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3-05 07:53 字体:[ ]

  苏政办发〔2016〕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11日   

  江苏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和《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687号)有关要求,积极开展我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现结合江苏实际,制订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有关精神,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为抓手,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共享,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规范、有序推进的原则。以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为依据,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归集和公开政府部门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有序推进、逐步完善,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规范、完整、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方便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促进行政管理透明化,规范权力运行。

  (二)坚持分级共建、资源共享的原则。充分利用全省各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电子政务系统等信息化平台,实现各地、各部门信用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充分利用诚信江苏网、各地各部门门户网站及其他综合性政务门户网站等,不断拓展网上公示渠道,实现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全面公示。

  (三)坚持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行政许可承办单位和行政处罚作出单位在作出行政决定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上网公示,做到责任到人、具体到事、安排到位,并对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负责。

  (四)坚持以点带面、以用促建的原则。国家信用建设示范创建城市以及省级示范部门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积极探索路径和方法,提供更多示范经验。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领域或行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进行率先归集、率先公示。要在应用过程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公示机制、促进信息共享。

  三、工作目标

  2015年12月底,南京、无锡、宿迁等国家信用建设示范创建城市实现“双公示”。

  2016年1月底,省、市、县(市、区)三级均有一批部门和单位实现“双公示”。其中,省工商局、公安厅、环保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和南京海关、江苏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单位率先实现“双公示”;各地也要确定一批率先实现“双公示”的部门。

  2016年3月底,实现省、市、县(市、区)“双公示”全覆盖。

  四、工作任务

  (一)编制“双公示”目录,明确信息公示范围。

  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能的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公布的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落实推进,全面梳理并编制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目录,优化业务流程,畅通公开和归集渠道。“双公示”目录也应向社会公开,并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等及时调整信息公示目录。

  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能的其他单位和组织也应当按照本方案规定公示目录。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能的其他单位和组织的公示目录,应当纳入委托单位统筹开展。

  垂直管理部门在各级具有行政职权的单位也应推行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公示制度,同时将“双公示”信息推送给同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进行集中公示,或者推送给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集中公示。

  各单位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为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信息,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信息可归集上报、暂不公开。

  (二)确定“双公示”内容,统一公示格式。

  行政许可类。主要包括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项目名称、审批类别、许可内容、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于社会法人,过渡期内上报组织机构代码或工商登记码等)、许可生效期、许可截止期、许可机关、当前状态、行政区划编码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单位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行政处罚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处罚事由、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于社会法人,过渡期内上报组织机构代码或工商登记码等)、处罚结果、处罚生效期、处罚截止期、处罚机关、当前状态、行政区划编码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单位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根据国家关于“双公示”工作的要求,省组织制作统一的“双公示”信息展示格式和数据项模板(以下简称统一模板),原则上各地、各部门应逐步按照统一模板开展“双公示”。已经开展“双公示”特别是国家部门已有统一公示格式规范的,可以按照现有方式公示,或者在统一模板适当完善的基础上进行公示。

  (三)规范“双公示”方式,明确信息归集路径。

  行权机构直接公示。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各自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尚未建立门户网站的部门,在同级政府门户网站或同级信用信息公示网站公示。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公示。“双公示”信息由行权机构直接公示后,应及时推送同级信用管理部门(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由省、市、县(市、区)各级信用管理部门(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逐级归集、汇总公示、报送。省级部门“双公示”信息直接报送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全省信息集中公示。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汇总全省“双公示”信息,在诚信江苏网集中公示,并同步上报国家。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将全省“双公示”信息统一推送省工商局,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尚未建立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县(市、区),由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单位或政府指定具有信用管理职能的单位负责归集、公示并报送到上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四)确保公示时效,按时报送信息。

  省、市、县(市、区)各级、各部门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主动列表滚动式连续公示10天;10天后,信息有效期内改为查询式公示。没有明确有效期的,查询公示有效期为7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信用建设示范创建城市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要求,公示和上报2015年1月1日起作出决定的“双公示”信息。2016年1月底前开展双公示的部门,要公示和上报2015年7月1日起作出决定的“双公示”信息。其他部门公示和上报2016年1月1日起作出决定的“双公示”信息。

  各地、各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公示信息的2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

  五、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部署启动阶段):2015年11月25日至2016年1月上旬。

  制定实施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和省辖市按照“双公示”工作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公示内容、标准、方式等。

  召开工作推进会。传达国家关于“双公示”的工作要求,明确工作任务、职责分工、完成时间等。

  组织业务培训。省信用办组织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等相关部门,开展“双公示”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指导各地、各部门开展“双公示”工作。

  抓好贯彻落实。各地、各部门尽快召开会议,贯彻落实省政府有关要求,抓紧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施方案,并报省信用办。

  确定工作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并报送同级政府或信用管理部门。

  (二)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16年1月中旬到2016年3月中下旬。

  各地、各部门将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目录以及公示的网站、网址,在同级政府门户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示。

  2016年3月中下旬,“双公示”工作全部到位,全省各地、各部门全面实行“双公示”,实现全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全覆盖。

  (三)第三阶段(考核验收阶段):2016年3月底到2016年4月上旬。

  省信用办会同相关部门成立督查组,定期对各地、各部门“双公示”工作开展阶段性督查,及时将督查情况进行通报。

  总结“双公示”工作经验,进一步完善“双公示”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建立“双公示”工作长效机制。

  各地、各部门积极准备做好总结等工作,迎接国家有关部门的考核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信用办会同省编办、省法制办、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等单位联合协调推进“双公示”工作。省信用办要加强组织协调,及时传达有关工作要求,分解具体工作任务,加强工作指导和考核。省编办要牵头做好“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标准化建设,推进“双公示”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并根据各单位“双公示”工作开展情况,动态管理其机构编制。省法制办要加强对“双公示”工作制度建设的指导。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信息归集、公示、报送、培训和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按要求完成“双公示”各项工作。

  (二)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各部门要研究制定“双公示”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做好信用信息的归集、管理、共享。建立权责清晰的分级负责机制和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机构和职能调整变动情况等,及时调整公示信息。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工作要求,逐步调整和完善“双公示”信息和方式。给予相关部门必要的资金保障,确保工作扎实推进。强化信息采集人员业务培训,确保采集信息数据准确、高效。

  (三)加强技术支撑。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划纲要和落实“双公示”工作的要求,加快各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政府门户网站、信用网站及其他公示平台建设和完善,特别是尚未建立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县(市、区),要加快系统建设,实现省、市、县(市、区)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信用网站互联互通,确保各类信用信息准确、高效、便捷地实现交换共享与公开公示。各行政许可承办单位、行政处罚作出单位、省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依法依规采集“双公示”信息。鼓励和支持各地探索采用大数据、移动互联等信息化手段,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搭建移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平台,构建远程行政决定模式,支持现场许可、现场处罚信息实时传输,实现同步公示,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标准化水平。

  (四)加强评估考核。各级信用管理部门和信用信息中心要按月对各地、各部门的“双公示”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并通报,将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列为重要考核指标。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开展自查、抽查和督查考核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信用体系建设考核工作。

  附件:1﹒江苏省行政许可信息公示模板

  2﹒江苏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模板


苏政办发3号附件.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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