民政府)
    (三)加强综合考核。构建全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绩效评估体系,引导全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培育竞争新优势。落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退出管理办法》,对全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复核评估,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及运行效益差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责令整改、核减面积或予以撤销。(牵头单位:南京海关、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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