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和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6-05-19 10:06 字体:[ ]
苏政办发〔2016〕3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绿色发展,进一步提高我省风景名胜区保护和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水平,促进“自然环境之美、景观风貌之美、文化特色之美、城乡协调之美”交相辉映的美丽江苏建设,现就加强我省风景园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新时期风景园林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风景名胜区和园林绿化是城乡生态空间的重要基底,承担着维护生态平衡、改善人居环境、传承历史文化等重要功能。“十二五”以来,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以实施美好城乡建设行动为抓手,以园林城市创建和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为载体,切实加强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着力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培育打造江苏省园艺博览会品牌,全省风景园林事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但我省风景园林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是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不够有力,风景园林规划执行不够严格,城市园林绿地系统不够完善,生态效应不够明显,服务百姓和提升城市品质的功能有待进一步发挥。“十三五”时期,新江苏的“环境美”覆盖面更广,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更高,必须深化思想认识,把风景名胜区保护和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完善推进机制,落实政策措施,推动风景园林事业不断迈上新台阶。
  (二)指导思想。全面贯彻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城市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更加注重资源保护,更加注重生态改善,更加注重品质提升,更加注重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强化风景名胜区保护,切实推进生态园林城市建设,不断提升风景名胜区保护和园林绿化发展水平,充分彰显公共服务与文化传承功能,为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江苏提供良好人居环境。
  (三)主要目标。全省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水平显著提高,园林绿地生态效益持续提升,惠民便民功能不断增强,园林园艺水平和园林绿地管养水平稳步提高,生态园林城市建设水平走在全国前列。
  ——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全面加强。全省风景名胜区保护体系逐步完善,规划管控能力和监管水平显著增强,风景名胜资源得到全面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制度体系基本建立。
  ——城市绿地生态系统进一步优化。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绿地系统海绵效应显著增强,节约型园林绿化推进有力,城市生物多样性有效提升,新改扩建公园绿地乡土适生植物应用率达到80%,基本建成点线面结合、布局合理、总量适宜的城市绿地生态系统;50%的省辖市、30%的县(市)达到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建设标准。
  ——城市绿色开放空间体系不断完善。建成一批高品质公园绿地、郊野公园、湿地公园、特色滨水空间和城市绿道,便民型街头绿地大幅度增加,公园绿地均衡性和可进入性显著提升。到2020年,省辖市“城市公园绿地10分钟服务圈”基本实现全覆盖,城市公园免费开放率达到95%以上,逐步形成类型丰富、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特色鲜明、惠民便民的城市绿色开放空间体系。
  ——风景园林文化特色充分彰显。形成一批设计大师领衔的高水平风景园林设计团队,建设一批风景园林精品工程。江苏古典名园、重点公园保护名录全面建立,公园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文化品质和艺术内涵持续提升。园艺博览会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发挥,城市家庭园艺水平与公众园林文化审美能力不断增强。
  ——风景园林管理水平显著提高。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体系更加完善,行业管理地方性法规制度建设取得新进展。风景名胜区服务和园林绿化管养的市场化运营、管理能力不断增强。建成全省统一的风景园林管理信息系统,行业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
  二、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与管理
  (四)严格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全面落实国家、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依法加强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根据分级保护要求严格控制风景名胜区内建设行为,禁止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及其景区土地。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禁止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个人行使。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和公园内设立私人会所。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快建立风景名胜资源生态补偿机制。
  (五)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坚持科学规划、永续利用,依法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突出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妥善处理风景名胜区保护和城镇发展的关系,重点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与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规划,服从规划管理;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活动,必须服从规划;规划未经依法批准的,不得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六)实施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全面清理景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逐步搬迁工矿企业等单位。对村庄居民点进行分类整治,加强特色村庄风貌塑造和建设引导。开展风景名胜区生态保育,加强生态修复和植被景观抚育,保护生物多样性。规范设立风景名胜区界碑、界桩和标识标牌。景区内店招店牌设置要与建筑风貌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七)推进风景名胜区低影响建设。坚持保护优先、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按规划适度营建、修复、恢复景区景点,提升景区品质。景区景点建设应因地制宜、顺应自然,并与景观相协调。完善景区道路、照明、排水、公共安全和游览休憩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满足基本需求。对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对资源生态和景观环境影响等,要进行充分论证评估,最大限度减少项目建设对地形地貌、植被和景区风貌的影响,避免风景名胜区人工化、公园化倾向。
  (八)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的评估督查。落实风景名胜区年度报告制度,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每年要对景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进行自评,并依法向国家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年度报告。研究制定《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实施办法》,每三年对风景名胜区管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通报,接受公众监督。建立省级风景名胜区黄牌警告和退出机制,实行濒危名单管理,推进风景名胜区可持续发展。
  三、构建城市园林绿地生态系统
  (九)优化城市绿地系统布局。城乡规划要优先考虑生态基底保护,坚持“先底后图”的规划原则,尊重自然山水脉络,划定城市增长边界,留足生态空间。充分考虑气候条件因素,预留通风廊道和生态廊道,合理布局绿心、绿楔、绿环、绿廊等结构性绿地,强化城市绿地与城市外围山水林田湖等各类生态空间的衔接,将自然要素引入城市,构建城乡一体、内外有机联系的绿地生态系统。
  (十)强化城市绿地系统保护。严格城乡规划“三区四线”(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绿线、蓝线、紫线、黄线)划定与管理,保护山水林田湖生态系统的自然性、完整性。推动建立永久性绿地保护制度,不断提高城市绿色资源积存和生物多样性水平。对重点公园、古典名园、古树名木等珍贵自然文化资源及珍稀动植物物种资源,要实施强制性保护,不得随意移植大树、更换城市行道树。加强既有绿地管理保护,依法严肃查处违法占绿毁绿行为。
  (十一)修复城市自然生态。推进对山体、河湖湿地水系、自然植被等生态敏感区域的系统修复,逐步恢复和重建城市自然生态系统的自组织、自调控和自修复能力。在生态修复过程中科学合理利用生物技术和工程措施,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推进破损山体、边坡陡坡等的植被生态修复,消减山体的安全隐患和地质灾害、水土流失,恢复山体生态;尊重水系统自然规律,推进受损水体的污染治理和生境修复;采取水质净化、植被恢复、生境重塑等修复技术,实施城市水体驳岸生态化修复;开展城市采煤塌陷地、工矿废弃地、产业废弃地等生态功能修复、景观环境重建,实现土地价值再生。
  (十二)提升城市绿地系统的海绵效应。研究推广城市园林绿化海绵建设适宜技术,最大限度地保护和利用自然山体、河湖湿地、耕田林地、草地沟渠等自然生态基底,严格城市河湖水域空间管控,保护和恢复河湖、湿地、沟渠、坑塘等水体自然形态。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强河湖水系自然连通,推进水网、路网、绿网有机融合。减少城市绿地硬质铺装,因地制宜建设湿地公园、雨水花园、植草沟和下凹式绿地,提高雨水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比例,增强城市绿地系统调蓄净化、涵养水源的海绵能力。
  (十三)推进生态节约型绿化建设。坚持把生态节约理念落实到园林绿地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和养护管理等各个环节,用贴近自然的方式营造城市绿色生态空间,杜绝挖山填河等不当人工造景行为。科学布局和建设草坪、广场,优先选用地材和乡土适生植物,避免大水景大喷泉、滥用名贵植物和高档石材等过度建设现象,降低建设和养护成本。加快推进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建设,优先使用河水、雨水、中水进行绿化浇灌,逐步建立园林绿化植物废弃物收运、处理、利用机制。
  (十四)建设城市林荫道路。提高城市道路绿化隔离带、道路分车带、非机动车道和人行便道的绿化覆盖率,推进以乡土适生落叶乔木为主的林荫路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林荫路降噪、隔尘、遮阳和净化空气等生态功能。到2020年,城市道路绿化达标率达到80%以上,林荫路推广率达到70%以上。
  (十五)推广应用乡土适生植物。编印《城市园林绿化乡土适生植物应用指导手册》,各地要整合相关科研力量,加强乡土适生植物品种的选育、示范、引导及推广。广植乡土适生树种,合理配置乔灌草藤,推广应用宿根自衍花卉。
  四、完善高品质绿色公共空间体系
  (十六)构建城市绿道系统。整合城市水系、山体、公园、广场、街道和各类游憩空间,依托道路绿化、滨水绿化和防护绿化等线性绿地,有机串联城市公园绿地、休闲空间、开放空间和文化、健身等场所,构建衔接城市公共交通和慢行系统、融合自然资源、历史资源和特色要素的城市绿道系统,满足居民亲近自然、游憩健身、绿色出行需要。研究制定《江苏省绿道规划建设导则》,因地制宜推动城市型、郊野型、滨水型、山地型等不同类型绿道建设,加强绿道与滨水蓝道、文化步道的串联整合,形成结构性绿色开放空间体系。到2020年,每个省辖市建成绿道不少于100公里,达到国家示范工程标准的不少于20公里。
  (十七)均衡布局城市公园绿地。按照居民出行300-500米进入公园绿地的要求,加快推进“城市公园绿地10分钟服务圈”规划建设,提高公园绿地的可达性。结合自然山水,建设湿地公园、郊野公园、动植物园及特色滨水空间。结合城市发展,建设大型综合性公园和专类园。结合居住区建设,合理布局社区公园。结合老城区、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规划建设大批便民型街头绿地。鼓励老城增绿,见缝插绿,切实提高老旧小区绿量和绿化覆盖率。到2020年,城市绿地率达到38%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4平方米以上,省辖市“城市公园绿地10分钟服务圈”覆盖率达到95%以上,逐步形成级配合理、类型丰富、功能完善的公园绿地体系。
  (十八)提升公园绿地品质和服务功能。引导鼓励各地通过系统规划、科学设计、精心施工和过程监管,建设一批体现地域性、文化性和时代性的精品公园绿地。坚持公园的公益属性,在加强古典名园、专类园保护基础上,全面推进城市公园免费开放,充分发挥公园绿地改善生态、休闲健身、传承文化、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综合功能。完善公园绿地无障碍设施、信息服务设施,为不同人群提供多样化的活动空间,增强公园绿地的可进入性。
  (十九)提高社会绿化建设与开放水平。根据生活居住、文化教育、公共服务、生产创业等空间对环境的不同要求,加强各类社会绿化建设。居住区和单位的配套绿化,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把好各个环节的审查关。鼓励单位绿地对外开放,附属绿地对外开放的单位,城市规划部门可酌情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给予容积率奖励。室外停车场、车站码头广场等要积极推进林荫化建设,降低硬质化程度。
  (二十)丰富城市绿化景观和季相色彩。鼓励对城市高架桥、硬质护坡、院墙、围栏等实施垂直绿化,鼓励结合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更新建设屋顶花园,鼓励结合特色空间的营造建设垂直绿化、屋顶绿化、阳台绿化等立体绿化。充分利用春花、秋叶、彩叶花卉、芳香乔灌木及地被藤本植物资源,加强公园绿地、道路绿化、滨水空间和居住区四季景观营造,形成色彩丰富、季相分明的城市景观。经常性举办花事园艺活动,引导花卉进入千家万户,引导居民开展庭院、阳台、露台绿化美化,发挥园林园艺在扮美城市生活、提高全社会审美能力方面的积极作用。
  五、提高风景园林行业管理水平
  (二十一)严格执行规划。坚持城市绿地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严肃性、强制性和公开性。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划定绿线,严格实施绿线规划管制。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办理选址核准手续。
  (二十二)强化依法管理。推进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完善风景园林法规政策体系。进一步理顺执法体制,加强行业管理与综合执法的衔接,建立权责统一的工作机制。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反规划、占绿毁绿、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三)完善管养机制。动态优化完善《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分级标准》,实行城市公园绿地和道路绿化分类分级管理。健全养护市场准入机制,推进养护管理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提高绿化管理水平。
  (二十四)加强技术支撑。健全完善行业技术规范标准体系。研究制定生态园林城市建设和风景资源保护相关指标体系、评价方法。加强应用型技术研究,重点对海绵绿地建设、生态修复、乡土适生植物应用、园林废弃物循环利用等进行技术攻关,并加强新技术、新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秉承“交流、示范、探索、创新”的宗旨,高水平举办江苏省园艺博览会,不断提升园林园艺水平,引领行业发展。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组织开展各类专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整体水平。
  (二十五)创新管理模式。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行业管理效能。建立风景名胜区信息系统,对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和规划建设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城市园林绿化省级信息平台,提高城市绿地系统的智慧化管理水平。加强风景园林工程质量监管,健全监管队伍,落实监管责任。加快诚信体系建设,规范企业行为,促进园林绿化市场良性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试点推行设计施工一体化的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
  六、提高风景园林工作的组织程度
  (二十六)落实政府责任。城市人民政府要把风景名胜区保护和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作为生态文明建设和民生实事工程的重要内容,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资源配置、规划引导和条件保障。加大公共财政对风景园林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投资补贴等形式,鼓励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依法健全城市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理顺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职能。
  (二十七)加强部门配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或园林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牵头做好风景名胜区保护和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林业部门要结合造林绿化,完善城市周边防护林体系,协助做好风景名胜区林相保护;财政部门要把风景名胜区发展经费和城市园林绿化管养、维护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级发展改革、规划、环保、国土资源、城管、水利、交通运输、旅游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省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引导资金将风景园林纳入专项支持范围。
  (二十八)强化督查考核。各地要加强对风景园林工作的指导、督查,建立考核机制,定期开展检查,每年底将工作进展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风景园林绿化工作的行业指导,定期开展检查考核,考核结果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报告,并通过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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